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桥火车站停车费:中国股市乱象缘于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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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乱象缘于有法不依

作者:冷月孤灯 2011-03-13 16:29:38 发表于:博客中国

    2010年12月起,平安证券、湘财证券、信达证券、国泰君安等券商纷纷发布研报称,中国宝安拥有石墨矿,且储量丰富,公司股价明显被低估,分析师们大亮绿牌,给出“买入”或者“增持”的评级,在券商的鼓吹下,中国宝安的股价一路高歌猛进,一个月的涨幅超过60%。
    3月1日,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中国宝安宣称,鸡西有个石墨产业园,主要是从事石墨深加工,目前没有石墨矿。公司的否认直接导致股价急跌,部分在高点介入的投资者损失惨重。
    券商的研报与公司的公告完全矛盾,说明两者中必有一方在说谎或双方是在合伙行骗。
    第一种可能,公司与券商都是无辜的,公司确实没有石墨矿,券商从其他途径得到了错误的信息,导致研报谬之千里,但券商本身没有故意欺骗的动机在里面。这种可能基本被排除,因为发布相关报告的券商不止一家,数家研究实力不俗的券商同时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几率几乎为零。
    第二种可能,券商是无辜的,但受到中国宝安的误导,被传递了错误的信息,导致最终的研报出错。整个事件完全被上市公司操纵,公司利用券商误导投资者,谋取隐秘的非正当利益。从逻辑推断,这种可能性较大。恰有媒体报道称,2010年12月7日,中国宝安与机构投资者举行了一个内部会议,在会上,中国宝安董秘娄兵明确表示,宝安集团在鸡西拥有石墨矿,有采矿权,而且够用20年。正是这一表达直接催生了券商的诸多类似研报。

    第三种可能,中国宝安和券商分析师联合“做局”,双方都明知道不存在所谓的石墨烯矿,但达成了某种私下交易,共同导演了石墨矿概念,将投资者诱骗上了股价的断头台。这种可能性也存在,但对上市公司而言,显然第三种的成本更大、可控性很差,对于分析师而言,集体参与造假承担的风险也过大。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公司旗下确实存在石墨矿,那中国宝安矢口否认,就意味虚假陈述,公司必将受到严惩。同样,公司的确没有石墨矿,但却向机构谎称有矿,诱导了虚假的研报,也意味着虚假陈述,也须承担误导投资者的重大责任。

    无论最终查明的真相是什么,股民的巨大损失已是铁定的事实了。中国股市20年,内幕交易频发、“黑嘴” 信口雌黄、“老鼠仓”横行,广大股民的亏损惨不忍睹,为什么中国股市是如此乱象呢?监管部门干什么去了?难道没有约束此乱象的法律法规吗?

    非也,中国股市乱象缘于有法不依!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明文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2月1日起发布施行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文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造成投资人亏损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由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可知:中国宝安和券商分析师无论是合谋欺诈还是单方造假,都应接受刑事惩罚和承担民事赔偿之责。如果此类案子发生一起就依法惩处之,上市公司和券商还敢再以身试法吗?中国股市还会有如此乱象吗?查清这样一个罗生门并不复杂,技术层面上非常容易操作,一、查清公司到底是否有石墨烯矿;二是否存在所谓的投资机构内部会议,公司董秘是否有类似的信息传递;第三、分析师的研报素材来自何处。中国宝安欺诈坑害股民一案,拷问着有关监管层能否履行监管之责,拷问着执法机关能否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广大股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