虾怎样呼吸:媒体要“正义性肯定”,也要法律“挡箭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3:51:42
媒体要“正义性肯定”,也要法律“挡箭牌” http://www.rednet.cn  2011/3/11 1:43:54  红网  字体: 【大 中 小】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王立军在回答《中国青年报》记者的提问“您如何看待媒体的监督”时,不假思索地答道:“记者监督很好,如果这个社会没有记者的监督,那么公平正义谁来代表?媒体的这种正义性是任何制度不可以替代的。”(3月8日《中国青年报》)
  
  如此鲜明的表达,无疑是对媒体价值的巨大肯定,甚至堪称溢美之辞。之所以说“溢美”,是因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既不止有媒体记者可以代表,而媒体记者的正义性与其他监督形式或制度的正义性,本就缺一不可,也不是用谁能代替谁或不可以替代来证明孰优孰劣的。
  
  虽有溢美,这种肯定对屡屡在采访监督中遭遇阻挠、风险甚至打击报复的媒体记者来说,仍可视为表达了支持、勉励的定心丸。不过,他人有溢美之词,媒体人士却自当谨慎警醒,否则,不免忘乎所以,有失分寸。
  
  比如,若将媒体的正义性,误读为媒体的唯一属性,乃至成为媒体的存在价值本身,激赏之言,同时也就成了甄别标准。代表公平正义的媒体或报道内容自然有存在的价值,然而不那么面目分明地代表公平正义的媒体,是否就不复有存在的必要了呢?
  
  这个问题看似多余,实则不可忽视。当代中国社会,多元价值观互相激荡,不同利益主体日渐分明。改革转型期,十年前甚至昨日的真理转瞬便成今日之非,对此人群而言的公平正义却可能对彼人群难说公允。显然,媒体的报道内容亦如是。如此,什么样的媒体内容是符合“代表公平正义”这一标准的,在不同的人看来,也未必一致。那么,谁来判断“公平正义”呢?
  
  在一个主流价值观稳定成熟的社会,判断标准当然可以交给广大读者。但也要看到,媒体身上附着有多种不同的价值属性,包括经济、文化、价值观,很难将其中某一种单独剥离出来评判媒体的价值。而大众媒体更是一个开放性的平台,一般而言,现代社会中的媒体价值观是表面的和临时的,也是非理性的,不表现出恒定的标准,只是习惯性地趋从时势。也就是说,匡扶正义,虽是媒体可为、当为,却未必是媒体所长。
  
  所以,媒体的正义属性不应是评判媒体可否存在的唯一标准。不然,便无法解释在一些媒体发达、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很好的社会里,尽管有高标自持、阳春白雪的主流媒体,却也有不少八卦喋喋,未必那么正气凛然的小报,尤其是,后者的存在并未对前者发挥正义的监督作用造成损害。对这些媒体公众或许会有不同的评价,但却能给予他们等同的生存权利。
  
  媒体在审视自身存在的价值时,自然要考虑近似于道德性评价的“正义性肯定”,但更要紧的,是争取和维护更具底线意味的法律“挡箭牌”。须知,媒体存在的先决条件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空间,而非作为某一种工具的利钝。“匡扶正义”诚可以作为媒体价值的高标准要求,却不能误解为存在理由。不然,当一些报道内容被冠以“有损公平正义”的帽子时,还有什么能救得了它呢?
[稿源:红网]
[作者:宋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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