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拍直男激凸微博:信息战对武装冲突法的探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1:28:37

信息战对武装冲突法的影响探析

      倘若聊起信息战发端于何时,如何定义,目前,国内外学界可谓莫衷一是、仁智各见。然而,就其对世界方方面面的冲击而言,大家却几乎众口一词:它犹如一场强劲风暴,所到之处无不掀起轩然大波,武装冲突法领域亦未能“幸免于难”。于是,我们不禁要发问:信息战之内涵、特征如何?它是怎样撼动武装冲突法之宏伟大厦的呢?是釜底抽薪般直捣根基呢?还是“楼外起楼”、崭新发难呢?抑或两者兼而有之?面对信息战的挑战,武装冲突法将何去何从、如何应对?本文的回答是——信息战对武装冲突法产生了两方面影响,其一是冲击了武装冲突法的基本范畴,如“侵略”、“中立”,其二是动摇了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如“军事需要原则”、“区分原则”、“相称原则”。 

一、信息战的内涵及特征

信息战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是科技进步向军事领域渗透的必然结果。“1990年我国青年学者沈伟光在《信息战》中,称广义信息战是指‘军事集团抢占信息空间和争夺信息资源的战争’,狭义信息战是指‘战争中交战双方在信息领域的对抗。’1994年美国《陆军》杂志刊载了美国防大学校长塞尔姜中将的文章,文中说到‘信息战是以夺取决定性军事优势为目的,以实施信息的管理和使用为中心,进行武装冲突的手段。’”[1]作为一种崭新的战争形态,信息战有着与以往战争迥异的特征:

(一)对抗主体的军民模糊化。原始社会的战争,从对抗主体来看,是军民不分的,“原始条件下集团内部的成员既是生产者(和平时期),也是战斗员(非常时期)”[2],而后,专职常备军开始在文明社会出现,历经冷兵器战争、热核兵器战争、机械化战争。如今,“随着尖端科技在军事上的广泛应用,仅仅拥有普通计算机知识的军人,已经不能满足军队作战的需要。部队不得不聘用或借用大量掌握高新技术的公司中的职员、专家来为部队服务。”[3]显然,在信息战中,对抗主体的军民界限将趋向模糊。

(二)对抗领域的多维一体化。“Martin Libicki是一位在信息战理论方面著述颇丰的专家,他建议将信息战划分为七个战斗类型:指挥控制战(Command And Control Warfare)、情报战(Intelligence-based Warfare)、电子战(Electronic Warfare)、心理战(Psychological Warfare)、黑客战(Hacker Warfare)、经济信息战(Economic Information Warfare)、计算机控制战(Cyber Warfare)”[4]虽然,这种划分未必十分合理,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信息战完全不同于冷兵器、机械化兵器时代的战争,它在“物理领域(The Physical Realm)、信息基础设施领域(The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Realm)、感知领域(The Perceptual Realm)”全面展开。

(三)对抗过程的暴力隐蔽化。“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战斗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5]克劳塞维茨对战争下的经典定义,同样也适用于信息战。但是,由于在信息战中战争制胜要素已发生了变化,对信息的应用、控制就赢得战争的意义而言,大有超越传统的粮秣、钢铁之势。因此,战争的暴力本质在信息战中得以隐蔽化,“慈性杀伤”、“非暴力控制”等等有关战争的新名词,其实只是一种表象的描述,战争的残酷性、破坏性,在信息战中依然存在,只是变得隐蔽了而已。

 

二、信息战对武装冲突法的影响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武装冲突法是以条约和习惯为形式的,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调整交战各方之间以及交战各方与中立国之间关系以及交战行为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6]现行武装冲突法的原则和规范主要体现在“海牙公约”体系、“日内瓦公约”体系和《联合国宪章》中。“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体系确立了军事需要原则、区分原则、相称原则、及保护中立国及其人民权利等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则禁止在处理国际关系时使用威胁或武力。在信息社会的孕育和信息技术的催产下,信息战开启了人类战争的崭新形态,与传统战争相比,无论是作战思想、作战样式、还是作战方式、作战原则,一切都发生了嬗变。法律相对于技术而言,往往存有一定的“时间差”,正是这种“滞后效应”,使得现有的武装冲突法未能对信息战产生有效的约束,因此,信息战自然就对其模糊之处发出了挑战,同时还不断拓展着其新的空白之域。

(一)信息战冲击了武装冲突法的基本范畴

1.何为侵略?

    冷兵器时代,当十字军浩浩荡荡地涌入罗马城时,罗马人说,这是侵略。机械化兵器时代,当希特勒的军队闪电般横扫欧洲战场时,欧洲人说,这是侵略。信息化兵器时代,当美国的精确制导炸弹呼啸着划破伊拉克长空时,全世界的人都说,这是侵略。归纳总结,我们发现,尽管这些战争发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迥异的特征,但它们都越过了一个国家的地理疆域,因此,冠名侵略,名副其实。事实上,联合国大会1974年12月14日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就这样对侵略作了界定:“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7]然而,信息战的问世,却无疑冲击了这一判断标尺。因为,对抗在“物理域(The Physical Realm)、信息域(The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Realm)、感知域(The Perceptual Realm)”的信息战,已不再是“攻城掠地”式的野蛮征服,而是另一种“杀人不见血”的致命毁伤。无论是索罗斯对东南亚金融的攻击,还是美国对苏联的战略信息战,抑或小莫里斯之流在互联网上的捣乱,他们皆没有武装冲突的影子,也没有直接破坏另一国的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但就破坏程度而言,这些行为,对许多国家绝对是不折不扣的“侵略”,因为,它严重侵害了别国的国家利益。

2.何以中立?

国际法上的中立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和世界商业贸易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它所反映的是交战国和中立国在战时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武装冲突法上的中立,主要指战争中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与战争、对交战双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即战时中立。具体法规体现在《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1907年海牙第五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及其第一附加议定书等国际条约中。在目前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框架下,中立原则继续适用。

不管是出于何种考虑,永久或战时宣布中立的国家,比比皆是。瑞士宣称永久中立,梵蒂冈“绝不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世俗斗争”,瑞典和冰岛以国内法的方式奉行中立政策,伊朗和约旦在海湾战争中宣布自己中立。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战争的演变,这种多少有些“一相情愿”的中立选择,越来越感到了“生存”的压力。在未来的信息战中,中立将不知“立”于何处。原因有两点:一是信息网络的跨国界性。“信息网络没有国界,攻击方向敌方发起攻击,可能会经过处于非交战国领土上的网站或服务器;发出的病毒可能会在非交战国传播,给非交战国造成损害;非交战国的网站可能是敌方的镜像网站,在敌方网站遭到破坏后,需要承担援助义务等等。这样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互相应当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同时又十分复杂的问题。”[8]二是大型信息系统的多国共有性。由于耗资巨大且需要非常尖端的技术,因此,许多大型信息系统往往是国际间合作的产物。“如果一个国际信息系统是由北约之类的单个军事联盟建立的,就很少涉及中立的问题。然而,问题是,有的大型信息系统拥有众多的成员国,却又不能保证各自的成员国在未来的冲突中属于同一个联盟”[9],这就可能会导致出现下面的情形:空间设施的某一共同所有者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而违反国际法使用该设施,从而导致多国共有的空间设施卷入冲突,成为合法的军事攻击目标。此时,对该信息设施的众多拥有国来说,中立实际上已没有了可能。

(二)信息战动摇了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

 1.军事需要原则

    “满足军事需要”的前提下,作战双方要避免“不必要的痛苦”。这是武装冲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通过日内瓦体系与海牙体系所建立起来的规范,旨在限制战争的烈度,避免武装冲突中,因武力的滥用而引起“不必要的痛苦”。但是,在信息战中,这一原则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首先,在信息战中,传统的“军事需要”发生质变。在人类数千年的武装暴力冲突中,消灭敌有生力量一直是作战制胜的首要目标。然而,“在信息时代,战争就是利用信息、信息技术去打击敌人,同时确保己方信息系统的绝对安全。在此,‘军事必要’实际上就成为了‘信息安全与有效’。这种需要已大大区别于传统战争以消灭敌方的军事人员、物资为目标的战争,‘军事需要’悄悄地发生了质变。双方斗争的焦点已由制信息权取代了阵地和血腥的屠杀。”[10]显然,这种“军事需要”具有较强的开放性,不便确定。其次,在信息战中,传统的“不必要痛苦”难以界定。“不必要痛苦”在武装冲突法中有三层含义:一是允许战争带来“痛苦”(在这里应当狭义理解,仅指给战争员生理和心理带来的痛苦)。二是武装冲突法要避免给非战斗员带来“痛苦”;三是武装冲突法不允许军事行动超出“军事需要”,带来“不必要痛苦”。“这几方面的理解是传统武装冲突法的基石,但在信息战中却全部面临被淘汰的危险。战斗员的‘痛苦’超两个极端发展:单纯的信息战中,只针对敌方的信息系统,不会造成人员伤亡,通常被称为‘软杀伤’,不会带来传统意义上的‘痛苦’;在利用信息技术指示攻击目标,以热兵器打击敌人的‘硬杀伤’中,战斗员遭遇‘痛苦’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痛苦’更易产生。这样信息战使‘痛苦’难以界定,‘不必要的痛苦’更是无从诠释。”[11]

2.区分原则

交战国采取损伤敌人的手段时需要对打击目标进行区分,这是武装冲突法法对战争的前提性要求。1899年7月29日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海牙第二公约)和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四公约)及其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确立了国际人道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区分性原则。早期的武装冲突法不允许攻击不设防的城市,现代武装冲突法对打击目标的要求更为严格,必须精确到军事目标。与此同时,攻击非军事目标被视为非法。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的区分是武装冲突法的重要原则,是整个战争中合法使用武力的前提。现代战争将军事目标限定为:(1)武装部队(所属医务部门和宗教人员及宗教物体除外)。(2)武装部队和其物资所位于的结构、建筑物和阵地。(3)其他物体,如由于其物质、位置、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有实际贡献的物体。概括起来,凡是具有直接军事利益的人员或物资均为军事目标,都是战争的合法攻击对象。而在信息战中,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的界限渐趋模糊。据统计,美国军方95%的电信活动是通过未加密的商用网络进行的。海湾战争中,商业通信卫星承担了美军中央司令部四分之一的洲际通信任务。军用信息和民用信息交织在一起,信息战就有可能违背区分原则,对目标进行“不分皂白的攻击”,以保证进攻的有效性。从另一个意义上讲,当代高科技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往泾渭分明的军用和民用技术间的鸿沟被日益填平。通俗而言,军装、钢枪今天还是军人的专利,但随着信息战时代的全面到来,军民的界限将变的模糊,当“装”不再是分辨军人与非军人的标识,“枪”亦不再是传统的钢质构造时,信息战必将把武装冲突法的军民区分原则置于尴尬的境地。

3.相称原则/比例性原则

与区分性原则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比例原则,即在合法的攻击过程中对平民和民用设施造成的附带伤害与攻击目的相比应当成比例。《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五十七条要求交战国指挥员“不决定发动任何可能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民用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形均有而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攻击”,“如果发现目标不是军事目标或是受特殊保护的,或者发现攻击可能附带造成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为过分的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民用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形均有,该攻击应予取消或停止。”第一议定书将比例原则由战争法习惯规则发展为成文条款,加强了战争法的基本规范。武装冲突法作为国际法的一重要分子,就其实质而言,旨在平衡和协调满足“军事需要”与避免“不必要痛苦”这一对矛盾,为其提供恰到好处的基本原则、规章和制度。然而,遗憾的是,信息战的兴起却无情地打破了原来已经达成的平衡与制约,极大地加深和激化了这对矛盾。它不仅赋予“军事需要”唐而晃之的借口,而且,还陡增了避免“不必要痛苦”的难度。一切皆源于信息战“作战空间全维化”、“作战目标弹性化”。试想,当战争的疆域拓展到“陆海空天电心”,在“物理域、信息域、感知域”全方位展开,当实体摧毁与柔性控制都可充当作战的靶心时,武装冲突法所追求的相称原则还如何考评呢?

参考文献:

[1]王普丰.信息战争与军事革命[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5.36

[2][3]刘戟锋、曾华锋、赵阳辉.自然科学与军事技术史[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11-285

[4](美)Edward Waltz著.吴汉平等译.信息战原理与实践[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19

[5](德)克劳塞维茨.战争论上册[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7

[6][7]顾德欣编著.战争法概论[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91.9-29

[8]盛红生等.武力的边界——21世纪前期武装冲突中的国际法问题研究[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108

[9] 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 U.S. Department of Defense. “AN ASSESSMENT OF INTERNATIONAL LEGAL ISSUES IN INFORMATION OPERATIONS”(美国国防部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信息作战中的国际法问题评估). http://www.iwar.org.uk/law/resources/DOD-IO-legal.doc

[10][11]李玉平.信息战对战争法的挑战[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1999(6).47-48



作者简介:石海明:(1981—)男,河南安阳人,国防科技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科技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