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补牙多少钱:以德报德,以怨报怨:儒家文化错误的复仇观-百家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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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报德,以怨报怨:儒家文化错误的复仇观

作者:干春松 来源:《文化纵横》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2日 点击数:310 ( 字体:小 大 )

    儒家文化的复仇观 通常而言,社会的宽容程度标志,主要表现在对于异己甚至仇敌的态度,在这方面,中国传统的道家思想比较富有宽容的精神,比如《道德经》中,便主张“报怨以德”,也就是要用德行和恩惠去化解怨恨。但是孔子显然不太同意这种做法。有人问他:“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论语·宪问》)对于“以德报怨”这样的做法,孔子的直接反应是,如果以德报怨的话,那么别人的恩惠你怎么来报答呢?所以他提出了“以直报怨”的原则。 当然,新的问题又来了——如何理解“直”呢?有人简单地将之解释为“你怎么伤害我,我就怎么报复你”。这样的解释也不无道理,因为孟子在讨论“杀人之亲”的严重性的时候说,“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孟子·尽心》)可以想象,这样的复仇原则可能是早期中国社会中普遍流行的原则。在朱熹的解释中,强调了“直”的“公义”性的一面。认为爱憎取舍,不能基于私心。这样的解释比较模糊,后来清人刘宝楠有更为仔细的讨论,他说,如果心里存有怨恨,那么就应该去复仇,如果硬忍着不报,但心里却充满着怨恨,那么反而变成了虚伪。这就违背了“直”的原则。 无论怎么解读,总之儒家并不同意以德报怨,或以怨报德,倾向于支持以德报德、以怨报怨。(《礼记·表记》) 在儒家的经典中,这样的交互性原则有很多的表述,如《礼记·曲礼》中说,“太上贵德,其次务施报。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这句话一般被理解为社会关系中的回报原则。正是通过这种对等甚至是放大的回报,社会关系得到了维系,社会秩序得以确立。所以杨联先生将“报”视为中国社会关系的基础。     因此,儒家认为一个完备人格的人,应该能爱人,也能恶人,要将自己的真实情感呈现出来。因此,对于恩人,主张滴水之恩,涌泉相报。但对于仇恨,则是“君子报仇,十年不晚”。所以,许多人认为,跟佛教、基督教等宗教思想比,儒家的宽恕精神不足,此说也不是完全没有根据。         复仇与暴力      如果说儒家的宽恕精神不足,最主要的理由就是儒家主张复仇。在经过汉代人整理的《周礼》中,甚至有对于复仇的一些具体的规定,例如,要寻仇者只要去相关机构登记仇人的姓名,杀死仇人就可以无罪。在儒家的五伦观念的影响下,所有在关系体系中的人,均有为对方报仇的义务,比如父子之间、兄弟之间,甚至朋友之间也有报仇的义务。(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亲属复仇”部分) 在社会共同管理体系未臻完备的时候,允许私人了断恩怨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在大一统国家建立之后,生杀予夺的权力被国家收回乃是势在必行。因此,从汉代开始,不断有法令禁止私人复仇,但是,在法律儒家化的背景之下,法律对于报仇事件的处理因与儒家经典结论冲突,而多陷入困境。同时,民间的舆论一直美化复仇行为,比如东汉的赵娥,在兄弟早逝的情形下,以一个弱女子之身,为报父仇抛家离子,最终达成雪恨的目的,而成为东汉的“烈女”。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复仇的风气一直没有被遏制。不仅如此,复仇过程的暴力化成为复仇文化的重要取向。 在一般的史书和文学作品中,快意恩仇取代了孔子对于复仇中“直”的强调,倾向于渲染复仇规程的“酣畅”,以手刃仇敌、食肉寝皮为复仇之上乘。那些没有被法律制裁的仇家自然是如此,即使已经伏法的仇家,也要追加惩罚,否则便被视为宿仇未报。比如《旧唐书》中,王君操为报父仇,在仇家已经投案自首的情况下,仍手刃之,“刳腹取其心肝,啖食立尽”,被视为“孝”的表现,而列入“孝友”录。他在面对州司时慷慨陈词: 州司以其擅杀戮,问曰:“杀人偿死,律有明文,何方自理,以求生路?”对曰:“亡父被杀,二十余载。闻诸典礼,父仇不可同天。早愿图之,久而未遂,常惧亡灭,不展冤情。今大耻既雪,甘从刑宪。”州司据法处死,列上其状,太宗特诏原免。(《旧唐书·孝友》) 正式的史书如此,在一般文学作品中,复仇的暴力倾向也被渲染而成为作品中最受人欢迎的部分。 最近社会对《水浒传》的暴虐倾向多有评论,比如关于鲁智深拳打镇关西是否应该进入中小学课本的讨论,这些问题姑且置之不论,但《水浒传》中存有的暴力倾向,却是不假。比如四十一回中描述处置屡次加害宋江的黄文炳的情节,一贯视之为李逵豪情的呈现。 “今日你要快死,老爷却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从腿上割起。拣好的,就当面炭火上炙来下酒。割一块,炙一块。无片时,割了黄文炳,李逵方把刀割开胸膛,取出心肝,把来与众好汉看醒酒汤。     复仇中的暴力是基于维护伦理秩序,虽然与现代社会中的“正义”扯不上边,但是,总是目标明确,并不伤及无辜。因此,这样的暴力所获得的是伦理上的报偿,而非故意要将暴力扩大化。但是,政治权力故意利用暴力而形成恐怖压力以及反抗者的报复,所产生的暴力,往往导致暴力的“泛滥”,在中国历史上,随着一治一乱的循环,暴力也随之出现周期性的泛滥。          恐吓式的“规训”      虽然主张复仇,但儒家并不支持暴力,甚至在基本倾向上,反对政治领域的暴力,反对通过严厉的惩戒来阻止人们犯法,而是希望通过教化的方式来使人们自觉地遵循礼制和法律。但是,儒家的思想在战国时代开始就被一些统治者认为是迂腐的、不切实际的想法,反而是法家提倡“严刑峻法”的设计得到大部分统治者所实际采用。从商鞅开始,法家就提出“以暴制暴”的策略,比如商鞅提出“刑九赏一”,他推崇一种高压的统治,认为好的领导者主要靠刑罚而不是靠赏赐和鼓励。 比“刑九赏一”更进一步的是“轻罪重罚”,韩非子说,最好的统治是令人畏惧:“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韩非子·奸劫弑臣》)他认为儒家所提倡的仁义学说,只会带来不安定。 法家的学说,转变为秦国的政治实践,虽然秦国的暴力统治为历代儒生所批评,但是在实际的政治运行中,无论是礼制还是刑罚,汉承秦制,也就是汉代基本上还是继承了秦国的基本制度设计。纵然儒家的思想家不断提出重教化的主张,统治者不再公开宣示自己要通过刑罚的手段来治理国家,但在实际的政治活动中,在儒家“德政”的旗号下,所施行的更多地依然是残酷的刑罚。因此,中国传统政治在实际的操作中比较倾向于采用恐吓式的“规训”。这一点,最有说服力的是酷刑的长期存在。 教化和刑罚之相辅相成,当为治理国家之不二法门,儒家强调以德化人,但对于不服从教化的人,也认为要用刑罚来施威,即所谓德主刑辅。德教当然是春风细雨,但是刑罚则是暴风骤雨,残忍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