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不能当伴郎:唐太宗听魏征讲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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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听魏征讲依法治国

作者:山不转水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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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不是智障,任何人当了国君都知道要依法治国。因为法制是维护一个国家道德和公理的重要条件。只是有些人当了国君以后,唯恐法制会约束了自己的权利或影 响了个人或所在集团的利益,虽嘴上说依法治国,实际上又不为之,他们只对老百姓讲法制,对权贵们讲政治。这种做法对国家危害极大。

    唐贞观初年,魏征在看到一些不良之兆时,曾向太宗上奏说:

    国君严厉地推行法令,臣子中还有人触犯它,何况上边开了违法的头,下边一定更加放肆,河床壅塞而河堤崩溃,它伤害的人一定很多,政府不能依法办事,那天下的老百姓还能到哪里安身?政府不依法行政,国家没有不乱的(此则君开一源,下生百端之变,天不乱者也)。

    太宗十分赞赏地采纳了魏征的意见(太宗深嘉纳之)。

    我读到魏征的这段话,曾想起美国大法官克拉克的那句名言:摧毁一个政府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它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特别是自己制定的宪法。我不知这个晚于魏征一千多年才出生的美国佬是否读过《贞观政要》。

    贞观十一年,太宗征求魏征的意见说:你看我这几年工作干的怎么样?魏征说:从国家强盛和在国际上的地位上来看,是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依法治国方面,做得还不太好,对下级提意见的态度也比以前差得很远。

    太宗诚恐诚惶地让魏征举例说明。

    魏征说:你刚即位不久,判处元律师死刑,孙伏伽劝谏说“按照法律,不至于判死罪,不能容许无节制地处以严酷的刑罚。”陛下欣赏孙伏伽的勇气,便把兰陵公主 园赏赐给了他。有人说孙伏伽所说的只是一般的道理,所赏赐太优厚了。您说“自我即位以来,没有进谏的人,所以赏赐他”,您这是引导大家敢于进谏。

    后来,徐州司户柳雄对隋朝留下来的人妄自给予俸禄等级,有人控告他,您就下命让柳雄自己坦白,不坦白就给他定罪。柳雄始终坚持说是照实办理,竟然不肯坦 白。大理寺为了维护您的面子,以欺诈判除柳雄死刑。少卿戴胄禀奏说,按照法律规定,对柳雄只能判处有期徒刑,不能因为他态度不好就加重他的刑罚。您十分生 气地说:“我对柳雄裁断完毕,只能判处死刑。”戴胄说:“陛下既然不认为我的话对,请立即把我交到司法部门去吧!罪不该死,不能乱用酷刑!”陛下很生气地 派人去杀柳雄,戴胄拉住不放,反复达四五次,最后还是赦免了柳雄。您还高兴地在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讲到这个案例,说:只要大家都象戴胄这样坚守法制,难道 还怕出什么冤假错案吗?您这个时候还能以喜悦地心情接受劝谏。

    去年,陕县丞皇甫德参上书触犯了圣意,您认为是诽谤,要派警察去抓他,我上书劝你,说:上书不激烈迫切,不能激励上级的意志,如果言辞激烈就被认为是诽 谤,那以后谁还敢给您提意见?您当时虽然听从我的劝告,还赏赐了物品二十种,但您思想上是很不愉快的。由此可见,您现在政权稳定了,国家昌盛了,您个人的 特权思想也跟着膨胀起来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也淡化了。

    太宗听了魏征的话,十分真诚地说:的确像您说的那样,如果不是您,也没人能对我说这样的话,自己的变化自己混然不知,等你刚才说出来之后,我才惊异于自己 的过失,你一定要经常这样提醒我,我一定不违背你的话。(诚如公所言,非公无能道此者,人皆苦不自觉,公向未道时,都自谓所行不变,及见公论说,过失堪 惊。公但存此心,朕终不违公语)

    在说到隋朝政府违法乱纪时,魏征讲了一个案例说:当时发生了一起盗窃案,隋炀帝下令叫於士澄去追查罪犯,并限期破案。於士澄只要看谁像贼,就抓起来严刑拷 打,含冤自认是贼的有两千人。隋炀帝便下令在同一天将这两千人斩首。当时的大理丞张元济觉得这个案子好生奇怪,就试探着问了几个作案人的情况,就有六七个 人在发生盗窃案的当天,已被监禁在别处的狱中,才被释放出狱,又遭抓捕,由于忍受不了酷刑的苦痛,自己屈认参加了盗窃。张元济因此更加认真地追究询问,结 果在这两千人中只有九个人在盗窃案发生的那天行踪不清,并且在这九人中,还有人能够证明其中四人根本不是贼。但因隋炀帝已下了处决令,无人敢上奏实情,便 将这二千人全部杀了。

    听了这个案例,唐太宗十分痛苦地说:不仅隋炀帝无道,他的臣子也不尽心办事,忠臣一定要匡正规谏,不怕诛杀,怎能专干谄媚奉承,苟且讨得国君欢心的事呢? 一个国家的君臣全都这样,那有不灭亡的?我希望你们能共同辅佐我,严格依法办事,让老百姓有法可依,有理可讲,从而使我们的牢狱空虚。

    由于唐太宗严格依法治国,坚持少杀慎杀的刑法原则,在贞观四年,全国判死刑的只有二十九人,监狱也大为空虚。

    贞观五年,张蕴古任大理寺丞,相州人李好德患有间隙性精神病,说了些荒谬诳惑人的话,太宗下令审问这个案子,蕴古向太宗说:“李好德患精神病有证据,依法 不应治罪。”太宗答应打算赦免。蕴古秘密地将太宗的旨意告诉了李好德,又让李好德陪他下棋,御史万纪弹劾张蕴古,太宗大怒,下令将张蕴古在长安东市处斩。

    其实这张蕴古是个才子,他在贞观二年任幽州总管府记室兼中书省的职务时,曾向太宗呈奏《大宝箴》,文词、意义都十分好,可作为对君主的规劝警诫,太宗喜欢,赐帛三百段,授大理寺丞。

    太宗杀了张蕴古之后就后悔了,他对房玄龄说:“你们接受君主的俸禄,必须以君主的忧虑为自己的忧虑,事情不论大小,都应当留心,现在不问你们,你们就不 说,看到不合理的事情也不劝阻争议,于国家何益?张蕴古身为法官,与囚犯玩局戏,泄漏我的话,是犯了罪,但按正常的法律,不至于判死刑,我当时大怒,下令 处决,你们竟没有说一句话,主管死刑复核的又不再奏就杀了,难道这是治国之道?”

    为此,太宗下诏说:以后凡判处死刑,虽下令立即处决,都要五次回奏。这个制度是从张蕴古之案开始的。

    不仅唐太宗明白依法治国的道理,连长孙皇后也明白这个道理。后来长孙皇后生病,眼看就要死了,皇太子想向太宗禀告,请求赦免罪犯,希望得到神灵的保佑。皇后说:“生和死是命中注定的,赦免是国家的大事,怎么因为我一个妇人而乱了国家的法治呢?”

    贞观十年,太宗对臣子们说:国家法令必须简明扼要,不能一罪有几种规定,防止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并且在制定法律时要谨慎周到,不能经常改变,那样对治国之道没什么好处(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

    贞观十年,太宗引用《尚书》上的话说“出令要慎重,令出必行,不得更改”。这应是我国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所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之原意,只是现在这个原意日益被淡化和曲解了。

编辑:石广志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