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格拉斯权杖升级路线:关于2011年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3:04:42

关于2011年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财办建[2011]8号 关于2011年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贵州、云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财办建[2011]8号


 

 

关于2011年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宁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规定,2011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继续支持部分城市开展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并支持部分省份(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大同、哈尔滨、南京、马鞍山、南昌、潍坊、烟台、漯河、武汉、玉溪10个城市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试点城市以龙头企业为实施载体,建设标准化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拆解中心(包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中心)等,打造稳定、高效、环保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并鼓励试点城市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新型模式。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城市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二)组织实施程序。     l、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综合考虑城市规模、工作基础等因素,将资金按因素法切块拨付试点地区。     2、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商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结合地方配套等实际情况,以城市为单位制定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备案。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实施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模式,方案可行性分析,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项目安排及实施企业,投资总额、分项目投资额、已落实和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     3、试点城市财政、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省级商务等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度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商务部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1、各试点省市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科学规划,统筹布局,突出重点,并落实地方相关支持政策,着力打造立足长远、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现代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2、试点工作要坚持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试点城市财政、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积极引导优秀企业参与试点。项目安排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具体安排情况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3、有关省份及城市财政、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试点城市所在省份财政、商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操作办法和项目验收标准,做到制度健全,目标明确、管理规范、落实到位。要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强化追踪问效。财政部、商务部将适时组织对试点情况进行抽查,对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效果不明显的试点地区,将减少支持或取消试点;对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将加大支持力度。     二、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20个省份的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重点支持试点省份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园区、企业)建设和升级改造,主要包括:基地内道路、物流、供水供电、货场、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软件开发、运行维护、设备购置、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的方式: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新建项目及年度贷款额度较大的更新改造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改、扩建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标准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中央财政已支持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二)管理程序。     1、试点省份财政、商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申报条件(见附件),核实本地区项目情况,提出中央补助申请,于2011年3月1日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申请应包括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总数、投资总额、申请中央支持额度等内容。     2、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试点省份申报情况,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按因素法切块拨付试点地区。     3、试点省份财政、商务部门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提出本地区项目安排的具体意见,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备案。其中,操作办法应明确本地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程序、所需材料等方面的详细要求;项目安排意见应包括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项目名称、所在地、实施企业等。项目安排意见应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4、试点省份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对验收不达标或检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收回财政资金,同时将项目承办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以后年度申请此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各省份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方案制定及项目申报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与财政部、商务部联系。     联系电话:     财政部  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3  68552794 (传真)     商务部  财务司  010-65198659  65197974 (传真)               商贸服务司  010-85093775  85093788 (传真)       附件: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申报条件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申报条件       一、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具备相应证明性文件。     二、通过环保部门环境评估和生产技术标准的资质认定,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     三、年再生资源回收处理量在20万吨以上。     四、市场规划、设计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具备隔离围墙、硬化防渗漏地面、园区绿化等条件。     五、场区具备商品交易、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信息中心等分区设置。     六、场区具有相应治污减排处理设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配套。
关于2011年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汇局批准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  //外管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0年度教育系统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和领导点评的通知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1〕22号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1年58号)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2011年第32号)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税发〔200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春江区2011年全面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0]103号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1关于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建设[2007]139号 关于转发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专项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年”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函[2009]752号 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