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记录仪操作:哈市“住房限购令”细则今起实施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6:54:31
哈市“住房限购令”细则今起实施http://www.hljnews.cn 2011-02-28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黑龙江日报

  黑龙江新闻网讯 27日,哈市住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即“住房限购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8日起,“细则”正式实施。细则实施后,市民购房时隐瞒住房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限购政策:“细则”规定,哈市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向其售房。

  限购时间: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时间分别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和受理转移登记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和受理转移登记时间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限购条件:“细则”规定,一户家庭是否具备再购房资格,关键要看两点,一是户籍,二是截至购房之日家庭已拥有的住房套数。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除看其截至购房之日有几套住房外,还要视其能否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指从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内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内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限购住房不包含拆迁安置住房。

  违反限购的惩罚:“细则”中还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义务,并要求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售房手续。

  同时,在实施限购政策期间,有关部门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二手住房转移登记时,应核查购房人准购信息,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予提供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服务和办理二手住房转移登记。

  此外,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住房限购政策,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则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