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之谦的伤感歌词说说:吃回扣定罪:让阳光职业重见阳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8:59:05
吃回扣定罪:让阳光职业重见阳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11月25日《新京报》)

  “吃回扣数额较大算受贿”太含糊了

 

  ◎鲁宁

  司法实践中,医生和教师收受商家贿赂,即使数额较大,往往以退钱退物了事。只有医院和学校一定级别的领导,犯事后才有可能以受贿罪吃官司。

  反商业贿赂难以涉及普通医生和教师,一方面是法难责众,另一方面是现行刑法有漏洞——刑法设定的受贿罪是否涵盖医生和教师不够明确。从今往后,这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现状有望改观。

  早年,受贿罪的对象只限于国家公职人员。后来,刑法专设“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把国企、医院、学校、研究机构内部任命的中层管理人员纳入其中,譬如,我家孩子一位同学的父亲(某市级医院的中医科室主任)前不久刚为吃中成药回扣而蹲了班房。现在,刑法虽来不及修改,但反商业贿赂面临的严峻态势却不允许那些吃遍回扣的医生和教师继续逍遥法外。

  《意见》的价值,不仅在于把医生和教师吃回扣纳入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范畴,而且第一次全面梳理了商业贿赂的具体形态,首次明确现行刑法所设定的个人和单位受贿罪及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八种贿赂犯罪之罪种,对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全部适用。如此一来,以往司法实践中,地方检察机关和地方法院相对自由地解释、认定具体商业贿赂犯罪个案的“裁量权”受到了相应的约束。

  《意见》仍存在不足和缺憾。譬如,虽把医生和教师吃回扣纳入了司法打击范围,但这两类对象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判别标准并未确立明白无误的硬杠杠,而采用了伸缩性较大的“回扣数额较大”的含糊表述。很显然,这里依然有一个执法会落空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杠杠,司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也留下了不小的权力寻租空间。此外,药品或教育用品供应商为医生和教师提供包括出国旅游在内的“财产性利益”被纳入了受贿打击范畴,但供应商为医生和教师提供“出国培训”“出国考察”等冠以业务进修和交流的“财产性利益”,这一次却仍然未能纳入打击范围。

  最后提条建议,日后该司法解释进一步补充完善时,不妨根据现行执业医师法和教师法的相关法条增加一项补充规定:医生和教师受贿一经查实,即便够不上判实刑,当终身取消其行医或执教的资格。

  至少增加了吃回扣的犯罪成本

  ◎肖风

  迟来的正义依然是正义,两高此次明确地将医生、教师吃回扣入罪,让我们看到遏制这一乱象的曙光。

  耐人寻味的是,网上舆论杂音纷呈,不少人觉得将医生教师吃回扣入罪不公平,理由是:和公务员比,他们工资待遇太低。持此论者缺乏最起码的是非观念,多数医生教师待遇低是事实,但这不能成为犯罪理由。如果他们的逻辑成立,我看反腐败就没必要进行了,因为所有行业的人都可以理直气壮:和别人比,我收入低,贪点吃点算什么!“医生教师吃回扣入罪”遭非议,从一个侧面反证了不少人的道德底线确实在不断堕落,这恐怕也是吃回扣大行其道的一大原因。

  吃回扣乱象的症结在于制度原因及旧有利益格局,而“医生教师吃回扣入罪”不过是一种刑罚手段,指望它解决体制顽疾不现实,对它寄予过多期望,更是一厢情愿,加上它本身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如受贿多少才算“数额较大”、收受回扣与正当馈赠的界限如何区分等等,这就决定了“医生教师吃回扣入罪”最值得期待的现实意义是:增加吃回扣者的犯罪成本,让他们有所顾忌,不至于走向肆无忌惮的疯狂。

  防止吃回扣还需剪除制度诱惑

  

  

  ◎王攀

  对于医生教师“吃回扣”现象,以受贿罪论处固然具有威慑作用,但也要看到,“吃回扣”现象更多是制度漏洞造成的结果。弥补制度漏洞,严密监控医生、教师收受回扣,更为必要。

  以医生“吃回扣”为例。在以药养医模式下,医院与药商原本就是利益共同体。面对众多药商,医院处于买方市场优势,药商“公关”医院,“联络”医生开某一类药,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而在医院逐利的驱动下,在创收、效益等要求下,科室、医生就会屈于制度的压力,让自己成为盈利个体,在利益驱动下,“吃回扣”也就不再是令当事人那么排斥的现象。所以,“吃回扣”不仅仅是个人品质问题,还跟制度环境的“诱惑”有关。

  教师“吃回扣”亦如此。其实,医生、教师吃回扣,与其他职业一样,出现商业贿赂是因为制度诱惑——没有透明、严密的制度约束,“吃回扣”就难免成为“暴露的诱惑”。

  任何以权谋私都首先是制度的失守,而法律惩罚则是事后行为,更多在于威慑。对于以权谋私现象,不仅需要法律威慑,还需要从制度的源头上堵住漏洞。医生、教师“吃回扣”也是以权谋私,面对商家,拥有选择权的医生或教师,如果没有严密的制度安排,商家就会在不透明的状态下以“回扣”的方式公关,进而达到目的。以受贿罪防止、威慑医生、教师“吃回扣”现象是必要的,也应该很有力度,但同时也要剪除“制度的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