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儿科研究所急诊: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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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 2008-11-29 10:16:44  

闽稽察[2001]2号

2001年3月12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和省政府转发的《福建省重大项目建设稽察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和省出资、融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项目;使用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受理单位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具体工作由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稽察办)承担。省计委或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计划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该项工作。

    第五条  负责和参与省重大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举报人),凡有下列违规证据或线索之一者,均可以被举报:

    (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

(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程序;

(三)擅自更改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四)截留、挪用、侵吞国家和省级建设资金,以及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

(五)涉外项目(不包括独资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六)不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或违规分包等问题;

(七)项目建设中在产品、服务质量及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

(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结算高估冒算;

(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提高取费标准;

(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

(十一)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十二)其他对国家和省级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保护群众、维护国家利益,依法秉公办事,实事求是,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传真、面谈、电话或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向举报受理单位进行举报。

    第八条  以面谈方式举报的,在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内,在受理举报的办公室进行。以其他方式举报的,不受时间或地点限制。

    第九条  举报联系地址:福州市湖东路78号,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邮编:350003;举报电话:0591-87063270;举报网址:http://www.fjdpc.gov.cn/重大建设项目违规举报

第十条  举报内容应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职务、所属单位和该单位直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准确名称;

    (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三)有效线索或证据;

    (四)尽可能定量描述;

    (五)书面举报字迹要清楚。

    第十一条  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举报人,可尊重其意愿。

                     三、受理

    第十二条  省稽察办设置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和查实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要高度负责,认真细致,使受理工作依法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不得丢弃、泄密或搁置拖延。

    第十五条  面谈举报,至少要有两位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接待,并认真倾听、询问和做好书面记录。面谈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可以请举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第十六条  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工作人员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后,省稽察办负责对举报人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根据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和复杂程度,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将举报问题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调查处理完毕后,省稽察办应对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填写《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案件报告表》,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省稽察办负责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跟踪了解,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并回复有署名的举报人。

四、保护举报人

    第二十条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到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三)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

    (四)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五、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一定奖励。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内容负责。如果经核实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和报复举报人,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第二十一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或不公正履行职责的受理举报工作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