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四中今年高考成绩:〈六合之外〉冯钢 法律因社会良知而神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6:44:20


〈六合之外〉冯钢 法律因社会良知而神圣!

 

看新闻看到说,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因为替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确诊他患了“尘肺合并感染”而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罪名是该医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然而,昨天,刚刚通报批评了不到三天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获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同时获得此资质的还有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省胸科医院医院。真搞不明白《职业病防治法》究竟是个什么“法”?

其实,我们最近越来越多地可从网上看到种种让人哭笑不得的“法制”现象,比如网民因批评举报某些政府官员而获“诽谤罪”、“诬告陷害罪”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罪,而邓玉娇案中政府官员的强奸未遂罪行却被判定为“强迫陪其洗浴”。难怪有人会说“法律已成部分官员私人规章”如此“法律”还有什么“神圣”可言。

碰巧,我的一个经济学朋友韦森最近写了一篇关于社会转型的文章,与我们社会学强调的重点不同,经济学家们更愿意把社会转型看成是社会的法治化,韦森文章的标题就非常明确地说明了这一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根本任务在于建立良序法治下的文明市场经济秩序”。

我当然同意“建立良序法治下的文明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韦森在文章中特别强调了他所说的“法治”是“良好的法治”,即“rule of law”,他说,“法治,不是政府和掌权者用法律治理和治好了社会,而是老百姓用法律——尤其是宪法——制住了政府”。这是他这些年来在许多场合反复讲的观点。

其实,改革开放以来,宣传媒体反复讲的“法治社会”都是“用法律来治理社会”,即“rule by law”(“用法律统治”),而不是“rule of law”(“法律的统治”),用通俗的说法,这叫“刀制”(法制)而非“水治”(法治)。很显然,“法制”即“制定一些法律来进行统治”,这实际上只是一个统治方式的问题,或者说,是统治者选择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统治;但是,这里没有涉及法律的本质问题,具体地说,它没有告诉我们法律是怎么产生的,立法依据是什么,甚至也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要用法律手段(而非其他)来统治。正因为这一切都束之高阁了,因而法律就成了统治者的意志,他想怎么立法就怎么立法,想立什么法就立什么法;被统治的民众只有被治的份,没有反抗的权利;而统治者自身却逍遥于法外,不受任何约束。

而“法治”即“法律的统治”,这是统治主体的问题,或者说,真正的“统治者”是法而非人,只有符合法律精神的人才配居于统治地位,法律高于一切,包括世俗统治者也必须受制于法律。显然,这里隐含的前提是:法不是哪个人订立的,立法依据在于“法的精神”,法律高于任何一个个体;每一个人,包括统治者都不能违背它。问题只是:这个法是哪来的?

一个没有信仰的民族是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的,因为“rule of law”(“法律的统治”)只能源于信仰。如果有一项不道德的法律,它被人们从良心上认为不具有任何拘束力,那么,拒绝服从这项法律就是公民的一种绝对的义务(“公民不服从的义务”)。在西方,法律之所以是神圣的,是因为它体现了神法,即上帝的意志。任何人,无论是教皇还是国王,也不管你是农奴还土匪,都无法逃脱神的判决,所以西方近代的法律从一开始,就认可公民“基于良知拒绝”的权利,因为任何世俗法律(制定法)都必须符合神法的精神,否则就必须拒绝。“良知的声音是上帝的呼唤,在成为向人们揭示高级法的自然启示(lumen naturale)之前,它宣示着神法。作为上帝的呼召,它做出肯定性的规定,其有效性依赖于‘遵奉上帝强于服从他人’这一命令”。因此,就像伯尔曼所说:“西方法律科学是一种世俗的神学”。

我们中国没有“上帝”,中国人的良知能否成为“神法”?

按照西方的逻辑,“上帝”的声音是通过人们的良知呼唤来呈现的,中国人虽然没有西方的“上帝”,但我们有良知,中国人不缺乏良知!

正如社会学家涂尔干所说,其实西方人的“上帝”就是“社会”。由此可知,“上帝的意志”就是社会的意志。显然,“公民不服从”所基于的良知,绝非只是某一个个体的良知,而是一些人的共识。也就是说,公民不服从者的情况从来都不是作为单个的个体而存在的;他只有作为某一群体的成员才能够发挥作用并保全自我、维护权益。如果我们中国人能够形成有效的社会组织,从而能够在面对国家强权和非正义的法令时以社会意志与之抗衡,那么,我们也就有了“神法”,中国人的良知也就能够成为“法治社会”的真正基础。法律并非因国家而神圣,法律因社会良知而神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