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情怀吉美广场舞:宁波新住房“限购令”操作细则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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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住房“限购令”操作细则昨明确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1年02月23日 07:47   【 】 【打印

  经核查后的家庭已有住房套数,决定有否购房资格

  已有两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家庭禁新购住房

  违反限购政策而购房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或合同备案

  就新近出台的“甬八条”中关于住房限购的这一块内容,市建委昨天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新住房“限购令”的具体操作细则。

  “该操作细则奉行的总体原则,是通过对购房家庭户籍及已有住房套数的严格认定、核查,来控制新购住房行为、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市建委有关负责人称。

  按照该原则,已有两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以及已有一套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即日起将不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再新购住房——即便通过弄虚作假买了房,一旦被查出,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或合同备案。

  能否新购住房,关键看两个条件

  根据新“限购令”操作细则所奉行的原则,一户家庭从2月20日起是否具备新购住房的资格——即可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购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关键看两点:一是户籍,二是截止购房之日家庭已拥有的住房套数。

  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如截止购房之日只拥有一套住房,可再新购一套住房。如已有两套住房,则不允许新购住房——但如果在购房日前已卖掉一套住房,允许再新购一套住房。

  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判断其是否具备购房资格,除看其截止购房之日有几套住房外,还要视其能否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

  如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且截止购房日无房的家庭,可以新购一套住房;现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则只能在购房日前卖掉手头全部住房后,才允许再购进一套住房。

  至于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管现在有房无房、是否把现有住房卖掉,都不能再新购住房。

  本市户籍家庭如何认定?

  市建委方面解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值得关注的是,军人和学生两类群体,如能提供相关证明,可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其中,驻甬部队现役军人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购房家庭全部成员相关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服兵役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外地在宁波市范围内就读的学生,在提供就学所在地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人员赴外地求学且户籍迁往外地的,在提供因求学原因将本市户籍迁往外地的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市建委方面介绍,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包括三类:

  一是该家庭成员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

  二是该家庭成员已经受理交易过户的存量住房;

  三是该家庭成员已进行网签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

  对居民家庭已有住房情况的核查,由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

  具体流程,首先是购房者到拟购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拟购住房所在地在市海曙、江东、江北和宁波国家高新区的,由宁波市房产交易中心统一受理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其他行政区域的,由拟购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核查申请。

  其次,各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核查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对于符合新购住房条件的,出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证明。

  最后,购房人凭《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等证件资料新购住房。

  需要注意的是,对2户及以上家庭共同新购住房的,房屋登记机构会分别按其所属不同家庭审查购房条件;均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方能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屋登记手续。

  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核查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如果是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核查家庭住房情况时,应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

  如果是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同样应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外,还应提交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属引进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开发商和中介应查验购房者购房资格

  在新住房“限购令”操作细则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住房或提供中介服务。

  对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在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查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等证件原件。

  其中,《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原件作为合同附件,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留存备查。

  对于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者,在买卖交易双方经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中介机构也要对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等证件原件进行查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原件等证明材料作为附加申请登记的材料,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留存。违反限购政策购房会有何后果?

  操作细则规定,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承诺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将此表作为合同的附件。

  如果购房者隐瞒实情、提供虚假信息,违反限购政策购房,最大的风险是新购住房过不了户或合同备不了案。

  操作细则明确指出,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存量住房买卖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时,应查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不能提供《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的,合同不予备案。

  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政策,操作细则明确,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行处罚、予以曝光,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新“限购令”对两类特殊群体购房有不同规定

  这两类群体,一是住房被征收(含拆迁、搬迁)的家庭——简称拆迁家庭,二是境外机构和个人。

  其中,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家庭,其在新购买住房前,可凭安置补偿(拆迁、搬迁)协议、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婚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到购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申请出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而选择调产安置的拆迁家庭,可凭安置补偿协议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新购住房,操作细则明确,严格按照住建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11月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据此通知,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其中,对于境外个人购房,房管部门在办理其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相关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宁波晚报记者 程旭辉 通讯员 吴培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