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兰岛的幻想乡txt:人民日报:法治改变中国 依法治国十年见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6:34:48
 

法治改变中国(依法治国 十年见证·历程)

——写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十周年之际

    

    编者的话

    在党的十七大即将召开之际,我们迎来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10周年。

    这是一个值得纪念和总结的历史跨度。依法执政、民主立法、依法行政、保障人权……10年,我们见证了法治的进步和成就,见证了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成就值得珍惜,教训必须汲取,经验需要总结。实践证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民主法治人权的时代精神,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是决定当代法治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力。抬头向前,我们坚定而清醒,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务将十分繁重而艰巨。   

    当法治成为一种必须,

    当法治成为一种习惯,

    当法治成为一种价值,

    当法治成为一种信念……

    法治,正用其特有的方式,改变中国,改变13亿中国人的生活。     

    法治对中国的改变、对生活的改变,给了我们信心,给了我们希望,给了我们一个值得期许的法治明天。

    10年前的今天,“依法治国”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弹指一挥间,法治走过10年。

    一 抉择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的法治,没有法治的进步

    风云变幻,潮起潮伏。21世纪,世界瞩目和平崛起的中国。

    13亿人口大国,底子薄、基础差。连续20多年经济高位增长和社会持续稳定,靠什么保持?共产党的领导、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有一个不容遗漏的答案——法治。

    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成为其中最光辉的词句之一;2002年12月,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讲话铿锵有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执政党选择了法治,人民选择了法治。

    回首来路,从人治到法治,中国走了几千年。

    几千年的封建中国,有君权无民权,有人治无法治,有臣民无公民,特权横行,权利不张,人民饱受奴役。古人把治国希望寄托于明君贤臣,却逃不过“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律。

    共和国的建立,让中国人民的法治梦看到了曙光。然而,法治之路,并不平坦。

    新中国成立早期,法制初创,却不幸经历“文革”,有了“人治导致灾难”的切肤之痛。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针;而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法制”变成了“法治”。

    从“制”到“治”,中国走了20年。许多人问,两者有何区别?

    数十载为法治鼓与呼,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研究员的回答言简意赅:我们今天所要建设的法治,16字方针难以完全概括。例如,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而且法律应当良好,符合时代精神;必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主要“治官”而非“治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等等。

    一个国家法治的路线和状态,执政党起决定性作用。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的法治,没有法治的进步。从毛泽东思想到邓小平理论,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孙国华所说,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指引下,依法治国服务于社会主义,走上了保障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金光大道;社会主义实行依法治国,就找到了人类文明积累的最佳治国方略。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阔步迈入法治时代。

    法治,改变了中国社会的面貌,也改变着我们的生活。    

    二 人权

  □人权入宪,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定权利

    □法律保护所有公民,更要保护弱者!让人人都能照到法律的阳光    

    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短短九个字,人权一大步。宪法,成为人权的最高“保护伞”。

    曾几何时,对人权,我们闭口不谈、讳莫如深,认为这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禁区早已打破: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将中国的人权状况和人权政策昭告天下;党的十五大报告、十六大报告中,“尊重和保障人权”闪耀其间……

    人权入宪,标志着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定权利。

    呵护人权,法治快马加鞭。

    让我们看看这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初审,各界大呼“保护公民权利”,限制过于强大的警察权。此后,“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成为新增原则;并增设“执法监督”一章。

    参与立法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说,如此大的修改,在以往审议法律草案时并不多见。

    立法多了人权理念,法律多了人文关怀:《劳动合同法》加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细致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农业法》专设“农民权益保护”一章;孙志刚事件,催生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让我们听听来自司法的声音——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这是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又一标志性事件。继去年死刑案件数量成为近10年来的最低点之后,2007年上半年同比继续明显降低。法官们说,生命权,堪称最重要的人权。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超期羁押,曾是司法“老大难”,久治不绝、反复发作。在2003年开始的这场规模最大的清理超期羁押“风暴”后,更完善的长效机制启用。2003年,全国刑事案件超期羁押24921人次;今年截至目前,锐减至43人次……

    让我们说说法律的温度——“农民工维权中心”、“少年法庭”、“残疾人权益保护中心”,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国家赔偿……法律保护所有公民,更要保护弱者!让人人都能照到法律的阳光。

    让我们回眸这些普通人——状告公务员录用存在歧视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张先著;为家乡征地批复状告省政府的浙江农民张召良;因拒开发票状告“铁老大”的法律硕士郝劲松;质疑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不一致而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河北老太太王淑荣;15年与高速公路不合理收费不懈斗争的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

    在法律的平台上,为保护普通人的权利,他们执著先行。    

    三 治权

  □权力越大,行权者越没有自由。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为权力划边界,为权力定规则,为权力套上“紧箍咒”    

    权力信马由缰,权利就摆脱不了被践踏的命运。

    2004年早春,国务院的一份文件引起世人瞩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向世界宣告:10年建设法治政府。

    此时,大多数中国人对“法治政府”并不熟悉。国务院法制办对此的说明相当朴素——法治政府,不仅要求人们守法,更要求自己带头守法。

    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为权力划边界,为权力定规则,为权力套上“紧箍咒”。一句话,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没有界限,权力就会无休止扩张。比如审批。

    “公章旅行”曾是一个“万能剧本”,在不同时间和地点、不同人物和部门中上演。有人抱怨,自己一个建设项目盖了上百个公章。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带来一场“政府的自我革命”,撤销了重重“关卡”。仅仅几年,国务院部门、31个省份取消和调整了半数以上的审批项目。

    从“权本位”到“责本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给权力量身划界。全国30个省级人民政府厘清“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23个省份及国务院执法任务较重的10多个部门,开展执法考评,从细节限权……

    有人感叹:执法变得“规矩”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06年元旦正式运行,权力的执行者随时向主人报告言行;到2006年底,国务院74个部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今年1月,国务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信息公开,拓展为从依据到程序再到结果的全过程公开……

    权力,正从“暗箱操作”转为“透明运行”。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今天,中国对于权力的监督日臻严密:党内、人大、政协、司法、舆论等监督,让权力监督不留死角;“审计风暴”连刮5年,更加重视纠正问题。今年,有关单位和地方共纠正问题金额358.7亿元,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249项;“二十年磨一剑”的监督法,将人大对权力的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

    治权,也要靠民主。目前,全国超过70%的市县政府建立了政府决策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制度。决定利益调整前,听利益相关者说话,让公众知情、让公众参与。

    10年前,“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当年一位公务人员对权力的认识,似乎代表了相当数量的执法者。

    如今,“合不合法”,成了更多官员的口头禅;“官不好当”,成了更多官员的共同感受。     

    四 良法

    □法律乃公正之准绳。人民的声音成为最高的法律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必须贯穿于立法活动的整个过程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作过统计,近些年,每次常委会基本上都要审议3—5部法律,这样的密度前所未有。

    法治对中国的改变,正是通过这一部部法律。

    九届全国人大期间,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113件;十届全国人大期间,截至今年8月底,这个数据为93件。

    梳理这些立法项目,我们不难发现,民生开始成为立法者的偏爱。除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经济领域的立法外,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等社会领域的立法,得到更多关注。

    专家评价:立法离生活本身越来越近。

    时代在进步,法律也要紧扣其步伐。黑格尔曾这样说: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法治,是良法之治。近年来,“立法驶上快车道”之类的表述,似乎离我们越来越远,甚至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的“四审“、物权法的“八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这样说:“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必须贯穿于立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不再追求立法的快,不再追求立法的量,优质成为立法最核心的标准。

    有人作过分析,从法律草案提交审议到通过,绝大多数法律草案1/3以上条款经审议后,被修改或调整;少数法律草案一半以上条款被修改或调整。这说明什么?立法机关不单是“举举手”,更是“火眼金睛”。

    我们欣喜地看到:

    一些地方人大主动委托专家、律师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感叹,“这在以前是不敢想像的事。以前的法律在公布前都是机密文件,不能对外,根本不可能让专家提前介入。”

    一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40天时间,物权法草案收到各界意见上万条;一个月时间,劳动合同法草案多达近20万条。立法大门,越开越大。

    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通过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等深入讨论,集中民智。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举行听证会——个税法修改听证会。来自重庆的一名企业一线工人吴志才,至今记得自己当年在最高权力机关说过的话:“虽然我不是什么大人物,但是我要尽量享受自己应有的权利……”

    是的,人民的声音成为最高的法律。

    五 彼岸

  □和人治相比,法治的意志更坚强,处置更公平,监护更有力

    □和谐社会,需要一个更强大的、更权威的法治    

    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差,我们走了20年。从书上的口号,到治国的工具,再到信念的约束,要真正渡到法治的彼岸,中国又将走多久?

    君不见,法治与法制不分的仍大有人在,甚至一些专业人士也不例外;

    君不见,“拍脑袋”决策大有人在,甚至变听证等法治手段为“掩护伞”;

    君不见,依靠行政命令管理大有人在,甚至有意无意违法行政、以权压法;

    君不见,“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笔头,笔头不如口头,”从领导批示到领导讲话,再到红头文件、法律法规,效力反而层层递减……

    法律的生命,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法治的效力,源于至高无上的权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

    在路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使命,让法治肩上的担子更重。

    2005年2月,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个个与法治紧密相联;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位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首。

    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要靠法治。

    和谐社会,需要一个更强大的、更权威的法治。

    选择法治,因为和人治相比,法治的意志更坚强,处置更公平,监护更有力。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道路上,中国共产党人高高举起“依法治国”大旗。

    法治的信念潜移默化,法治的力量深入人心。

    回首10年,见证法治,记忆中不尽是甜美的片断,但法治对中国的改变、对生活的改变,是不可改变的。这改变,给了我们信心,给了我们希望,给了我们一个值得期许的法治明天。    (本报记者吴兢、王比学、裴智勇、石国胜、宋伟、刘晓鹏、黄庆畅、白龙撰写)  

依法治国 十年见证·感言

    编者按:从1994年开始,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法已经连续14年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带头学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带动了全社会学法用法热潮。

    中共中央党校卓泽渊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林研究员和武汉大学周叶中教授,曾经是中共中央法制讲座的主讲人,他们对“依法治国”10年的感想,为这个伟大历程提供了一份见证。    

    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伟大实践,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需要全社会长期不懈的奋斗     

    ●法治理念日趋完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执政方式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法治实践取得三大突破性进展

    ●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离不开法治

  法治之路越走越宽

肖 扬

    肖扬:学法出身,公检法司均留下他的身影,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从广东省曲江县公安局科员干起,历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司法部部长等职。曾担任大学兼职教授传播法治思想。广东河源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    

    法治,是人类社会的美好理想,是政治家、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所有法律职业者的共同追求。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离不开法治。我们所有的奋斗,就是要实现一个法治的世界,一个和谐的世界。只有这样的世界,才是美好的世界。

    10年前的9月12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无比璀璨的词句。

    此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列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向世人宣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回首1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变化。作为政法战线工作多年的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名见证者、参与者、实施者,我由衷地振奋。

    回首10年,尤其是党的十六大对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出新的部署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至少取得三方面突破性进展:

    第一,法治理念日趋完善。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党中央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命题,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入新的动力,指明前进方向。

    法治理念的完善,与十六届党中央孜孜学习法治、认识日渐深化密不可分。这一届党中央政治局每个月都要进行集体学习,让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科技、管理、历史、军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上课。每次讲座,胡锦涛总书记都是亲自主持并发表重要讲话。

    2002年12月,胡锦涛同志就任总书记后,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就以宪法为内容。此后的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依法治国始终是一个重点内容,学习题目包括: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等。

    第二,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我们修改了宪法,制定了《监督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反垄断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20多部,国务院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600余件。一个以宪法为统帅,部门齐全、数量适度、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其间,法律因时而变。中国的法制建设走了一条由简单到成熟、循序渐进的发展之路,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中寻求有机平衡。可以说,“与时俱进”,是中国20多年法治历程的经验总结。

    第三,执政方式进一步完善。依法执政,由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确立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这标志着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开始从主要依政策执政向主要依法律执政转变,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变。

    关于执政方式,胡锦涛同志这样阐述: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治,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自愿、自由和自主的选择。只有法治才能使每一个人平等享受应有的权利。当然,直到今天,法治仍然是一个全人类不断接近的理想。“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伟大实践,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需要全社会长期不懈的奋斗。

    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是一次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盛会。我相信,在党中央领导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一定越走越宽!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对未来法治的瞩望

徐显明

    徐显明:学者、法学教育家兼立法者。山东莱西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导。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上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人权,发表学术论文上百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及法律委委员。     

    法治,是百余年来中国人梦寐以求的事业。

    回首共和国成立后50余年的法治实践,基本可划分为5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奠基期。此阶段自1949年始止于1956年,第一部宪法颁布,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八字法制理念;

    第二个阶段为中国法制的破坏、倒退期。此阶段始于1957年止于文革结束,让我们有了“人治必然导致灾难”的切肤教训;

    第三个阶段为法制的恢复、重建期。此阶段始于1978年改革开放,始于邓小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方针的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此阶段的指导方针;

    第四个阶段为“依法治国”方略确立期。从1997年开始,在党的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并在1999年将之入宪,“法治”具有了超越法律工具主义的深广意涵;

    第五个阶段可概括为社会主义宪政阶段,始于2004年。这一年,胡锦涛同志强调“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提出了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执政思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纲领性人权条款也在该年得以入宪。此后,在我国民主法治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监督法》于2006年颁布,关系国计民生基础的《物权法》在2007年获得高票通过,这一切都说明我们国家的法治发展已经进入到了关键时期。

    50余年的法治实践,进程虽迂回曲折,经验亦可圈可点。回首中国法治化的历程,成就斐然亦教训深刻;前瞻中国法治的未来,前途光明亦不乏荆棘。中国的法治建设将步入社会主义宪政阶段,瞻其前景,我对未来法治有以下瞩望:

    未来法治应更具正义性。正义内含社会基本结构正义、分配正义、矫正正义。社会基本结构正义,也就是社会制度正义,它是人类合作的前提。分配正义,指社会成员间公平分配社会发展的成果和社会合作所产生的负担。其实现有赖于人格平等、起点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原则的坚守。矫正正义,指权利受侵犯时能得到及时、公平的救济。正义性,不允许在法律与制度上对人进行基于身份的差别对待和歧视性区分。确保社会中的所有人均能过上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是社会主义宪政的核心目的所在。

    未来法治应更具自治性。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在本质上应当成为社会的自觉行动,否则,它就仍是外在于社会的物件。对社会来说,法治应是自主自治的,而不应是政府强加包办的。非以民众主导的法治,注定是缺乏合法性与生命力的。政府对法治的积极推进,要通过制度创新确保更多的人通过更多的途径参与法治建设。

    未来法治应更具权威性。宪法为本、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最低要求。法律权威的确立,需要我们有意识地将法治建设由宣教、呼号阶段推进到规则创制、规则推演阶段;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法治的实效性,提升司法的公正性,让司法判断成为社会的终极判断。

    未来法治应具和谐性。既包括私权利之间的和谐、公权力之间的和谐,还包括私权利、公权力与社会权利三者间的和谐。私权利是目的与基础,公权力是工具与手段,社会权利是前二者的调节器。要实现三者间的和谐,就需要使权、责、利在三者间的分配达到均衡,并且这种均衡状态应当是由法律来支撑、来调整的。

    未来法治资源的配置应更具科学性,解决法治成本愈增而效率愈下的问题。希冀消除司法中的诸权混合、诸权混用及行政化、功利化、工具化和地域化倾向,重划涉及法律实现诸权间的界限与职能,使法律实施的中国特色在科学与理性中得以实现。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发表演讲时倡导:“应该积极促进和保障人权……使人人享有平等追求全面发展的机会和权利。”对未来法治的瞩望,我归结为一句话: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李 林:

    依法治权 依法治官

    从政治文明角度看,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依法治国的主要成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创新发展。

    现阶段我国的民主,不仅是人民在政治上当家作主,民意得到很好表达,民利得到很好体现,而且是人民在经济上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民生受到更多的重视,民利得到更多的保障;在社会上追求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民情得到更多的重视,民愿得到更好的实现。这是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理念的最好实践形态,是我们国家民主制度和主权在民原则的生动体现。

    现阶段我国的法治,是以尊重保障人权、充分实现人民民主为目标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发展,是十六大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思路、新模式和新经验,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宪政保障方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实行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执政,推进民主立法、依法行政、改革司法……所有这些举措,就是要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使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回归到人民公仆的角色,使所有公权力真正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器,成为实现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卓泽渊:

    法治发展的四个成就

    检索十六大以来中国法治的发展,不难发现以下四个方面的成就:

    第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2006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要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目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的现实路径。

    第二,确立了实行依法执政以实现依法治国的执政方式。我们党已经在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是何以实现依法治国还是一个有待深化的问题。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从而为我们党确立了法治背景下的执政方式。

    第三,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以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目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要求,然而依法行政的直接目标是什么,我们有着很多思考和探讨。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

    第四,启动了改革司法体制以适应法治发展的社会工程。2004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从而启动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这一改革既是推动中国法治的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     

    周叶中:

    运用宪法思维执政

    10年来,我们围绕“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探索、积极推进,使我国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践方面呈现出许多新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新诠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集中体现,是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方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党的依法领导和依法执政是根本保证。因此,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既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由于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因此,依法执政的关键在于运用宪法思维执政。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必须倡导宪法思维、树立宪法信仰、加强宪法观念、培养宪法修养。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执政,都要求我们党必须运用宪法思维执政,在执政过程中以宪法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宪法的各项规定,运用宪法及其基本理论解决执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稳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