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产品大全:被告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被判刑-人民法院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8:31:12

  本报讯 重庆市涪陵区三人勾结规划局局长成立公司,低价购买土地使用权9.576亩,高价倒卖给中石化川渝公司涪陵分公司修建加油站,从中牟利共计人民币387万多元。日前,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夏祥权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2万元;被告人陈林森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2万元;被告人陈奕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2万元。责令夏祥权退赔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0万元;陈林森退赔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2万元。

  2003年,夏祥权、陈奕光、陈林森与重庆市涪陵区原规划局局长夏祥文(另案处理)共谋倒卖土地使用权牟利。2003年7月5日,四人决定成立了重庆市涪陵区巨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确定了股份比例为夏祥文35%、夏祥权20%、陈奕光19%、陈林森16%、陈洪攀(另案处理)10%。2003年7月10日和2004年6月28日,该公司购得涪陵区高山湾四组3.4亩和涪陵滨江路6.176亩土地使用权,在均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情况下,高价倒卖给中石化川渝公司涪陵分公司修建加油站,从中牟利共计人民币387万多元。该公司共拿出利润200万元按出资比例分红,其中,夏祥文分得70万元、夏祥权分得40万元、陈奕光分得38万元、陈林森分得32万元、陈洪攀分得20万元。

  另查明,2004年至2005年期间,夏祥权先后三次送给了时任涪陵区商委副主任的刘西尧(已判刑)共计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陈奕光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陈奕光退出赃款3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祥权、陈奕光、陈林森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夏祥权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夏祥权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奕光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退清全部赃款,具有悔改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郑德伟)

  ■法律释明■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本案中,被告人夏祥权、陈奕光、陈林森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获利387万多元,属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