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货运信息部:以德报德,以怨报怨:儒家文化错误的复仇观-百家讲坛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7:10:02

以德报德,以怨报怨:儒家文化错误的复仇观

作者:干春松 来源:《文化纵横》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2日 点击数:311 ( 字体:小 大 )

如果前文所说的“复仇”是法外的惩罚,那么刑罚则是国家掌握生杀之权的直接体现,以酷刑来处置危害社会秩序的人,来震慑人的犯罪冲动,是传统社会最常用的手段,不仅中国如此,世界各国均有各种“精妙的发明”。比如我们熟知的布鲁诺就因为支持哥白尼的日心说而受火刑,而“断头台”赫然是为了减轻罪犯的痛苦的一大“科技进步”。各种刑罚过程经常被公开展示,这样的展示,经常成为公共生活的重要内容。在福柯看来,这主要是为了“规训”: “在公开处决的仪式中,主要的角色是民众。他们实际而直接的存在是举行这种仪式的必需品。如果处决秘密进行,即使广为人知,那也毫无意义。公开处决的目的是以儆效尤。不仅要使民众意识到最轻微的犯罪都可能受到惩罚,而且要用权力向罪人发泄怒火的场面而唤起恐怖感。”(福柯:《规训与惩罚》) 而中国在刑罚的创造上也不遑多让,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主张峻法的商鞅自己就是被“车裂”而死。孟子说杀一无辜而得天下,仁人不为,但是后世的封建帝王们,为了维持其统治,一般都对危害其统治权力的罪行,处以最严厉的处罚。 例如,凌迟据称来源于辽,但是在明清已然被合法化,其核心就是尽量延长被惩罚者的痛苦。因为凌迟过于残忍,所以并没有法典规定其程序,而是由刽子手们掌握的一门专门技术,按照沈家本的描述,一般有八大刀,即对脸、双臂、双脚、胸、肚及最后一刀,人头。 前文所说的李逵杀黄文炳,其实就有凌迟的色彩,而在明朝凌迟酷烈的法律环境下,凌迟被发展成为一种残忍的艺术,按照一些民间历史故事的记载,凌迟一般每天割三百五十七刀,共切10天,这样的刑罚,不但施于大奸臣刘瑾的身上,也施于英雄袁崇焕的身上,在清代也施于石达开的身上。以凌迟现象伴随的是,人们对于这些被剔下来的“肉”的处理方式,有的用来祭祀被迫害的人,有的甚至用来烧烤,闻之令人毛骨悚然。     虽然,一些残忍的刑罚在晚清新律的制定过程中被废除,但是,恐吓性的规训手段并没有绝迹,事实上,在合法性资源并不充分的时代,专政机构会倾向于采用比较暴力的方式来规训民众,从而使之服从。        从暴政到暴民      充满血腥的刑罚,其实是暴力政治的一个侧影。在一个以暴制暴的社会状态下,所激发的往往是反抗者的暴力意识。 中国传统政治始终没有逃脱一治一乱的循环中,无论是夏商周这样的政治模范时期,还是唐宗宋祖所开创的唐宋盛世,均不可避免地由建国之初的强盛而陷入政治混乱、民不聊生的乱世。按现代政治的眼光看,因为专制统治的家天下体制,视天下为个人之私产,最终不能有效地建立其合理的政治纠正机制,因此天下必由大治陷落于乱世。 对于治乱的分析人们多从道德入手,比如王夫之,他认为上古之乱主要是因为天灾,而“中古之乱在人事,而君率兽以害人之生;后世之乱在人心,而行禽兽之行、言禽兽以乱性。”(《四书训义》下)但是也有人从制度入手,比如黄宗羲就是从“税制”入手。他通过对于历代税制改革的过程分析发现,任何一次税制的改革虽然在短期内可以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因为每一次的税种合并,都为后来的赋新税制造了借口,所以一旦朝廷入不敷出,就会开征新税,这样就会形成“累积莫返之害”,并慨叹“税额之积累若此,民之得有其生者亦无几矣。”(《明夷待访录·田制三》)这就是最近几年经秦晖总结而广为人知的“黄宗羲定律”。所以,中国传统政治虽有不少短暂的黄金时期,但是总体而言,百姓总是处于被“敲骨吸髓”的困境。 在家天下的制度下,暴政之所及,不仅是普通百姓,而是一切人,包括士人和大臣。王夫之说,三代以下,“身为士大夫,俄加诸膝,俄坠诸渊,习于诃斥,历于桎梏,褫衣以受隶校之凌践”(《读通鉴论》卷二)这样,导致士大夫上下失据,难以成为君民之间的纽带。反而因其精神的创伤而生暴戾之气。 暴政之下,必然会有激烈的反抗,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从陈胜、吴广揭竿而起反抗暴秦开始,历代的起义无不是对于暴政的抗争。但问题在于,由暴力政治所催生的反抗,往往采取更为暴力的手段。赵园在对于晚明的研究中,特别指出了在明代残忍政治所营造出来的暴虐气氛。她从野史对于暴力的渲染看出,“这里有压抑着的肆虐、施暴的愿望。在这方面,士文化与俗文化亦常合致。你由此类文字间,觉察了看客与受虐者的相互激发,那种涕泣号呼中的快感。??廿四史固是‘相斫书’,但有关明史的记述,仍有其特殊的残忍性。”(《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16页,北大版,1999年) 赵园对于明代嗜暴倾向的分析,有很多的例证,例如李自成的起义军,在攻占河南洛阳的时候,对于福王朱常洵所采用的惩罚措施,就是将其与一些鹿放在一口大锅里调制“福禄酒”,史书做如是记载:“十四年正月攻河南,有营卒勾贼,城遂陷,福王常洵遇害。自成兵王血,杂鹿醢尝之,名‘福禄酒’。” 另一个嗜杀之人是与李自成大约同时的另一个起义军首领张献忠,史书的记载常有令人不忍卒读之感。 “献忠黄面长身虎颔,人号黄虎。性狡谲,嗜杀,一日不杀人,辄悒悒不乐。诡开科取士,集于青羊宫,尽杀之,笔墨成丘冢。坑成都民于中园。杀各卫籍军九十八万。又遣四将军分屠各府县,名草杀。伪官朝会拜伏,呼獒数十下殿,獒所嗅者,引出斩之,名天杀。又创生剥皮法,皮未去而先绝者,刑者抵死。将卒以杀人多少叙功次,共杀男女六万万有奇……其惨虐无人理,不可胜纪。”(《明史·列传第一百九十七》) 这里面的数据可能并不一定准确,但是可以推论,明代可能是把中国历史上暴虐政治和暴虐的反抗推向了顶峰,随之而兴起的清朝,暴虐的记载也依然,即使是在中国进入现代国家之后,暴力依然是政治活动和社会生活的论题。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颁布,对人的尊严和生命的尊重成为人类均加以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的确,对于残暴的反思,主要是基于对人性的反思。在历史上,人类对于暴力的容忍往往借助于崇高的信仰或理想来支持。比如为了维护某一信仰,就可以对异教徒施加伤害。为了维护一个民族的血统和尊贵,可以对别的民族进行种族灭绝。在中国,一度以阶级划分和阶级感情来作为人与人关系的基点,这样,对于敌对阶级,施以同情心便是不可接受的。 如此种种,都为我们在现实中继续某种程度的残酷和暴力提供各种各样的理由,激发着人们的暴力冲动。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国家的力量强大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制度的严密性,使得个人经常无从辨识谁才是真正的敌人,“怨无头、债无主”,导致人们便会将复仇的对象转移到随意的“群体”。这也是为什么现代社会的暴力复仇对象往往会是一些与仇恨无关的群体。     可见,化解暴力不能依赖暴力本身,最根本的还是需要通过文化氛围的重建。而从政治生活层面,则是要消除政治行为中的暴力倾向,由权力所带来的暴力,往往是社会暴力的制度性起源,会不断激发人们的反社会倾向,暴力制裁往往只能将更多的人推向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