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稚京的火:民事裁判中利益衡量的适用-人民法院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6:17:16
  民事裁判中利益衡量的适用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庞景玉 法谚云:“法爱衡平”、“法官心中应常有衡平”。作为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尤其是民事案件裁判中要将利益衡量贯彻始终,在“审”、“调”、“判”过程中,对涉及权利冲突的协调,应充分体现“法”的“公理”精神,“审”的“公正”原则,“调”的“公心”理念,“判”的“公平”结果,“利”的“平衡”保护,“两利相衡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轻”,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从民事裁判角度审视利益衡量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有道是,法律的背后是法理,法理的背后是人情,人情的背后是利益,正如内乡县衙闻名全国的楹联“天理、国法、人情”。因此,司法裁判的背后蕴藉着利益的衡量。所谓利益衡量,又称利益考量、利益平衡,实际上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妥当平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民事诉讼,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角逐。利益衡量的引入,并未否定现存的法律体系,而是对现有法律思维、法律解释方法的一种创新,引入实体的价值判断,以实践真正的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司法衡平的方法,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始就为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家和法官们所普遍运用,后来延伸到世界各国。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曾言:“假如将法律条文用一个图形来表示,这是一个中心部分非常浓厚,愈接近周边愈稀薄的圆形。在其中心部分,应严格按照条文的原意予以适用,不应变动。如果说中心部分通常可以直接依条文决定的话,则周边部分可能出现甲乙两种结论,难有定论的情形。因此,适用法律时当然要考虑各种各样实质的妥当性,即进行利益衡量。”根据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理论,在现代许多国家的立法过程中,已开始重视对已经获得或正在迫切要求得到法律承认并保障的各种利益主张进行权衡,尤其当它们之间发生冲突时。

  在民事裁判中,利益衡量的行使主体是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利益衡量的适用前提是法官在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时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相互发生冲突的利益关系;利益衡量的价值目的是对各利益重要性的评价及利益的选择和取舍。当然,这种选择和取舍,必须追求公平正义;利益衡量的内在功能是对各种利益主体的权利作出衡量和估价,以及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恰当的标准;利益衡量的司法实质是力求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谋求公正审判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双赢”。

  二、民事裁判中利益衡量的操作规则

  在民事裁判中进行利益衡量时,应严格遵循的操作规则是,实质判断和法律依据。

  1.把握实质判断。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中作出的哪一方当事人应当受保护的判断,称为实质判断。法官在民事裁判中实质判断时应遵循:生存利益高于财产利益,物质利益高于精神利益,现时利益高于未来利益等。在利益衡量的运用中,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对双方当事人具体不同的各种利益进行分析后,作出实质判断,实现和谐司法。

  在民事裁判中,利用利益衡量进行实质判断时,应当做到“三个衡平”:(1)利益衡平。处理具体个案时,法官要在同一层面上考虑所有相关的利益主张,排除一切不应考虑的因素,进行利益之间权衡,实现在确保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对个体权利义务进行平衡。(2)价值衡平。法官在民事裁判中进行价值衡量平衡价值冲突时,不应拘泥于某种固定的单一的价值准则,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益衡量的价值准则,进行价值衡平。(3)调解衡平。在民事裁判中,要严格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法官在调解上把握好利益“平衡点”,衡量各方利益,力促调解,事了案结。

  2.求证法律依据。法官并非仅依利益衡量裁判案件,而是在进行利益衡量得出初步解释结论之后,还须进一步从法律上寻求根据,用现行法上的根据验证自己的初步解释结论,确定其适用范围,并增强其说服力。法官在作出实质判断之后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求证。一是明确选择目的。即为通过选择使冲突化解,且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应得的保护。二是确定备选对象。即根据个案情形找到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三是分析确定依据。即根据选择目的对备选对象逐一进行分析,作出利弊权衡,选择确定最佳法律依据。

  在民事裁判中,求证法律依据时,还应做到:一是准确界定案件纠纷的性质。根据当事人的诉争,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案由,这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二是确定援引法律的效力。把握法律的层次效力、期间效力、地域效力三个方面。三是准确运用法律“参照”。在民事裁判中,适用法律、地方性法规、国家政策、司法解释时是“依照”执行,而在适用规章时是“参照”执行。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与利益衡量的良性互动

  在民事裁判中,法官进行利益衡量并不能任意而为,司法的创造性与制约性是并存的,要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与利益衡量的良性互动。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创造性,法律存在漏洞时,需要法官对利益冲突做出最佳的价值判断和理性选择,要对法律做出最佳的解释和适用。选择利益衡量就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体现出利益衡量,体现出司法公正,实现公平。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换言之,法官的价值在于经验。作为法官尤其是民事审判的法官,需要娴熟的法律知识,更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才能把握好利益衡量,才能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恰当行使。因此,法官针对个案,应综合利益因素、效果分析、成本比较考量,以求得最佳选择。裁判时要充分说理,针对各具体案件,依照法律精神、立法目的,斟酌社会情事和需要,详细论述利益衡量的具体过程,展示利益衡量的实质理由,以求得利益均衡和妥当性。

  作为民事裁判的法官,面对诉争的个案,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利益衡量方法,追求社会效果,从而化解纠纷,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做到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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