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臭豆腐图片大全:从律师的执业环境看中国的法治现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7:38:47
                                      
                              
  
  近期,被喻为“北海事件”的四律师“伪证罪”事件引发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先生怒斥“北海已经找不着北了”,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陈光中教授称“北海事件是司法制度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律师认为“北海案件是对律师搞职业报复”,前律师李庄则撰文直呼“请北海放过四律师”。
  近几年,我国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呈下降趋势,近几年来全国有律师参与辩护的刑事案件的只占法院同期审判案件的百分之十几,不到百分之二十。很多律师不愿承办、不敢承办刑事辩护案件是不容否认之事实,同时,刑事辩护质量也在下降。有的律师出庭辩护走过场,甚至连基本案情都没有弄清,基本没有律师自己的调查、取证,只按条条框框讲一些客话、套话,致使相当一部分法官认为律师辩护可有可无。很多律师私下说,在中国做律师难,做刑辩律师更难。
  《宪法》第五条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纵观社会现实,本人认为:我国目前尚不能称为已经是法治国家,我们正在建设法治国家,我国的法治进程任重道远。
  第一,没有独立的司法
  社会上存在着严重的法外特权、以权压法、干预司法现象。虽然《宪法》也宣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有些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基本由或完全由政法委主导,实行“公检法联合办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莫不如此。贺卫方教授认为,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公正。陈有西律师多次谈到,没有独立的司法、任何人都是不安全的。今天对别人刑讯逼供、践踏人权的某些人,明天就有可能成为被刑讯逼供、被践踏人权的对象。
  第二,律师不敢说真话、不敢说实话
  温家宝总理说,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总要有一批心忧天下、勇于担当的人,总要有一批从容淡定、冷静思考的人,总要有一批刚直不阿、敢于直言的人,这是千百年来中国仁人志士崇高的精神追求。温总理在会见香港特区原全国人大代表吴康民时谈到,内地的改革所遇到的困难,主要是两股势力,一股是“封建残余”,一股是“文革遗毒”,两股势力影响了人们不敢讲真话,喜欢讲大话,社会风气不好,应该努力纠正。
  江平先生认为,律师的全部工作是坚守正义、挑战权力。要创造条件,让律师说真话、说实话。如果律师都去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将成为一句空话,这对整个国家、整个民族无疑都是一场灾难。
  第三,律师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我国律师实行律师协会自律管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相较公检法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尚是小弟一个,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导致了个别地方出现了封杀、打压、迫害律师的现象,不但屡禁不止,似乎还呈现蔓延之势。律师受到欺负后,反映到司法部门、律师协会,律师的权益通常得不到有效维护,反而,公检法若是投诉律师,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则成了配合公检法“修理”、“查办”律师的帮手,让律师很寒心。我们要记住,权利从来都是争取来的。
  第四,司法人员肆意曲解立法原意,选择性执法
  高子程律师曾经坦言“当法律背离道义,道义只是无助的同情与呻吟。“北海事件”中北海警方公然的违法乱纪行为早已激起人神共愤。北海警方不但不能反省自身,反而无理狡辩一向是依法办案的,没有发现下面出现违法办案的问题。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具有特殊性,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律师的会见安检仍要进行,律师会见时仍要派员陪同监视监听且态度强硬。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这样评价北海警方“他们跟我耍无赖。”
  《南方周末》一篇《北海抓律师事件:“政府痛恨”的律师不能释放》文章透露,为应对局面,减少压力,降低案子的风险度和关注度,北海警方释放杨忠汉、罗思方和梁武成三律师,批捕杨在新,因为杨在新是“主犯”,另外,杨在新在“历史上有问题”,杨办过许多敏感案件,是G.A局“关注过”的人。公权力对律师尚且选择性执法,何况对待手无寸铁的老百姓了。
  有人戏称,中国法治现状:三大基本法,领导的看法、领导的想法、领导的说法;三个诉讼规则,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三个法律效力原则:宪法做给外国人看,法律服从内部规定,内部规定服从领导指示;法治基本状况: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这些话未必完全正确,但值得我们警醒。
  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在一个真正实现了依法治国的国度里,律师应当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声誉。对律师的封杀、打压、迫害越严重,说明社会矛盾越尖锐,说明公权力越急于隐瞒事实、掩盖真相,说明社会越不民主,说明社会越不法治。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较为突出,暴力城管、强制拆迁构成了社会“不和谐”的两类标志性的社会性事件,法治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律师的参与。
  社会需要正确认识律师!
  社会需要切实善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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