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牙耳机使用方法:《福建省关于贯彻执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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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福建省关于贯彻执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公务员局]    2010-08-26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各地(市)、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省教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福建省关于贯彻执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先在试点单位试行,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补充意见,望告省教委、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福建省关于贯彻执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关于贯彻执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和《关于执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实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度是为了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加强实验技术 队伍的建设,形成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和管理队伍,更好地配合完成科研、教学工作。各级实验技术人员职务是根据科研、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 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

实验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员、助理实验师为初级职务;实验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实验师为高级职务。

二、评聘的范围及对象

1、 现在科研院(所)、单位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独立设置的实验室、电教室中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以及未在独立设置的实验工作,但确系专职从事实验性或实验 辅助性工作具备实验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长期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因工作需要担任单位实验室管理,并仍承担实验技术工作,因工作需要担任单位实 验室管理,并仍承担实验技术工作的“双肩挑”科技干部。根据科研、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可申报评聘实验技术职务。

凡从事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列入教学或专职科研编制的人员,不在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聘范围。

2、 经单位批准,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方式,到城镇和农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 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满一年的实验技术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和在原单位的工作情况,对具备实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单 位可向相应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确定其任职资格,但不聘任职务。

3、对连续病休和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尚未返回工作岗位的实验技术人员,暂缓评聘。

三、职务(岗位)设置及确定结构比例的原则

1、实验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和各级职务的限额比例,各科研(所)、单位和学校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实验技术人员的素质,在上级批准的人员编制、职务限额比例和增资指标内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突破。

2、高等学校的校级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实验任务重、实验技术人员密集的实验室、省属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中心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可设置实验技术高级职务岗位。

四、关于任职条件的掌握

凡评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符合《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规定的任职条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实验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作如下补充规定:

1、在政治,经济、道德品质等方面有严重错误的;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已作处分或在受审查未作出结论的;对手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职务的。暂缓评聘。

2、学历不及高中毕业,经文化补习达到高中毕业水平(文化考试由各地、市、主管厅局,学校统一组织),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基础知识,并具备实验员任职条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履行相应职责的,可评聘为实验员职务。

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的,申报助理实验室专业职务,可免于文化补习考试。

3、外语考核要求

  (1)晋升中高级职务人员,应按《试行条例》对外语水平的要求进行考试。外语考试可按我省高校、中专教师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规定的组织办法进行。

  (2)晋升实验师,要求能够阅读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一门外文资料,一般在两小时内翻译日语1500个印刷符号,其他语种2000个印刷符号。高级实验师,要求能熟练地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刊,一般在两个小时内翻译日语2500个印刷符号,其他语种3000-3500个印刷符号。

  (3)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免予外语考试:

① 担任现职以来,曾经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正式出版的刊物发表本专业译文或校译两万字(累计计算)或在内部刊物发表本专业译文五万字以上(累计计算)者;出 国留学进修或在国外工作(独立使用外语)达一年以上者(含一年);参加国家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者;在申报高级职务 时,可免予外语考试。

②担任现职以来,曾经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正式出版的刊物发表本专业译文或校译一万字(累计计算)或在内部刊物发表本专业译文两万五千字以上(累计计算)者,在申报中级职务时,可免试外语。

  (4)对于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有专业特长,成绩突出者,在申报中级职务时,外语可适当放宽要求或暂不列为必备条件。

  (5)中医中药专业实验技术人员,外语可暂不列为必备条件,可选考医古文。

五、评审组织及权限

根 据《试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各级实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限:由自然科学研究职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负责评审的,可与自然科学研究职 务、教师任职资格的评审权限一致,有权审定相应的实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单独组建的实验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则应按《福建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 法》的规定办理。

六、评审程序和方法

1、个人申请,并提交任现职以来政治思想、业务方面及履行职责的情况等材料,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2、由单位领导在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职务限额内,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并报送有关材料:

申 报高级职务的,应报“专业职务聘任呈报表”一式四份;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的论著,论文或实验报告,或对实验技术和以其设备的改进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使 用改造方面成果等一至三篇(项)作为代表作,代表作须经二至三位具有高级职务的行家鉴定(其中必须有外单位高级专家意见),同行专家的鉴定意见应原文翻印 一式若干份送评审委员会,各单位不得自行取舍;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提出是否具备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推荐意见。

申报中、初级职务的,应报“专业职务聘任呈报表”一式三份,其他材料由相应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3、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有权请申请人作学术报告和论文、工作答辩,以及必要的笔试等不同形式的考核。

4、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专业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专业评议组)应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被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高 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对拟晋升对象进行全面考核评议,并写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评议意见,然后由各专业组组长将评议情况向评 审委员会汇报,并将拟晋升对象的材料提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充分酝酿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七、聘任和任命

1、实行聘任制的单位,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符合高、中、初级实验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聘任相应职务。实行任命制的单位,各级职务任命权限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 已获得其他系列职称和任职资格,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现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的,可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实验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可聘任同级实验技 术职务;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现岗位工作差别较大的,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相应实验技术职务职责者,经相应评审委员会确认后,可聘任或任命同级实验技 术职务。

2、聘任(任命)和应聘的双方应签订聘约,并颁发聘书,聘约中应明确规定双方在聘任或任命期间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遵守的纪律、受聘人的待遇等。

3、聘任或任命期限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聘任或任命期满或调离任职岗位,其职务自行免除。

4、凡受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人员,所在单位对其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考核成绩应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连任的依据。

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或不符合《试行条例》第四条要求,犯有严重错误的,可予解聘;实验技术人员因某种原因,亦可提出辞聘要求,但须在半年以前提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5、 对未被聘任或任命的人员应继续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能发挥其作用和专长的部门和单位工作。原单位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方便。待 聘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应聘到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在待聘期间,单位可根据其特长和需要安排临时性工作,待聘人员要服从安排。

未受聘人员,其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被聘任或任命职务人员,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按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八、对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实验技术人员,除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规定办理延长离退休年限外,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在这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工作中,已到离退休年龄,包括在86年2月18日以后已经离退休,又符合高一级实验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在开展首次职务评审时,可经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的职务,这部分人不占单位职数限额。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应办理离、退手续。

九、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对原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未获得职称或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工作资历可做参考,但须从事一年以上实际实验技术工作,符合相应的实验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经相应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可聘任或任命相应实验技术职务。

2、恢复高考后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即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现仍在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因职称评定工作暂停而未能按期确定其职称的(指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在这次聘任实验技术职务时,其从事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年限,可从事毕业后实习一年期满转正定级时算起。

3、对于“文革”期间入学的大学毕业生,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六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五年以上,1983年9月1日前通过文化考试,已确定初级职称,现又符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任职条件者,可申报实验师(大学毕业者),助理实验师(中专毕业者)专业职务;尚未确定职称的,可通过业务考核,并采取对本专业基础知识进行答辩的办法,方可评聘相应技术职务。

十、 加强党的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实行实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强,对科研、教学各方面的工作影响很大,各级党政部 门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根据有关方针、政策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各级领导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民主作风,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对工 作中出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做法要及时纠正,对于营私舞弊或借机打击迫害实验人员的,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职务的,均应认真查明情况,严肃处 理。

十一、各地、市、省直单位、高等学校可以根据《试行条例》,《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如有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须报省实验技术系列主管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十二、本细则未载明,而《试行条例》、《实施意见》已明确规定的,均按《试行条例》与《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十三、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地、市和省属及在本省的部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的实验室。

十四、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省教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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