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彩雀花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办事项目/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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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2007年01月21日   2011年9月25日自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来源:省国土资源厅   360docimg_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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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0日)第五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申请条件

  (一)国家和省级项目,以及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上土地的临时用地;

  (二)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时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六)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申报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临时用地请示,即《×××市(州)国土资源局关于××××××临时用地的请示》;

  (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用地批准文件;

  (三)临时使用土地的现状图、勘测定界图;

  (四)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

  (五)临时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补偿协议、复耕协议;

  (六)涉及申请人(土地使用者)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应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书面告知书,举行听证的应附具听证笔录。

  四、办理程序

  (一)县、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持上述临时用地报批材料报送到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对临时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退件。符合要求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复;

  (三)县、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临时用地批文后,划定临时用地范围,并对临时用地补偿费收缴和用途、面积等实施监督,临时用地期满应及时归还,进行土地复垦等。临时用地期满后仍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办理申请延期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五十七条,《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关于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

  (二)收费标准:土地复垦费:每平方米10-20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管理费为补偿费的2%。缴省国土资源厅的土地管理费为总土地管理费的20%。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管理处:(028)87036280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国土资源厅:www.scdl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