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魂之刃赵云视频:是谁在忽悠消费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6:13:59
厂家商家为推介新产品,通过广告之媒,请个明星现身,这是正常的商务活动。但因广告,不少消费者被广告误导消费而被忽悠的现象值得深思。
厂家商家在竞争十分激烈的商战中,抢占媒体,聘用明星名人,进行广告大战,这种经营的理念、动机、手段和目的本无可非议。但是,通过广告这种“阳光运作”的产(商)品推介方式,一些名不副实的商品忽悠了不少消费者。忽悠消费者的始作俑者是商品生产的厂家,其次是广媒(广告和发布广告的媒体),再次是明星名人的“移情效应”使消费者爱屋及乌。
回首这些年来的商品广告,“事件”不少:2000年哈药六厂盖中盖口服液广告遭质疑,2003年盖中盖口服液广告涉嫌利用希望小学作卖点,2004年新兴医院“送子神话”广告片被媒体曝光,2005年三精牌葡萄糖酸钙口服液广告被北京市工商局叫停,2006年“亿霖木业”广告全面叫停后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传销而相关责任人被逮捕或刑拘,2007年的胡师傅不粘锅广告被查出属不实宣传[1]等等都是厂商、产品、广告、明媒、明星共同作用,忽悠着消费者。消费者被忽悠后,将厂家商家和代言明星告上法庭之事也常发生,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却难尽人意。
从主观方面看,厂家商家只看重自己的商业效益,有意标榜自己产品的特别功能,来获取广泛的消费群体,以较低的成本,创造更高的商业利润。从客观方面看,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看重的是经营、发布广告的丰厚而易得的高额回报。这些是不实广告出笼并顺利得以发布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消费者角度看,受到的是不实虚假广告的双重侵害,即承担商品高昂的广告费和花钱买气恼。在一些因不实广告而引起的纠纷中,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代言人都自鸣冤诉苦,以自己也是“上当受骗”推责。其实,不实广告真正忽悠的只是消费者。
不实广告泛滥,除了消费者以外的各方利益以外,诚信体系、法律制度、心理效应等方面的缺陷是主要诱因。
诚信,这是商场的信誉和命根。当今社会环境中,诚信还是基于我们的文化传统和人们道德观念,仍处于诚信体系的发育阶段。就是说,除了人们自觉恪守诚信之外,在经济、商务交往活动中,还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诚信保障体系。在这种背景下,广告主(厂家、商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言人等不受诚信约束,不拘诚信规则、不虑诚信瑕疵后果,加上有的广告管理机关可能的疏忽,信口开河的不实广告自然就没少忽悠消费者。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健全,真实、合法的广告,才能引导消费者放心消费。
法律制度,是有效规范广告发布的真实、合法、诚信的根本保障。1995年2月1日施行的《广告法》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时势要求,难以调整广告失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问题。如广告法中重行政管理,轻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处罚法律救济渠道明确,广告侵权后民事权益法律救济渠道不明确;广告发布者只限于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没有广告代言人这个实质上的广告发布者,更无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等等。一旦发生广告忽悠消费者的侵权纠纷,不便依法调整因广告引起的法律关系。现行广告法过于原则的规定,也是不实广告泛滥,发生纠纷又难以解决的“软肋”所在。
心理效应,也是消费者被忽悠的原因之一。广告动机、广告发布、广告代言、其本身就是浓厚的商务活动。厂家、商家为使广告产生预期效果,广告词组织、广告画面构思、广告代言人物色,都必然有其“商机”。就拿代言人那极富激情、赞誉、自信、煽动的台词来说,所言的产品并非都经他们“临床”亲验,有些消费者是因“名人效应”的心理驱使才被与广告词不相符的产品忽悠了。
不实广告忽悠了消费者。严格广告发布程序和发布渠道,细化发布虚假广告法律责任追究的各主体责任,明确遭不实广告侵权的法律救济渠道,是预防和解决广告引起侵权的法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