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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原创文章 作者:董彦国  时间:2010-03-26 16:46:23 点击查看评论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程序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
1、管辖: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工商注册级别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该案
2、材料:破产申请书、有关证据
(1)             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西三环1566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北苑钰龙泉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5号院贵宾楼。
法定代表人:徐力群,该公司经理。
目的:北京北苑钰龙泉饮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事实与理由:
。。。
写明事情的经过、并证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包括有关的合同文本、公证文书、担保协议、往来帐务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等。 。。。。。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 1月 4日          )
(2)申请证据: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3、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1)债权的真实性;
(2)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3)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4、申请人可撤回申请,被申请人可提出异议。(申请-5日-通知债务人-7日-提出异议)
二、受 理
1、法院裁定方式作出是否受理。(无提异议-15日-是否受理;异议期满-10日-是否受理;请示上级法院可延15日;)
(1)不受理:申请人可上诉。(送达10日内)
(2)受理与宣告破产前可裁定驳回申请,不服可上诉。(10日内)
(3)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相关人申请重整——大型企业。
(4)债务人可直接申请和解,也可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和解——中、小企业)
2、受理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5日内)
3、受理通知下达债务人,由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送达15日内)
4、受理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
5、通知已知债权人。(受理破产申请-25日内)
6、债权申报期满如人民法院招集第一次债权会议。(申报期满-15日内)
7、受理公告。(受理破产申请-25日内)
8、公告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公告-30日到3个月)、地点和注意事项;
A、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B、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C、法院记明债权人及债权的必要的情况。
D、连带债务人的申报。
E、债权人逾期申报,异议申请及复议。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
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9、受理后:
(1)相关诉讼、执行的中止、终结、移送。
(2)债务人及职员的相关义务。
(3)法院的相关工作。
(4)其他单位协助的工作。
10、管理人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
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破产宣告
1、破产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
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裁定终结(管理人申请-15日内)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3、裁定宣告破产(有异议向上级法院可申诉)
(1)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10日内)
公告内容:
A、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
B、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C、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
D、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护;
(2)债务人为破产人,财产为破产财产,债权为破产
债权。
(3)结冻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破产财产,办理移交。
(4)指定留守人员。
(5)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
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分配方案:
A、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B、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C、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D、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E、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
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6)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执行。
四、破产程序的终结 (管理人申请-15日内)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应以公告
2、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终结-10日内)
3、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诉讼或仲裁未决除外)
4、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继续承担的清偿责任。
5、对破产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二年内的追索。
6、破产企业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及法律责任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破产案件受理费(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A、保管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清理费用、维修保养费用、保险费用、营业税费、公告费用、通知费用等。此外,律师费、聘请会计师的代理费用,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费、文书制作费等。
B、财产的估价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拍卖费用、执行费用、登记费用以及变价债务人财产的税费等。
C、债务人财产分配表的制作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提存分配费用等。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他债权才能依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