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税法下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图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0:26:47

新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大部分内容,同时也增添了许多新内容。正因为如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给企业带来了新的纳税筹划空间。现在,明智的企业做法应该是,在操作运用原有的一些成型的仍合规的纳税筹划方法的同时,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内容规划出适合自己企业的新的节税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一般而言,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中价值较高的部分,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原众多成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中,有不少都是利用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实现节税目的。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可以利用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实现节税空间也很多,笔者归纳总结了以下几个常用的固定资产筹划节税的思路。

一、租赁固定资产节税增益

租入固定资产,不必一次投入大笔资金,可以解决资金不足或举债困难的情况,或者可以保留大量资金,以利于寻找有利的投资机会。而且租入固定资产,可以立即取得使用权,实现无本盈利或小本盈利。租入固定资产,更重要的是租金可以计入当期费用,冲减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支出。

租赁固定资产包括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经营性租赁是一种临时租赁,由租入方支付租金,期满将设备退还给出租方,租金按月预提到期一次性列为费用更为有利,能实现相对节税,融资租赁是一种将借钱与借物相结合的长期租赁方式,对于出租方来说,能按时收回本息,按资风险小,对于租入方来说,租入设备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没付款就冲减利润,可以节约所得税支出。

二、从低选择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包含了很多人为的成分,为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远期无息的贷款。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是:(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因此,企业尽量从低使用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节税,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三、合理从低规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最低比例的限制要求,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有利于企业及时足额补偿成本消耗。因此,企业在尊重固定资产的自身特性和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实际情况下,可以寻求利用低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规避固定资产大修理限定的条件节税增益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也就是说,符合一定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即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修理支出,才有必要作为长期费用,予以分期摊销。而固定资产的一般修理支出,将不被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而被当作收益性支出,当期予以扣除。

可见,在固定资产修理过程中,蕴藏着很多筹划机会,如果企业能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将固定资产大修理尽可能地分解为几次修理便能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例】某工业企业准备对一台生产设备进行大修理。该设备的原值为60万元,预计共发生修理费用32万元,其中:购买大修理用配件、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由企业内部人员进行修理,支付工资4.6万元,另外,辅助材料和运费支出4万元。该设备修理后经济使用寿命将由尚可使用2年延长到5年。假设该企业本年利润A万元,其他条件暂不计。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该企业发生设备修理费用32万元,占固定资产原值的53.33%(即32÷60=53.33%),且该设备修理后经济使用寿命将由尚可使用2年延长到5年,所以属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维修费用32万元只能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即每年可以摊销8万元(即32÷4=8),则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A-8)×25%(万元)。

如果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把这项办公设备修理分两次进行,则可以节约税收成本,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可参考的做法为:该企业本年先完成第一次维修工程,维修费假设为20万元;下一年再完成第二次维修工程,维修费为12万元。那么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A-20)×25%(万元)。

通过上述的操作,我们可以看出,当年少纳企业所得税(A-8)×25%-(A-20)×2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