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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位置:经验借鉴首页 >> 它山之石 >> 不要忽视对纳税人账户账号信息的管理不要忽视对纳税人账户账号信息的管理 2010-11-29 11:38:31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大】【中】【小】
  • 不要忽视对纳税人账户账号信息的管理
  • 作者:缪建辉  
  • 发布时间:2009-08-11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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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纳税人往往不能及时报告银行账号,既使报告也存在报告账号不全的问题。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规定进行账户账号信息登录的问题更是普遍存在。

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重视不够,不仅纳税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重视不够,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重视程度也不够。普遍认为这些问题是“小事”,报告全不全、登录详细与否对税收征管的全局影响不大。二是检查不够。税务分局在巡查巡访、纳税评估中往往不将银行账号的检查做为检查的重点,甚至忽略。稽查部门在稽查过程中,稽查的重点往往放在账簿、凭证、报表等资料上,对不及时报告、不按规定登录的行为“视而不见、习以为常”。另外,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没有起到应有的管理责任,没有加强对所辖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履行登录信息义务的检查。三是处罚不够。《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工作中,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告账户的行为处罚很少。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履行登录义务方面的处罚也很少。

这些问题看似税务管理中的一个小问题,但对整个税收征管造成的危害是很大的:一是不利于夯实税收管理基础。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纳税人的账号信息,为今后的征收、管理、稽查工作都埋下了管理“隐患”。纳税人的信息缺失,使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过程中受到制约,纳税人逃避应纳税款有了便利条件。二是不利于创建良好的税收秩序。纳税人依法进行各种纳税资料、信息的报告手续,对于形成规范的纳税行为、培养自觉的纳税习惯、创建和谐的征纳环境至关重要。纳税人不及时报送银行账号,可能是由于不懂税法规定,可能是由于工作疏忽,但更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妨碍管理和稽查。三是不利于稽查取证。纳税人的账号信息能准确反映的资金的动态和静态信息,也能有效反映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税务机关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账号信息,在稽查过程中,不但使稽查不能准确实施,也使稽查取证遇到困难。四是不利于税务违法案件的执行。当前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很大原因是由于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账号信息,使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加强账户账号信息报告、登录工作的建议:一是提高认识、加强考核。在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稽查局等环节,加强对纳税人及时报送账户信息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提高税务人员对账号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视。二是加强宣传和沟通,使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高对登录相关信息工作的重视。《征管法》规定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登录相关信息的义务,但我们通过与个别银行的沟通,银行对这项义务了解不多,也不知如何在当前的金融软件中进行操作,这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宣传力度不够,一方面说明整个金融系统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不够。为此,税务机关必须加强与金融系统沟通,督促金融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制度,明确金融系统软件的操作规定和工作流程。三是加强检查和处罚力度。在日常管理和稽查工作中,将对账户信息的检查做为税务管理和稽查过程中必查的项目。同时,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履行账户账号登录义务的检查,并加大处罚力度,以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对账户账号信息的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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