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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社会失范与犯罪

论社会失范与犯罪

作者:周声波

日期:2009-07-16 09:07:54论社会失范与犯罪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周声波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作 者 简 介:

周声波,男,1960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毕业,现任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院长

通信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论社会失范与犯罪

内容提要: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旧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社会行为的约束力减弱,而新的社会规范尚不完善,产生所谓的“规范冲突”和“规范真空”状态。在社会失范状态下,各种旧的规范和新的规范杂然并存,犯罪受到社会规范制裁的力度和几率都大大下降,导致犯罪成本大大降低,引发犯罪大量产生。本文分析了中国社会失范的原因及危害,提出了控制社会失范和预防犯罪的具体方法与途径。

关键词:社会转型 社会失范 犯罪 控制与预防

前 言

目前,我国正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型社会快速转型的时期,经济的飞速发展带动了社会结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等多方面的变化,人们的心理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压力。在这种压力下,社会规范、社会舆论及社会道德变得混乱或者被削弱,社会规范对个人的影响作用急剧下降或者消失,使个人的需要失去控制,“失范”也就随之应运而生,成为转型时期的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在社会失范状态下,社会缺少是非对错的规则标准,个人的社会角色受到传统变化的威胁而感到困惑,对这些人来说,犯罪便成为一种从不快和困难中逃避出来的途径,从而使犯罪在转型时期呈直线上升趋势。因此,我们应当关注和重视社会失范,并分析和研究社会失范对犯罪的影响,着力于控制社会失范,进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保证改革持续、深入、有序的进行。

一. 社会失范与犯罪的关系

(一)社会失范

“失范”一词,最初是由社会学创始人之一的迪尔凯姆提出的。他提出现代社会,传统的规范和标准遭到了破坏,而新的规范又没有取而代之。在社会生活的某一特定的领域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指导人们的行为,失范就会出现。[1]自迪尔凯姆以后,社会失范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已经被社会学家广泛地接受,不过赋予它的涵义及表达方式各有不同。20世纪3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他把失范看成是“失范的缺席”,认为失范是在人们用社会认为是合法的制度化手段不能实现自己的文化目标时发生的,而对于这种情形的一个共同反应就是越轨行为。[2]而美国社会学家克利纳则指出,失范论的基本观点是:任何复杂社会的正常运转都会产生愿望、价值观念、法律、信仰、期待、活动同结果之间的脱节,这种脱节以某种方式促使或推动人们干出被社会认为是违反社会准则的事情。[3]所谓社会失范是相对于社会规范而言的,即社会体系中各种规范准则不再是一个有机构成的统一体,社会规范因缺失或互相冲突而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从而导致社会成员的行为混乱、无序,形成一种社会的缺位。可以说在每一个社会阶段或多或少地存在社会失范现象,但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失范现象尤为突出。这是由于社会转型自身造成的,即社会转型必然要打破原有的社会规范建立新的社会规范,而社会转型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社会规范必然会经历一个从有到无、从无到有的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内,旧有的社会规范还来不及彻底消除,而新的社会规范又未建立起来,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社会规范的缺失和新旧规范的相互冲突,使社会失范成为这一时期突出的社会现象。

迪尔凯姆认为,失范就是社会发展到有机社会后产生的一种病理状态,这种病理状态会导致不同的社会弊病,其中也包括犯罪。[4]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认为犯罪也是一种规则现象,在犯罪原因上肯定了个人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综合影响,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角度进行解释,得出了著名的“社会失范论”。

(二) 犯罪

犯罪这个概念最初始于资产阶级的刑事立法,所谓先入为主,这导致许多犯罪学家把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和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混为一谈。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刑事立法,因此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也不尽相同。而我国《刑法》第一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治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害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该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对我国社会上各种犯罪的科学概括,是我们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的基本依据。从这一犯罪的概念,我们可知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三性。而本文所述的犯罪是从犯罪学角度出发进行研究的犯罪。犯罪学领域不同的学者对犯罪所下的定义不同。如贝卡利亚就认为犯罪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反映。[5]边沁则认为犯罪行为和其他一切行为一样都是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的结果。[6]从犯罪概念来看,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异。犯罪学里的犯罪是指以刑法学的犯罪为主,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受到惩治的社会行为。可见,犯罪学的犯罪范畴比刑法学上的广泛得多。

(三)社会失范与犯罪的区别

从社会失范与犯罪的概念来看,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并非所有的社会失范都是犯罪。具体表现在: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并非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而要看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什么程度。社会失范一般体现为对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破坏和阻碍,这表明社会失范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犯罪——独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7]因此,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危及统治阶级利益时才被看作是犯罪行为。由此可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一特征是和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的规定相对应的。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的特征。[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也清楚的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该规定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和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两个形式特征相并列的,是显示犯罪的实质意义的唯一特征。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有它不可缺少的质和量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质是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但当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也会引起质的变化。这表明:社会危害性是质,而其程度则是量。就质而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社会失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共同的一面。然而从量上来说,两者则是不同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社会失范的社会危害性,这使我们能够从本质上把两者区分开来。综上,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质与达到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量的统一体,反之,一般的未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社会失范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四)社会失范与犯罪的的联系

社会失范与犯罪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但作为转型时期两种突出的社会现象,两者之间仍存在一定的联系。其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犯罪是社会失范的一部分,犯罪往往是最严重的社会失范行为;另一方面,一些社会失范行为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因此,许多社会学家把社会失范看作是犯罪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就讨论了犯罪学研究中的主要难题之一,即当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越来越富裕时,为什么犯罪率会持续上升?

二. 中国社会失范的原因及对犯罪的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于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起来,许多机制还不配套,经济管理体制还不健全,存在着很多漏洞和薄弱环节,社会失范行为空前活跃,这就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在这种新旧体制交替的过渡时期,社会失范现象及犯罪在各个领域里都有具体表现。1.经济领域,主要表现为市场秩序混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层出不穷。一些经营者为了牟取取暴利而不择手段,经济活动中缺乏信用,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现象屡禁不止;2.政治领域,主要是权力的腐败,腐败犯罪屡尽不止。权力的集中与滥用,加上监督的不力,导致腐败滋长,职权犯罪率上升;3.信息文化领域,主要表现为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网络诈骗、计算机信息犯罪等等。本文就着重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权力及网络这三个方面对社会失范的原因及其对犯罪的影响进行阐述。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合同欺诈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5亿元,产品质量低和制假造假而造成的损失约2000亿元。”[9]有关部门也曾对300家名优企业做过调查,这些企业约有650多种名优产品被仿冒,制假窝点遍及490个县市。[10]凡此种种清楚地显示了目前我国市场失范的严重。一个国家市场秩序的混乱严重地阻碍和损害社会经济的发展,给社会诸方面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甚至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失范产生的原因

造成如今这个局面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起来,还处在起步阶段,各种规范还不完善,许多方面只能边干边摸索。在此期间难免会出现各种错位,导致规范的缺失、模糊乃至“真空”状态,使这一领域成了失范的多发地带。其具体原因:(1)社会分化是根本原因。随着社会分化的加剧,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个人收入拉大,社会地位发生相对的变动,社会个体或群体将自己的利益得失与他人或群体进行比较,在比较中社会生活主体认定自己比别人得到的少,愤恨社会不公,产生一种不平衡的心态。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一些人为了达到超越别人的目的而不择手段,如制假造假、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手段来获取财物,来消除个人心理的不平。(2)竞争的激烈和实现目的的多样化。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竞争是越来越激烈。在传统社会中那些遵守社会规范的人比一般的人在获得社会利益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规则强调的是灵活性、多样性。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不完善,体制方面存在许多缺陷,这使一些人有机可乘,不公平现象屡禁不止,有些人甚至不惜铤而走险,走上犯罪这条不归路。(3)社会性惩罚机制的松懈。一方面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制建设存在一些空白;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执法不严更是助长了一部分人的嚣张气焰,使得市场经济秩序越来越混乱无序。(4)潜在的支持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原因。例如,目前造假盛行,假药、假烟、假酒、假文凭等假冒伪劣现象是层出不穷,这一方面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弊护;另一方面就是假货仍存在较广阔的消费市场,无形中对市场失范起到了一种激励和支持的作用。

在新的经济秩序的建立、政治结构的调整过程中,不同的价值观的冲撞引起了社会主体社会心态的巨大变化。一方面市场观念被广泛接受,自觉意识、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另一方面出现社会心理失调症。社会心理失调是人们社会行为的内心互涉作用引起心理紊乱的结果,是难以避免的造成暂时的过渡性、反常性心理。社会市场经济失范状态下,“心理失调症”者便通过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活动以达到释放压力的目的。其中包括:假冒伪劣、合同诈骗、偷税漏税、非法集资、证券市场黑市交易等等。概括起来就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即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的具体表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在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的同时,其不协调因素也伴随上升,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数量也在增加,其罪名涉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偷税漏税、合同诈骗等等。具体表现及特点为:(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呈行业集中趋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破坏金融秩序管理犯罪呈高发趋势、社会危害性严重,如制造伪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海外金融诈骗等。此类案件一般具有涉案人员多、金额巨大、受害者多等特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危害性及大。(3)偷税漏税犯罪案件出现新特点犯罪手段从传统的偷税、抗税向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及非法制贩发票犯罪转移,犯罪方式也更趋专业化、公开化。(4)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居高不下。这类犯罪多发于购销、租赁及运输过程中,作案手段多种多样。如: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虚构单位签订合同进行诈骗;私自伪造合同、公章,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进行诈骗;合同签订后私自注销经济实体进行诈骗;将租赁物品直接出售等等。

(二)权力领域

权力失范是指权力失去了制约,权力主体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行为,从而造成权力领域的混乱和无序。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11]腐败是一种令人十分痛恨的社会现象。所谓腐败也即权力腐败,是指权力职能失去了制约而被滥用。

1.权力失范产生的原因

社会环境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复杂的有机体,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会在不同层面、不同程度地对权力腐败产生影响。(1)市场经济对权力的消极影响。首先,市场经济的自主性和逐利性,容易导致人们重视个人的利益,惟利是图,产生极端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使一些人只知索取,不知奉献,丧失起码的责任感。其次,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漏洞,导致空白环节存在。在旧体制向新体制转换过程中,旧体制逐渐丧失其调节功能,新体制又难以发挥有较的调节作用。这样,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漏洞及薄弱环节大量存在,就为少数官员插手微观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提供了条件。如利用职权批物资、批外汇,大肆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一些官员还自觉不自觉地把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换原则带入政治生活中,认为党内同志关系、党与群众的关系、上下级关系,统统是等价交换关系、金钱关系,从而把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作为特殊商品进行交换,搞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等,使权力资本化。(2)缺乏有较监督。早在18世纪,资产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2]我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不够到位。首先是我国目前各专职监督机构同时受同级党委、行政和上级监督机关两方面的领导。监督机构的人事权、财政权、领导权掌握在同级党委或行政领导手中,致使监督者受制于监督对象。其次是机制不畅,监督部门权力交叉、职能重叠,导致监督效率不高,甚至某些地方的监督形同虚设。还有就是专职监督人员的素质不高和监督法规不完善。(3)贫富差距拉大。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制度奉行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政策,使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在生活水平上大体接近,甚至在某些方面还略高于其他社会成员。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实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目前已经实现了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目标,然而要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必然要经历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这部分先富起来的大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中获胜的商人,相比之下国家公务人员的工资收入偏低、囊中羞涩。一些公务人员在左右攀比下,导致心理产生失衡,促使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司法机关中的公务人员腐败行为的产生。(4)法制观念淡薄、道德约束力下降。在当今法制不断完善与发展的环境下,仍不乏有些领导干部与执法部门法制观念相当淡薄,在行使权力的场合,无视国家法律,进行专横而野蛮的执法。另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传统道德准则受到冲击,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道德准则又不完善,从而出现了新旧道德的互相冲撞,甚至于存在真空区域。在这种失范姿态下,道德的约束力大大下降,为腐败行为的产生提供温床,促使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孳生和蔓延。

2.权力犯罪的主要特点

在社会转型时期,权力领域形成许多“交叉”或“真空” 区域,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留下了许多“漏洞”和“空隙”,从中孳生出大量的权力犯罪。权力领域犯罪的主要特点是:(1)多样性。权力犯罪可以是掌权者凭借手中的权力直接谋取私利,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可以是间接的谋取私利,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发案领域不断扩散。一是权力犯罪的行为主体从基层向高层蔓延,从科级、县处级领导干部向厅级、省部级领导干部蔓延。如2007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仅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有2736人,省部级6人。二是权力犯罪已经从经济领域向文化、教育、卫生领域蔓延,向政治领域渗透。 (3)权力犯罪程度趋于严重。其严重性具体表现在:首先,腐败犯罪的人数居高不下。尽管惩治腐败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强,但卷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的人还是未明显减少。这一点可以从受到刑事追究的数据中看出:2006年全国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1447人,2007年全国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0041人,仅减少1406人。其次,涉案金额惊人。2007年全国各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涉案金额达15亿多元。(4)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同样形式的权力犯罪禁而不断,犯罪者前赴后继。这是因为腐败犯罪的主体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总是想方设法变换作案手段,企图隐瞒犯罪行为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网络领域

21世纪网络得到广泛应用,为人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方便快捷提供了技术支撑,也带来了人类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伦理精神和实践行为的深刻变化。然而信息传递的无序性和失控现象,致使网络环境下的社会问题日趋复杂,其对社会的危害也在不断加剧。可以说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人类进步提供历史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消极的影响。而由网络导致的社会失范,具有世界广泛性、个体隐匿性、影响严重性等特点。在网络空间中,由于信息人行为缺乏规范约束或不受规范约束而造成失范,导致无序行为大量发生,网络失范行为愈演愈烈。

1.网络失范产生的原因

网络失范行为是指网络活动中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网络伦理的不道德行为和给网络活动和人类社会带来重大危害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现在这种局势在于:(1)网络自由主义泛滥。互联网产生于美国,代表了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价值观。自由主义者以激情、冲动以及诸如此类的名义冲击正常行为的价值观和动机模式。网络滥用现象的出现和极端个人主义在网络中的表现形式,使得不少网络参与者崇尚没有中心、没有权威的管理模式。这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侵蚀网络活动者,成为网络失范的一张温床。(2)网络政策法规滞后。网络传播的飞速发展与相关政策法规的落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而立法却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两者之间的矛盾使人们不可能提前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同时,执法讲究取证,但互联网上数字化的内容随时可以进行修改。电子文件不是当场获取或有公证机构直接获取的,是不足以作为法律的证据,因此网络技术的不成熟使网上取证有相当大的难度。(3)道德思想的约束力下降。道德的约束力来自社会舆论的力量而舆论的力量又依赖于人们之间的可知性、名誉性。由于人们在互联网上活动时,自由度较高,上网可以采用匿名方式,没有了可知性和名誉性的“他律”约束,自我约束力自然而然会下降。便存在一种“反正你又不知道我是谁”的侥幸心理,正是在这样一种心理驱使下,一些人便在网络上恣意妄为。

2.网络犯罪的主要特点

世界范围内的网络化消除了家庭、社会与国境的界线,使人们真正进入“天涯若比邻”的时代。人们足不出户便完成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事务,如办公、购物、邮寄等等。但是在网络方便人们的同时,也造成了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是利用internet谋取利益,损害他人利益而触犯刑律的行为。大部分涉及到诸如制造和传播病毒、诈骗、盗窃、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危害国家安全等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现在已大量出现,并成大幅度增加之势。它就如同生长在网络时代的一颗毒瘤,给社会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危害。网络犯罪的主要特点:(1)犯罪的智能化。一般网络犯罪被称之为“智能犯罪”。因为利用网络犯罪要具备有熟练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技巧才能达到目的。统计表明,相当一部分实施网络犯罪的人不是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工作就是具备较高计算机专业水平,否则达不到目的,如熊猫烧香病毒传播的罪犯。(2)犯罪的隐蔽性。虽然任何犯罪行为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是网络犯罪的隐蔽性表现得尤为突出。首先,行为对象的隐蔽性。此类犯罪行为的行为对象主要是系统中的数据和信息,而这些都是人的肉眼看不到的。这些数据和信息是以电信代码的形式贮存在电脑里的,且极易被修改和销毁。其次是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由于现代计算机处理和存贮数据是很不容易进行监察的,因此犯罪行为也不易被察觉。(3)社会危害的日趋严重。网络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是难以预料的。在社会管理和社会生活网络化的情况下,一旦某个要害环节出了问题,有可能发生灾难性的连锁反应。(4)网络犯罪的国际化。随着中国网络与国际互联网的进一步联接,网络犯罪趋向国际化。今后即使是针对本国的犯罪,罪犯也可以利用网络在全世界范围内兜圈,加大追捕难度。(5)主体低龄化趋势。世界各国的学校教育都将计算机网络作为一门基础课程加以普及,大批未成年人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这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三. 社会失范的控制与犯罪的预防

社会失范与犯罪严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成为中国社会迈向现代化的绊脚石。当务之急就是要有效的控制社会失范和预防犯罪。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

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应着重采取如下措施或对策: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而言,要深化国企改革,建立宏观调控体系及社会保障体系,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逐步形成市场体系完备、市场主体成熟、中介组织规范、管理科学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制度和体系的完善,是对社会失范的一种很完美的补位。

2.建立双层司法体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内经济必然走向世界,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和国际经济合作,这首先就要求我们统一国内大市场,而独立于地方的中央一层司法体制是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国内统一大市场的一种有效的方式。加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使国内法与世界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法则相对接。只有这样,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能跟上时代的潮流。

3.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实践证明,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加强道德建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通过加强道德教育,倡导勤奋敬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客户至上等与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相适应的规范,反对不讲诚信、坑蒙拐骗、弄虚作假、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行为。

(二)权力领域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权力失范与腐败犯罪日益猖獗,成为严重危害各国经济和社会稳定的“毒瘤”。对此提出以下方案及措施:

1.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首先落实和完善权力监督。进行权力动作制度改革,将权力分散,让权力互相制衡。孟德斯鸠曾指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3]可见,权力监督是权力制衡的重要方面。其次是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舆论监督是指当一个公民认为政府或公职人员的行为不当时,将之揭发、加以谴责,并通过新闻媒体公之于众,唤起全社会对这一行为的注意和反对。通过舆论对权力进行监督,可以使权力的行使更接近所设定的目标、更符合社会的要求。

2.增加权力领域的透明度。首先,建立公职人员财产核实、收支公开化制度。这要求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财产多少,在任职时权力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就得对其财产进行核实、记录在案;在公职人员任职期间,要求权力监督机关对其收支状况进行登记、审查。同时监督机关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系统向全社会人民公开公职人员的财产及收支情况。其次,建立政务公开制度。通过政府文件或法律法规公开公职人员的职务范围、纪律要求,通过公开公职人员的职务活动等,增加公职行为的透明度。政务公开并非绝对的公开,但要求最大限度的公开公职人员的公职活动。即只要是能够公开的就要求公开并接受社会成员的监督。

3.建立公职人员回避制度,实行政务地区交叉管理。首先,对公职人员的任职及其公务活动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在公务活动范围内应当明令禁止国家公职人员介入或参与对与自己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处理的职务活动;干部的近亲属不得在有下级关系的同一单位工作。其次,实行政务地区交叉管理。这要求公职人员不得在原籍所在地任职,以免结成关系壁垒而营私舞弊。

4.加强法制建设。建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依靠法制来解决腐败问题。首先是要制定一部统一的、便于操作的反腐败特别法。我国有关这方面的规定相当分散,且内容上又彼此互不统一。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便于操作的反腐败特别法是迫在眉睫。其次是要做到依法办事、执法必严。司法公正是法律正义的最后底线,最大、最可怕的就是司法界的腐败。但是现实是残酷的,近年来司法界腐败上升幅度较大,整顿司法队伍、清除司法腐败已是迫在眉睫。

(三)网络领域

1.法治保障,依法治网。法律作为治理社会行为有效的手段之一,自然也是治理网络失范与犯罪的有效手段。然而纵观中国网络法制的严重滞后,已成为网络发展的拌脚石。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一样也需要立法秩序把一些最基本的网络规范上升为法律加以约束。这就要求增加一部专门的有关网络的网络特别法,其具体内容包括:网络犯罪的定义、利用网络实施的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利用网络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治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利用网络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利用网络侵害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利用网络侵犯公民私有财产,利用网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利用网络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用强制性的法律措施使人遵守网络规范,保障起码的网络秩序,来维护网络的安全、健康和文明。

2.实行身份审核制度。首先,国家建立一个专门的网络身份审核机构,对建立网站、要求联网、经营网络事业及其他网络活动者分别进行身份审核及登记,并发给符合条件者一种类似身份证的证件。其次,就是要设计一种程序,即在进行网络活动时必须输入证件号码才能进行网络活动的程序。这样一种程序可以使政府部门全面了解整个社会的网络活动,便于国家对网络领域失范和犯罪行为的及时治理。

3.发展民族网络,宏扬中华文化。因特网是美国人发明的国际性的东西,因此它是受美国控制的。无论从政治、经济还是从思想文化上看,无处不是伴随着美国的影子。要打破国外对信息资源及相关产业的垄断,使国家获得对信息网络的控制权,就得建立一个独立于因特网的民族网,占领网络的文化、知识经济的制高点。

4.规范网站、网吧,自律上网。网站、网吧等网络经营场所和网民在网络规范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要从法律规范、技术排查、内容审核、文明经营等方面“他律” 网络经营者遵循应有的网络规范,加强建网、管网者的自律教育,为广大网民提供健康文明的上网场所和网络环境。其次,网民上网要自觉遵守网络规范。如:诚实可信、避免伤害他人、尊重他人隐私、保守机密等等。

结 语

本文从社会失范与犯罪两方面进行横向与交叉分析,深挖其涵义,并剖析两者的特点与内在关系,进而提出社会失范的控制与犯罪的预防,提出作者的拙见,以供共同探讨。

注释:

[1] [英]安东尼.吉登斯著:《社会学》赵旭东、齐心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