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空调维修:从刑法罪名的大幅变迁看中国法治演变的进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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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罪名的大幅变迁看中国法治演变的进程http://view.QQ.com  2009年09月11日10:48   中国网    我要评论(12)

刑法罪名的大幅变迁反映了刑事领域几十年来大规模和较高水平的立法活动和实践,反映了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也反映了人治向法治演变的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四个刑法修正案,对其作了一系列修改补充。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统一认定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2年3月15日和2003年8月15日联合发布了两个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目前我国刑法共有罪名422个,其中,过失犯罪48个,占总数的11%;故意犯罪374个,占总数的89%。

消失的罪名

1、反革命罪消失

“文革”时期,由于没有制定统一的刑法典,罪名都由审判人员自己确定,许多罪名前不论青红皂白都得加上“反革命”二字,所以曾经闹出过把偷看女知青洗澡定为“反革命偷看青春罪”之类的笑话。改革开放后,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刑法的发展也进入一个新的时期。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刑法典。它的诞生,表明新中国的刑法典从无到有,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由于历史的惯性,1979年颁布的刑法仍然带有较强的政治色彩,刑法学界也将1979年刑法解读为“一部闪耀着毛泽东思想光辉的刑法”,最为典型的就是分则第一章中的“反革命罪”。

关于反革命罪的规定,1979年刑法根据建国初期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有关政策,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规定了一章“反革命罪”。但17年的实践证明,“以反革命为目的”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在实践中很难认定,而且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从法律角度看,将危害国家的犯罪行为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更为适合、更为科学。因此,新刑法将“反革命罪”一章的章名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对于该章的一些犯罪的构成条件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

2、奸淫幼女罪被强奸罪取代

奸淫幼女罪,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奸淫幼女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如果已满十四周岁,则不构成本罪。这主要是出于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保护。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这些未成年人还处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对一些行为的认识还比较肤浅,对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的认识也比较模糊,更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特别是性侵害。这就需要我们全社会切实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特别的保护,刑罚手段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2、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如行为人采取暴力等强制手段,以物质利诱等哄骗手段,也不论幼女本人是否同意,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就构成奸淫幼女罪。为了体现在法律上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男女性器官发生接触而无论是否好,即构成奸淫幼女罪的既遂。由于幼女的身体发育、智力发育极不成熟,一旦受到性侵害,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会影响其一生,因此,有必要对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奸淫幼女罪的,以强奸犯罪论,从重处罚。

3、流氓罪被分解成多个罪名

1979年刑法的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当时,这条规定对于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个罪逐渐成为一个典型的“口袋罪”,一些很难定性的行为就往流氓罪上靠,导致适用范围过广,有失法律的准确性和严肃性,颇受非议。民间有了“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这样的说法。为了适应不断出现的变化和发展,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至此,流氓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的历史就成为了过去。

4、投机倒把罪退出历史舞台

从市场交易行为出发来观察改革开放,对“投机”的不同认识就像是一条纽带,贯穿着这30年。几何时,“投机”与“倒把”并列,一度成为刑事司法中的专业术语。从“能不能”,到“要不要”,再到“会不会”,多少人的命运维系在国家决策层对“投机”行为的理解之中。1982年初,中央刚刚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

当时的温州乐清柳市镇,家家户户做生意。“严打”波及温州后,柳市“八大王”首当其冲。除了闻风出逃的“螺丝大王”刘大元,“八大王”几乎都遭遇了牢狱之灾,罪名就是投机倒把。两年后,“八大王”全部平反,收缴的财物从国库拨出如数归还。但“投机倒把”并未因此而消失。相反,1987年9月,一份名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行政法规正式施行。在刑事司法中,“投机倒把罪”也是当时著名的三大“口袋罪”之一。所谓“投机倒把是个筐,经济违法行为都往里装”。“投机倒把”的入罪,不仅压抑了民间的创富激情,还造就了滥觞于司法实践领域的“选择性执法”。

1997年,“投机倒把罪”正式从刑法中隐退,被分解为非法经营罪、倒卖文物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新罪名。又过了11年,国务院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划上了句号,官方公布的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投机倒把罪”的出现与消失,恰好反映了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折射出刑事法治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