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白袜双马尾av番号:口头协议绝非正式合同-口头合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8:37:12
给自己,而今房价上涨卖方却反悔,实在缺乏诚信,从而诉请法院判令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或者赔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10万元。王先生的赔偿理由是,如果被告乔夫人不违约,原告王先生按原先约定的价格购入房子,现已升值10万元。

 

  王先生的代理律师也认为,即使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成立,乔夫人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过失之处包括:乔夫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即自己并非产权人这一事实);违反了初步协议或许诺,即双方婚宴上关于房屋买卖的口头协议;如果乔夫人属于无权代理未获被代理人追认,又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应由乔夫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包括利息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即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履约收益。

  结果:双方调解被告补偿2.5万元

  庭审结束后,双方考虑到多年良好的邻居关系,在法官的主持下同意调解。原告王先生同意放弃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损失的诉请,而被告也鉴于自己违约,同意以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标准补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5万元。

  一场由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引发的官司终于以调解而宣告结束,但其中给人带来的教训是何其深刻。

  律师点评:郑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房产买卖又称不动产买卖,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房地产买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产权的转让需要以登记为准,因此房产买卖不能仅仅凭借口头协议之类的君子协议,而是要认认真真将双方的买卖条款列明,并且国家对于房产买卖也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文本,所以,正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都有规范的文本。如王先生那般仅凭借着交情,以近乎借款形式支付房款,到头来是很容易遭遇到对方违约的。因此,在牵涉到房产买卖时,最好是钉是钉铆是铆,买卖归买卖,交情归交情,做好签订合同这一环节的工作。

  在签订正式合同前,首先要确定签订合同的对象是房屋所有人或者是获得房屋所有人授权的代理人,并且要确定房屋的所有人有多少,是否都合意签订转让合同。其次,要以书面形式将双方的合约写明白,明确买卖双方各自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要制定合理的违约条款,明确何种违约情况发生该适用何种违约罚则等。

  (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家律师杜成勇)

  -记者寄语:谨慎对待意向书

  本案例中,王先生自认为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实,只是订了一个初步协议或许诺,从法理上来讲,这一初步协议和许诺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目的,而并非以直接取得房产为目的,一旦卖方违背承诺,买方也无法得到想要购买的房子,只能寻求对方违约赔偿。

 

  其实类似的现象在一手房买卖中也相当普遍,许多开发商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销售房屋,这实际上与现行房地产买卖的法规相悖。为了绕开法规,使得营销行为合法化,部分开发商采取了一种叫做“订房意向书”的方式,如果到时候房产商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则房产商的责任只限于“订房意向书”约定的责任范围内,因此,对于那些只是与房产商签了“订房意向书”的购房者来说,首先要清楚地认识到“订房意向书”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签了“订房意向书”决不能以为已经买房无忧。其次要在“意向书”的范围内尽力争取保护自己的权益。至于那些明显有“黄牛”炒作嫌疑的“订房意向书”转让,则更应慎之又慎。

 

 

  其实类似的现象在一手房买卖中也相当普遍,许多开发商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销售房屋,这实际上与现行房地产买卖的法规相悖。为了绕开法规,使得营销行为合法化,部分开发商采取了一种叫做“订房意向书”的方式,如果到时候房产商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则房产商的责任只限于“订房意向书”约定的责任范围内,因此,对于那些只是与房产商签了“订房意向书”的购房者来说,首先要清楚地认识到“订房意向书”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签了“订房意向书”决不能以为已经买房无忧。其次要在“意向书”的范围内尽力争取保护自己的权益。至于那些明显有“黄牛”炒作嫌疑的“订房意向书”转让,则更应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