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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2010年08月23日 11:19 编辑:李慧玲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其中,由众多排污行为或排污行为与其他行为结合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的现象,称为数人环境侵权。而数人环境侵权大多是在无意思联络状态下发生的。对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数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法院判决或环保部门处理结果形态各异,学者的观点也众说纷纭。

(一)迥异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调解

乐亭渔业污染案——按排污是否达标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2001年5月,孙有礼等18名渔民将迁安第一造纸厂等9家排污企业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要求9被告共同赔偿污染损失2000万元,并停止污染侵害。本案经二审判决,除原告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286.854万元)外,其余损失669.325万元由造成污染的企业承担。其中,上诉人迁安第一造纸厂等8家超标排污企业连带赔偿损失孙等养殖户655.325万元,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当地环保部门确定为达标排放企业,单独承担赔偿责任14万元,不承担连带责任。

重庆12个搬运工人中毒案——因均不违法,两工厂平均分担责任。天原化工厂和重庆造纸厂座落于同一小河的两岸,天原化工厂排放三氯化铁废液,重庆造纸厂排放漂液废水。两种废水单独排放时,均不会导致环境污染。但在1983年12月的一天,由于河水水位下降,加之天原化工厂排水量增大,废水冲入重庆造纸厂排水沟口,两种废水混合发生了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当时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中毒。后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处理决定:两厂均属正常排放,不存在违法行为,但是造成的危害后果,应由两厂平均分担。

福建闽侯渔业污染案——未考虑是否违法,5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村民张某承包的鱼塘两次发生死鱼事故。福州市渔业环境监测站进行了实地调查,鉴定结论为,发生事故河段的河水受到严重污染是上游的陈某等4家养猪户和一家豆制品公司长期将猪场粪便与工业废水排入养殖河段所致。闽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5被告不能就其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说明,可以推定5被告的排污行为相互结合,已构成了共同侵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某等4家养猪户及某豆制品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张某因污染造成的死鱼损失16.3万余元。

上述案件的处理结果表明:在我国,针对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案件,有的按排放污染物是否达标作为判断排污者承担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标准,超标排放的承担连带责任,达标排放的则承担按份责任。有的不对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分析,一律承担连带责任。

(二)众说纷纭的学术观点和立法建议

在理论界,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数侵权人的责任形态如何确定?对此,有不同的见解。杨立新先生认为,如果原因是不可分的,为连带责任,如果原因是可分的,承担按份责任。我国台湾邱聪智先生认为,在复合公害之场合,除非其恶害源主体间有强度之结合关系,一般性之复合公害,似应采取分担责任之方式赔偿,较为合理。

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70条规定:“两个以上的排污者污染环境,除能够证明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排污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形确定。”显然,该条对数人环境侵权并未区分是否具有意思联络,而对其责任形态的规定,应理解为按份责任。而这一规定是否与现代侵权责任法价值取向——赔偿与公平相符合?这是本文祈求探讨的核心问题。

二、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的分类

  对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的分类,学者有不同的划分。日本判例划分为“强的客观关联”和“弱的客观关联”两种;我国台湾学者邱聪智先生分为一般的集合公害、累加的集合公害和渐减的集合公害三种;张梓太先生则根据数个排污企业的排污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不同,将之分为重叠的因果关系、加算的因果关系、累积的因果关系、择一的因果关系四种。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则将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分为直接结合型和间接结合型两种类型。

笔者以为:《解释》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分类抽象、模糊,《解释》尚须解释,实不可取。本文按行为结合的紧密程度,将其分为紧密结合型、半紧密结合型和相对松散型三种类型:

(一)紧密结合一因一果型

紧密结合一因一果型的数人环境侵权是指各加害人的加害原因结合在一起形成一新的直接导致污染结果发生的原因,其中,单独一个加害原因尚不足以使损害发生。在这一类型中,各加害人的行为不同质,对环境污染而言,即排放的污染物不是同一种污染物。同时,从行为与结果的关系上看,缺少任何一个加害人的行为均不会构成损害,数个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了一个整体,他们共同造成了同一的不可分割的损害。

(二)半紧密结合多因一果型

半紧密结合多因一果型的数人环境侵权,是指数人行为的结合直接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三)相对松散多因一果型

相对松散多因一果型的数人环境侵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同时造成某一损害,如果没有其他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每一加害人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同一损害。

三、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形态及其适用

(一)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形态的学说及立法倾向

对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应规定哪些责任形态?从学术界到《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出台,有主张连带责任的,有主张按份责任的,也有主张二者兼而有之的。

陈泉生教授认为:由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环境侵权彼此行为的共同关联性,侵权行为人也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但王利明教授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121条建议:污染源来自于两个以上的原因的,应当由排放污染源的行为人根据排放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7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主张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相结合模式最典型的是《解释》。《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连带责任制度的考量和我国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形态的抉择

连带责任是指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即每个责任人应对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在日本,裁判所审理四日市烟害案件就是以六被告存在强关联共同性为由而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台湾地区,1977年6月1日“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判决认为:数人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苟各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均为其所生损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谓行为关联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即使是在限制连带责任制度适用的美国,也在环境污染领域中规定连带责任。

此外,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看,连带责任也一直被国际社会所认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第5条规定:“当发生涉及两艘或更多船舶的事故并造成污染损害时,所有有关船舶的所有人,除按第Ⅲ条被豁免者外,应对所有无法合理区分的此种损害负连带责任。”

赔偿和公平是现代侵权责任法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如果在数人环境侵权责任中只承认按份责任,则会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原理相背离。《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一章中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认为此条款只在一般侵权责任中适用,而不在环境侵权这一特殊的侵权责任中适用,则会产生一逻辑上的矛盾:一般侵权责任中加害人的责任比环境侵权责任中加害人的责任更重。众所周知,为使环境污染的受害人能够得到更充分的救济,各国立法都在加重加害人的责任。因此,在侵权责任形态方面,如一般数人侵权中适用连带责任,而在环境污染特殊侵权责任中只适用按份责任,这无疑是对受害人的不公平。

综上所言,从国外到国际,从一般民事侵权领域到环境侵权领域,连带责任仍然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因此,在我国,不应如《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那样只采用单一的按份责任,应根据侵权行为结合的紧密程度,规定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并存。

紧密结合一因一果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各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除外。因为此类案件,数人的环境侵权行为已结合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则损害后果必然不会发生,因此,数个侵权人理应对损害结果的全部承担责任。

半紧密结合多因一果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与第一种类型相比,结合的紧密程度远远不及,因为它并非结合成一个整体的行为,同时,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大多能分清主次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如排放的是同质污染物则会有数量的多少和浓度的高低之分,如实施的是不同质的行为,则也能分出主次轻重,故应承担按份责任。

相对松散多因一果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中的每一加害人的行为均足以造成损害,也即每一行为都能独立地构成侵权,加害人只需对其独立地造成的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对上述后两种侵权责任形态的确定,除原则上适用按份责任外,《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12条值得借鉴,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立法亦应规定:如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对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形态的确定,我们不能采用单一的结构模式。单一的连带责任形式,无疑是对加害者责任的无限加大,也是对传统的共同侵权责任制度的颠覆,同时,也不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而单一的按份责任形式,则会使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尤其是在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尚未确立的中国。因此,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应按其行为结合的紧密程度不同,设定不同责任形态。紧密结合型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各侵权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除外。半紧密结合型和相对松散型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责任,但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