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莉娜与小智的结局:郭德宏:评1953年实行的新税制及对它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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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宏:评1953年实行的新税制及对它的批评

时间:2011-02-26 09:53 作者:郭德宏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160次

  1953年实行的新税制,一公布就受到严厉的批评,并成为同年全国财经会议批评的重点。现在,有关论著已经对它作出比较客观的评价。但是,当时为什么要对它进行那么严厉的批评?原因究竟是什么?时过40多年后的今天,应该如何来看待这个问题?我觉得都有进一步分析的必要。


  一、新税制的主要内容及失误


  新税制是1952年12月31日公布的。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指出,这次税制修正是“根据全国财政经济情况的发展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的,修正的原则是“保证税收、简化纳税手续”。关于税制修正的主要内容,同一天中共财政部党组向中央作的《关于税制若干改革的方案》的报告说:主要“是对工商业税现行条例作了若干修改和重点试办商品流通税,其次是将其他现行各税裁并税种、调整税率,并开征轻微的个人所得税”。工商业税的修改是:(1)工商业代购代销,过去按手续费收益课税者,今后一律按销货营业额课税;工厂加工过去按工缴费收益课税者,参照销货营业额另订营业税税率;(2)企业总分支机构内部调拨货物,过去一拨到底,只能在零售环节课一道营业税,今后要分别在批发和零售环节课二道营业税;(3)取消对合作社减征20%营业税的优待。照此规定,国营商业由工厂加工或定货再经批发到零售,一般要课三道营业税。合作社原则上也如此。这样即基本上解决了由于公私比重变化、经营方法改善,而使国家税收减少的矛盾。关于其他各税的改革,《报告》中列举了7条,其中最主要的是将工厂和批发、零售商业应交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分别并入货物税、营业税征收。关于试办商品流通税,《报告》说采取了慎重的态度,经过反复研究,最后选择国家能控制生产或收购环节的55种商品改征此税,并拟分成两批实施。此税基本特点是除所得税外,将每种商品从制造、批发到零售应纳的各种税合并起来,在第一道批发环节一次征收,以后即不再征税;此外,对国营企业某些利润过大的商品,还可随时调整税率,以税收方式提早收回一部分利润。此税的好处,可以集中力量在一个环节控制税源,大大简化手续,财政回笼快,便利国营企业推行经济核算及实施财政监督。但尚须注意某些商品的产地批发价格要提高一点,对物价可能有影响等问题。[①]


  同一天,《人民日报》发表的《努力推行修正了的税制》的社论也说:“从现在公布的修正了的税制来看,它显然具备了新的优良的特点,这就是:保证税收、简化纳税手续。”


  但是,新税制公布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一些波动和不满,认为引起了物价波动,扩大了地区差价,造成“批零划不清”、给税务工作带来实际困难等等。与此同时,也受到了毛泽东等人的严厉批评。


  1953年1月15日,毛泽东致信周(恩来)、邓(小平)、陈(云)、薄(一波),严厉批评说:“新税制事,中央既未讨论,对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亦未下达通知,匆率发表,毫无准备。此事似已在全国引起波动,不但上海、北京两处而已,究应如何处理,请你们研究告我。此事我看报始知,我看了亦不大懂,……究竟新税制与旧税制比较利害如何?何以因税制而引起物价如此波动?请令主管机关条举告我。”[②]不久在财政部向毛泽东和中央政治局汇报时,毛泽东又尖锐地批评说:修正税制事先没有报告中央,可是找资本家商量了,把资本家看地比党中央还重;这个新税制得到资本家叫好,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③]


  在这年6至8月间召开的全国财经会议上,新税制和中财委副主任、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实际上成了批评的中心。加上高岗等人在会上玩弄“批薄射刘”的诡计,使这个问题更加复杂。8月11日晚,周恩来在会议的结论中,批评了“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口号,说“修正税制实施的结果,使税负公重于私,工重于商,打击了工业,特别是落后工业,帮助了私营商业,特别是大批发商,并使市场一度发生混乱,造成群众不满。这样,就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和半社会主义经济”,这是“违反党的二中全会决议在这方面所规定的原则的错误”,“是分散主义发展起来的必然恶果”,是“离开了党的立场”,是“右倾机会主义”,并说薄一波同志有“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与资产阶级“接近了”,“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映了许多资产阶级的观点、情绪和作风”等。这个结论曾经过毛泽东多次修改。他在修改中虽然删掉了“带路线性”这样的字,说不应该说薄一波同志的错误是“路线错误”,但又加上不少尖锐的话,强调新税制是“公然违背二中全会的原则”的,“是与向党闹独立性、与无政府无组织无纪律的错误倾向”离不开的,是“独断专行”,“违反党的原则”等等。[④]


  8月12日,毛泽东在会上再次严厉地批评说:“公私一律平等”“违背了国营经济是领导成份的路线”,新税制“有利于资本主义,不利于社会主义和半社会主义,违背了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发展下去,势必离开马克思主义,离开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向资本主义发展”;薄一波“政治上思想上有些腐化”,他的错误“是资产阶级思想的反映”[⑤]。


  9月14日,陈云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5次会议上的报告中,在肯定修正税制是“有理由的”和1953年上半年税收工作成绩的同时,也批评了新税制,说“修正税制的错误,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公私一律’,一个是变更了纳税环节”。由于国营、合作社商业与私营商业性质不同,“公私一律”“看起来好像是很公平合理,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变更纳税环节的毛病,就“在于批发营业税移到工厂交纳,给批发商免了税,这样他就可以打击国营商业”[⑥]。这个报告经陈云生前审定后,仍收入《陈云文选》第2卷中,说明他在生前一直认为这些批评是对的。


  1953年全国财经会议之后,薄一波同志因新税制问题被免除了财政部部长职务。直到1954年高岗等人的阴谋败露以后,毛泽东才于这年6月14日宣布解除因高岗等人的攻击造成的对薄一波同志的“误会”。直到这时,由新税制引起的问题才算过去。


  作为实行新税制的当事人,薄一波在回顾这件事时,曾作过比较全面的分析。他说,新税制在修正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严重缺点”,主要表现是:1、有操之过急、工作过粗的毛病;2、有些具体条文修改得不适当,致使2000多户被合理批准免缴批发营业税的专营批发商得到了一些便宜,工厂税负相应增加,个别商品也因实行新税制而提了价,以致在很短的时间里确实引起一些混乱;3、把《人民日报》原稿上的“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都要按照修改的税制纳税”这句话简化为“公私一律平等纳税”,是多余的,以不改为好。但是,“新税制确曾起到过保税、增税的作用”[⑦]。


  关于新税制这种保税、增税的作用,财政部1953年5月30日向中央作的《关于修正税制的执行情况及今后税制修订的意见的报告》说:“一至四月份工商各税共收起225000余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29.64%,其中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三种主要税收均完成全年计划的30%以上。……从全年税收计划本身看,根据四个月的税收情况估计,上半年可以完成全年计划的45%或稍多一些,按照历年上半年约收全年税收的40%,下半年约收60%的规律,完成并且超过全年任务是有把握的。”该报告附表显示,在1953年第一季度,新税制与旧税制比较,商品流通税增加3.17,货物税增加15.88,营业税增加13.27,总计增加10.28;如以1951年第一季度工商营业总额为100,1952年第一季度减为99,1953年第一季度则猛增至188。当财经会议上对新税制进行批评时,吴波在检讨中也反复强调:“我们认为确是多收了税”,“计算起来,还是多收了税”,“犯了错误,不管受甚么处分,我说,还是多收了税”[⑧]。


  关于新税制的缺点,除了薄一波在回顾中所说的存在操之过急、工作过粗的毛病,以及提出“公司一律平等纳税”的口号,容易引起误解以外,从税制本身看,主义是变更了纳税环节,把批发环节的营业税分别转移到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并在工厂多纳以后,批发环节不再纳税。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私营商业批发兼营零售,有个批零难以划分的问题,容易为私营商业钻空子。加上工作跟不上,工厂出厂价未及时调整,也在一定时间给私营批发商占了便宜。但是,正如《当代中国财政》一书所说:“实事求是地说,修正税制是必要的,也达到了保税的目的,变更纳税环节属一般工作上的失误,而不是所谓方向性的错误。”[⑨]。


  二、新税制并未违反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过渡时期总路线


  当时所列举的新税制违背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议的内容,共有4条,主要是说它违背了要限制资本主义发展的政策,违背了恢复和发展生产必须“第一是公营企业的生产,第二是私营企业的生产”的政策。要首先发展公营企业的生产,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这是无疑的,但二中全会决议还明确指出:“由于中国经济现在还处在落后状态,在革命胜利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在这个时期内,一切不是于国民经济有害而是于国民经济有利的城乡资本主义成份,都应当容许其存在和发展。这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经济上必要的”;认为不要限制资本主义固然是右倾机会主义的观点,“但是反过来,如果认为应当对私人资本限制得太大太死,或者认为简直可以很快地消灭私人资本,这也是完全错误的,这就是‘左’倾机会主义或冒险主义的观点”[⑩]。这就是说,既要首先发展公营企业的生产,又要尽可能地利用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既要对私人资本主义加以限制,不能“任其泛滥”,又不能限制得太大太死,而是“采取恰如其分的有伸缩性的限制政策”[11],允许其存在和发展。只有这样讲,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议的精神才是全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恢复和发展生产是国家的主要任务,私人资本主义正是这方面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对于私人资本主义应该以扶植和发展为重点,而不是以限制为重点。这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通过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决议、领导人的讲话中,都讲得很明确。例如《共同纲领》第2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该从各方面进行调剂,使包括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内的“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第40条又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应,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12]


  1950年6月6日,毛泽东还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为了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不要“四面出击”;“对民族资产阶级,我们要通过合理调整工商业,调整税收,改善同他们的关系,不要稿得太紧张了”;要在巩固财政收支的平衡和物价稳定的方针下,“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13]。直到1952年11月,经过毛泽东修改的中央《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还指出:“在目前保持私商的营业额,不但无害于国营商业的领导,而且可以补助国营商业的不足。”这些方针,无疑是正确的。新税制的修正,可以说正是按照上述方针进行的。


  那么,到1952年国民经济基本恢复以后,上述方针是否就应改变了呢?对于私人资本主义,是否只能限制而不能允许其发展了呢?依我看上述方针不应该改变,对私人资本主义也不能只进行限制。因为这时国民经济虽然基本恢复了,但发展水平仍然是很低的。这时,我国的工农业总产值只有810亿元,其中农业总产值只有461亿元,工业总产值只有349亿元;国民收入总额只有589亿元,人均国民收人只有102元(仅折合37美元),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产量,钢只有134.9万吨,原油只有43.6万吨,发电量只有72.6亿度,棉布只有38.3亿米;粮食只有16390万吨,棉花只有130.4万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而不是急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向社会主义过渡。既然如此,对于私人资本主义就不应只是限制,而应该仍然允许其存在和发展,让它们为发展经济继续贡献力量。因此,在新税制问题已经过去了40多年的今天,不能再以当时已经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为根据,来评论新税制,而应以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实际存在的主要任务来进行分析。按照这个新的标准和视角,新税制没有过分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甚至在一段时间内促进了它的发展,就不应该看作什么大的问题。


  退一步说,即使按照传统的观点,也不能说新税制违反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因为这条总路线虽然从1952年9月开始酝酿,但直到1953年6月15日,毛泽东才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第一次作出比较完整的表述,1954年2月10日才在中共七届四中全会上正式批准。当时刘少奇就说过,在1953年6月以前,关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还没有在中共中央的会议上讨论过,还只是若干同志的一种设想并在非正式的谈话中谈论过”[14]。1965年,当田家英询问过度时期总路线制定的警告时,薄一波同志在大度田家英的信中也说:“过度时期总路线,主席是从1952年9月以后经常讲的,但开始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辞。”[15]而新税制是在1952年底公布的,远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形成半年以前。即使新税制与正在酝酿中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精神有些不一致,也不能批评它违反了当时还未正式形成的总路线。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新税制既没有违反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也没有违反过渡时期总路线,因此,把它作为“右倾机会主义”就是没有根据的了,是以后来的并不符合中国实际的认识,对它进行过火批评的表现。


  新税制既然不是“右倾机会主义”,当时批评薄一波同志有“资产阶级思想”,是资产阶级“精神的糖衣炮弹”打中的“靶子”,以及“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和作风”、“行会主义情绪”等等,都更是没有根据的了。


  三、关于分散主义和“向党闹独立性”问题


  在修正税制的工作中,财政部和主管的领导同志确实存在疏失。薄一波同志在回顾这个问题时即说:“在修正税制的过程中,确有操之过急、工作过粗的毛病。新税制从9月财经会议酝酿到年底出台,仅用了三个多月的时间。为了赶在元旦前一天公布实施,为了抢在春节前一个半月的旺季多收点税,许多该做工作没有去做,或者虽然做了但做得很粗。比如,方案提出来以后,没有发到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去征求意见,更没有同地方党政领导打招呼;在有的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对某些具体条文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之后,我们主管的同志特别是我自己也未予认真考虑。……没有再提交中财委党组会议讨论,就仓促把方案报送周总理和政务院了。新税制方案公布前,我们主管的同志特别是我自己没有向毛主席进行汇报,听取他的意见,以致他‘看报始知’,这更是不应有的疏失和错误。”[16]


  薄一波同志严于责己,认真检查这项工作中“不应有的疏失和错误”,而对当时对他的批评不再说什么,这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但是,认真分析起来,这些疏失是不是就是分散主义的错误呢?我看并不能这样说。第一,修正税制作为财政、税务方面的一项业务工作,向主管这方面工作的政务院总理报告并经政务会议批准,应该说是合乎手续的。按照工作程序来讲,像这样的具体业务工作,并不一定非要向党的主席报告不可。第二,财政部虽然在修正税制之前没有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报告,但中共财政部党组在新税制公布的当天,仍向中共中央作了《关于税制若干改革的方案》的报告,汇报了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这虽然有些晚了,但还是报告过的。


  毛泽东提出批评以后,有关部门也不是长期未予检讨和报告。财政部副部长吴波与商业部、粮食部负责人,即于1953年2月10日联名写信给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就修正税制的目的、新税制对物价的影响、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等作了说明;接着,财政部又向毛泽东和中央政治局作了一次汇报,由吴波把税制修正的内容、实行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一一作了说明;5月30日,财政部又向中共中央作了《关于修正税制的执行情况及今后税制修订的意见的报告》,说明了新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案。因此,新税制的修正工作中即使有疏失,也不能说是“独断专行”、“分散主义”。


  至于在修正税制时征求资产阶级代表人物的意见,这是过去工作的惯例,是发扬民主作风的表现。当时还是人民民主政权,资产阶级还是参加政权的阶级之一,是无产阶级团结的对象。事先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于税制的妥善修订和以后的贯彻执行,显然是有好处的。1950年制定《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时,也事先征求了资产阶级代表人物的意见,当时并没有人进行反对。既然征求资产阶级代表人物的意见并不是错误的,就谈不上什么与资产阶级“取得协议”,订立“君子协定”,“把资本家看得比党中央还重”,向党“闹独立性”等等。


  四、一点看法


  前面已经说过,新税制虽然存在一些缺点,但只是一般工作上的失误。既然如此,毛泽东当时为什么要一再提出那么严厉的批评呢?我看除了新税制本身的失误外,还有更重要、更深层的原因。


  按照毛泽东和中央其他领导人原来的设想,是要在民主革命胜利以后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社会,它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工业化,等10到15年条件成熟以后,再向社会主义过渡。正是根据这一思想,刘少奇提出了“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的主张。与此相一致,中南军政委员会在1952年3月的布告中明确宣布土改后的农村有“四大自由”,即允许农民将土改中分得的土地、房屋等自由经营,自由处理,允许自由雇工,保证借贷自愿;1952年底,中财委公布了新税制,《人民日报》在社论中提出了“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口号。这些主张和口号,明显地是要按照毛泽东和党中央原来的设想,继续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薄一波同志在回顾新税制问题时,也说当时提出“公私一律平等纳税”,就是“出于这样的基本考虑”,“既要大力创造条件发展国营工商业,又要注意适当发展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17],即继续按照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方向前进。


  但是,到1952年9月,毛泽东的看法就开始改变了,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就已经进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独立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不存在的,它本身就是一个过渡性的社会;不是要等到10到15年以后再向社会主义过渡,而是这时就应该向社会主义过渡。正是基于这种思想的转变,他认为刘少奇等继续按照原来的设想搞新民主主义是错误的,是“右倾”的。因此,他在1953年6月15日,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同时,就批评刘少奇关于“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的提法“是有害的”,周恩来使用的“由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的提法“不明确”,“确保私有财产”的口号“是不对的”[18]。在这种情况下,他一再严厉批评与“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相一致的新税制,批评与刘少奇思想比较接近的薄一波同志,就是完全自然的事情了。



  毛泽东在这时大批分散主义,固然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即将展开,第一个五年计划正在付诸实行,需要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关,但我认为也与他思想的转变、急于向社会主义过渡有关。他发现刘少奇、周恩来并没有立即跟上他的思想,为了督促他们转变思想,跟上步伐,除了从政治上、思想上进行批评外,从组织上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反对分散主义,加强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在全国财经会议上他抓住新税制大批薄一波同志,实际上也是为了批评刘和周,敲山震虎。高岗等正是看到毛泽东与刘、周等存在分歧,对刘、周不满,于是大搞“批薄射刘”的诡计,散布对周恩来的不满,企图取而代之。但他没有看清毛对刘、周的批评只是一种督促,并不是要把他们打倒,他想取而代之,只能由此走向反面,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后来的实践证明,毛泽东这时放弃原定10到15年以后再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设想,决定这时就向社会主义过渡,似乎有点过急了,也过早了。他企图通过生产关系的变革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目的并没有达到,反而带来一系列问题,造成后来长达20年的停滞局面。如果当时不急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按照原来的设想,等10年至15年之后再向社会主义过渡,情况可能会好得多,生产力也可能会得到更快的发展。与此相联系,毛泽东这时大批分散主义,也带来了不好的后果。它虽然加强了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当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进行,但也使政府失去了独立性,大权完全归于中共中央,而且中共中央的集体领导也开始有名无实,权力完全集中于党的主席一人手中。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后来实践说明它存在很大弊病,不利于发扬民主,实行集体领导,也不利于纠正主要领导人的独断专行和工作中的失误。后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许多问题,即从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而来。因此,结合我国后来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重新审视1953年对新税制的批评,是十分必要的。


  (载《史志研究》199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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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刘志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收史长编》第一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217-


  219页。


  [②]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27页。


  [③] 转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页。


  [④] 转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245-246页。


  [⑤] 《反对党内的资产阶级思想》,1953年8月12日。


  [⑥] 《陈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7-199页。


  [⑦]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237页。


  [⑧]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237-238页。


  [⑨] 陈和龙主编:《当代中国财政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3-114页。


  [⑩]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1-1432页。


  [11]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1-1432页。


  [12]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8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589-593页。


  [13]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96页;《为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1950年6月6日。


  [14] 刘少奇:《关于中国怎样从现在过度到社会主义去的问题》题解,《党的文献》1988年第5期,第53页。


  [15] 林蕴晖等:《凯歌行进的时期》,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05页。


  [16]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236页。


  [17]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228页。


  [18] 《批判离开总路线的右倾观点》,1953年6月15日。


来源:共识网转自作者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