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思考试费用:行政许可的改正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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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改正与撤销 国土资源网 (2011年8月24日  11:34)

 

 

 

 

 

 

主讲人:

林鸿潮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应急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博士。

 

  知识点

  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包括:第一,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在被许可人获得许可之后,对其实施被许可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目的是发现被许可人有无违反相关法律义务。第二,对许可本身的监督检查,目的在于发现许可决定的作出本身有无违法情节。第三,对被许可行为实施条件的监督检查,目的在于发现是否因为客观条件和法律条件的变化,而使被许可行为无法实施,从而使许可本身丧失了存续的必要。从监督检查的结果来看,可以分成对被许可人责令改正、撤销许可等情形。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就是责令被许可人改正其实施被许可行为时的一些违法事实。被许可人的这些违法事实,主要表现在违反了行政许可的附加义务。

  行政许可可以分为单纯的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对于单纯的行政许可,当事人获得许可只意味着他获得了某项行为自由或享有了某种公共资源权利,对此只承担遵守一般法律的义务即可,没有因获得许可而增加了什么特别义务,法律也不需要设计专门的监督检查程序来落实这种义务。附义务的行政许可则有所不同,被许可人在获得这种许可的同时,承担了某种附加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是未获许可之人不需要承担的。对于被许可人到底是否履行了这种附加义务,就有加以专门监督检查的必要,主要通过责令改正的方式来实现,其情况有三:

  对资源利用特许的责令改正。获得资源利用特许的被许可人,如果没有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义务,或履行利用公共资源的义务,行政机关就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而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对此依法处理。

  对市场准入特许的责令改正。市场准入特许,主要指的是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因特许而获准经营特定行业的被许可人,对其营业负有多项特殊义务,包括服务质量上的要求、服务价格上的要求、服务范围上的要求、服务时间上的要求。如果被许可人不履行这些义务,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

  对重要核准事项的责令改正。经行政机关检验、检测、检疫而获准使用的设施、设备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或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问题,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如以上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行政机关必须责令其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需注意,由于这些事项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重要因素,对其监督检查的结果表现为责令被许可人立即改正,这与上述两种的监督检查结果表现为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不同。

  撤销许可

  撤销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一种表现,其法律后果是使原有的许可决定自其作出之日起完全丧失效力。撤销行政许可的原因,在于该许可作出的过程存在某些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既有可能是被许可人,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撤销许可的情况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而撤销许可的情况相对简单,指的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

  需注意四点:

  许可撤销的主体。原则上,撤销行政许可的主体既可以是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自己,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对于因行政机关超越自身职权作出的许可决定,被越权的机关(即本来有权实施这项许可的机关)也可以将其撤销。

  许可撤销后的处理。如果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导致许可决定被撤销并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如果因被许可人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因欺骗、贿赂而获得许可,导致许可决定被撤销并造成其损失的,国家对于这一损失不予赔偿。

  许可不撤销的例外。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虽有违法事由,但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方式申请许可的法律责任。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