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滥用的对策: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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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政报》更名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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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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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春季供种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授予都江堰市等11个县(市、区)“四川省乡村旅游示范县...
·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的公示(第5号)
·关于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查决定的通告(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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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0〕20号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正在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促进我省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了一定贡献。在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更高要求,赋予供销合作社新的使命。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是发展现代农业,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要;是活跃农村流通,扩大国内需求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需要。全省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推向新阶段。   (二)准确把握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新形势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按照“两个加快”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根本要求,围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服务为一体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到“十二五”末,新型基层综合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更加完善,社有企业带动力、竞争力显著增强,供销合作社经济实力和为农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实现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扎实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三)完善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的市场带动作用,依托供销合作社农资连锁企业加快建设一批统一采购、跨地区配送的大型农资企业集团,新建和改造一批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区域农资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农资配送站和村级农资放心店,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力发展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农资商品经营和技术服务。加大庄稼医生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庄稼医生职业资格认证。围绕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积极调整农资经营结构,拓宽经营范围。加快建立化肥、农药、农膜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动态监测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   (四)优化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进一步培育壮大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和连锁超市、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发挥供销合作社“一网多用”优势,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和经营网点依法从事家电、图书、药品、食盐、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五)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加快完善冷藏、仓储、运输、零售终端设施,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加强农超对接,推动供销合作社企业、批发市场和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构建多元、长效、稳定的产销对接新模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棉花仓储物流设施,承担国家和省级棉花储备、进出口等任务。鼓励供销合作社承担边销茶、羊毛等储备和经营任务。   (六)整合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快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七)规范发展烟花爆竹经营网络。支持改造重组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经营业务,加快构建省、市(州)、县(市、区)连锁经营管理体系。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三、加快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基层体系   (八)加快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按照“新建与改造并举,以新建为主”的原则,以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改造建设一批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基层社。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各类农村为农服务组织,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协会,都是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各相关部门要在财政、税收、工商登记、用地等方面给予基层社重点扶持。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九)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对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作用,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培训、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的资金,可安排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用。   (十)加快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抓住国家推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机遇,充分利用和整合新农村建设的有关项目和资金,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加快对供销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站)、“双代店”及其他服务网点和设施的改造,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为各部门相关下乡项目集中服务提供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省供销社负责全省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的综合规划和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新农村示范片等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相关扶持政策,推进公共服务和现代文明向农村延伸。   (十一)积极培育各类行业协会。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农资、棉花、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行业协会建设,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行业协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十二)参与创新农村现代服务组织。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互助合作保险和农业信贷担保试点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农民工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涉农高中等职业教育,筹建四川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四、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十三)深入推进社有企业改革。积极探索社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采取经营者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社有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   (十四)着力壮大社有龙头企业。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等传统行业优势,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社有企业联合发展,做大做强。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努力开拓新业务、新项目,延伸为农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加快薄弱与空白市、县社有企业的恢复重建,带动经营服务网络的恢复和发展。   五、进一步落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支持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考虑供销合作社的实际困难,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由同级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方案,切实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协商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于2010年底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土地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形式,对原有商业、生活设施进行改扩建,盘活社有资产。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十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抓紧完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充实建设内容,省级财政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按照政府引导、供销社主办、各部门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搭建农村社会化服务平台。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输销售设备,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会组织管理工作。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   (十七)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企业的金融服务。各专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逐步提高供销合作社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切实缓解供销合作社企业融资困难。对供销合作社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所需贷款,给予优先保证。允许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八)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与农村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同等对待,在建设用地、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经营许可、资金安排、建设立项、土地征用、贷款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广泛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以灾后恢复重建为契机,加快推进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六、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   (十九)加强联合社建设。县及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是重要的涉农部门。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联合社要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二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投资办企业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二十一)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及时配齐配强班子成员,把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有开拓创新精神、作风正派、年富力强、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干部选配充实到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吸纳各类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二十二)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领导,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明确的目标规划和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农业、商务、建设、金融、工商、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给予配合和支持,研究制定和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省供销社要深入研究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问题。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紧紧抓住历史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扎实实完成各项改革发展任务,力争使我省供销合作事业实现更大发展,为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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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发    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发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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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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