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眼菊花期:口头合同便捷与风险并存 - 法律咨询 - 宁海论坛 - 宁海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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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便捷与风险并存 [复制链接]

雪窗萤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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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0 君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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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9-2 22: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pcb{margin-right:0}     【案情简介】:

      前不久,慈溪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叶某(慈溪某五金拉丝厂业主)起诉称,被告宁波某公司因生产需要,向其订做家具五金件毛胚,并指定部分五金件毛胚由被告李某等人电镀加工,由李某等人向原告提取。叶某与宁波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从2007年5月至2007年11月间李某等人代宁波某公司共提取了价值13万多元的五金件毛胚。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向法院仅提供了26份送货单,送货单上需方上载明为宁波某公司,需方代理人处签名均为李某等人。         

      宁波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没有发生业务关系,只是向李某购买过电镀五金件,但没有向原告购买过任何五金件。送货单上的需方栏内被告的名字都是原告自己加上去的,其没有委托李某去原告处提货,也没有写委托书。         

      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李某向法院提供了28张送货单以证明其代宁波某公司向原告提取的定作物已经全部交付给了宁波某公司。       

      综合所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法官比较相信原告陈述的事实。但在证据上,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上需方确为原告所写,签字也不是宁波某公司,且没有宁波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无法判断该货物是宁波某公司所订做的。  

  

该案经法官释明后,原告主动撤诉,但保留了再次起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