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联盟睡前故事3:慎防律师行里的“拔高式高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1:45:55
慎防律师行里的“拔高式高买” 作者: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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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律师行 拔高式 高买 上访人 仇视政府

 

高买是指旧时人们对窃贼的委婉称呼,指“买”东西不用付钱,手段高明。此语曾流行于20世纪初或更久远的时代,后来不再流行,但香港方言仍保留,如商店里的警示招贴:“严拿高买,送官必究”。本文所称的“拔高式高买”,是指无德律师用往高拔得手法,把你骗的滴溜溜乱转,最后再起诉你还没有支付代理费,无德律师无需支付道德成本。

 

     邹丽惠在2007年,曾用“拔高式”的骗人手法在一位走投无路的山东上访人张英处骗走1000元,结果什么事情也没有解决。估计张英再继续委托邹丽惠代理的话,按照邹丽惠“拔高式的代理方式”最终应该把“中华人民共和叉叉部”列为被告,弄个起诉状在网上信誓旦旦玩一把。但张英深知邹丽惠是在忽悠她,不再委托邹丽惠代理了。张英是明智的,虽然被邹丽惠骗走了1000元,但必定陷得不深,迷途知返了。

 

     2008年,邹丽惠受美籍华人官光、官忠的委托,以风险代理、办成收费的方式代理他们与林东凌合伙纠纷的相关法律事务。本来这个案子就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而自称巧舌如簧的办案高手邹丽惠非要弄成刑事案件,让官光、官忠按照邹丽惠“拔高式的代理方式”按刑事案件进行代理。当事人本身就一头雾水呢,听邹丽惠这么一说,就傻乎乎地跟在邹丽惠的屁股后面来到公安局。邹丽惠被投诉后辩解时称:“福州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报案,经过其据理力争,促使福州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当场接受报案、出具了(榕)公经受字第562号《接受案件回执单》和《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此后,邹丽惠律师又与委托人官光、官忠一道前往福州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与办案人员单某沟通案情、陈述代理意见;当获知办案人员单某有违法办案倾向,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情形时,邹丽惠律师及时地通过福州市12345便民呼叫网站向福州市公安局提出投诉,并向委托人官光告知其代理的全盘考虑和详细步骤,要求委托人给予配合。但由于委托人官光听信福州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办案人员单某的挑拨离间,不顾邹丽惠律师及其助手杨威的多次劝解,固执己见地单方解除委托合同,致使福州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在失去制衡和监督的情况下,于2009年5月初作出不立案决定。委托人官光取回福州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出具的《不立案通知书》后,邹丽惠律师及其助手杨威仍然耐心劝解,要求其继续履行委托合同,将《不立案通知书》交到申请人律所,以便帮助他们申请复议,并告知其不履行委托合同的法律后果(闽烨律函[2009] 1 号律师函和录音资料)。然而,由于官光听信了被申请人秘书处某负责人的误导,误以为其可以随意解除委托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此人告诉官光:“她没有帮你打赢官司,凭什么向你收费?你让她去法院告好了”),不但肆意毁约、拒绝配合邹丽惠律师的代理活动,还恶人先告状、向被申请人无理投诉邹丽惠律师“扣押委托人证据原件,阻止委托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怀疑也是受律师协会秘书处某负责人的唆使)。”

 

     2009年,陈永星也被“拔高式”的骗人手法给忽悠了。邹丽惠在起诉陈永星时称“因被告在原告律师办理其上述委托事项过程中,多次发生不配合律师代理的行为,有明显的违约倾向……”云云。

 

     2010年,林金水也被“拔高式”的骗人手法给忽悠了。邹丽惠在起诉林金水时称“代理律师遂于2010年5月31日帮助被告就第三人的违法经营(欺诈)行为,向福州市仓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网上投诉,要求仓山区工商局依法对第三人的欺诈行为立案查处,给予工商行政处罚,责令其向被告退还房产买卖差价和中介佣金。仓山区工商局未经依法、客观、全面调查,即回复称第三人在提供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存在欺诈行为。此后,代理律师又帮助被告接连对第三人的欺诈行为和仓山区工商局的徇私枉法行为提出网上投诉,直至就不服仓山区工商局的违法行政行为(网上答复)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仓山区政府未依法复议。代理律师认为,仓山区政府出于袒护、包庇仓山区工商局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政行为之目的,不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活动,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才能有效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遂于11月17日代书了《行政起诉状》,通过被告指定的邮箱发给被告,要求其打印一式五份,签名按指印后,用特快专递寄回,以便及时提起诉讼,为其维权。但被告不但不配合原告及其律师的代理活动,拒不签署《行政起诉状》,还于11月23日下午唆使三个不明身份的人前来原告律所威胁、闹事。另据仓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人员透露,被告已经领取了第三人退还的款项,所以才不愿把案件继续进行下去。”

 

       鉴于邹丽惠种种“拔高式的代理方式”我不敢苟同,在网上提出质疑。随后,邹丽惠为吸引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里更多上访人的眼球,发表了所谓《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对“过河拆桥”、不讲诚信的委托人展开全面反击》,对昔日的衣食父母痛下杀手!

 

    今天,我再次看到邹丽惠“拔高式”的大作《邹律师帮助农民工维权,对省部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分别是“国家叉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叉叉部”。可真正到了打官司的档口,邹丽惠话峰一转写到:“陈炳正投诉中宸国际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工头侵犯农民工权益投诉书”,这本应该将官司进行到底的案子却又被她玩了一把。

 

     【 “拔高式的代理方式”的基本公式】 

      从轻案拔高到重案,从简单案件拔高到复杂案件,与委托人签定“生死文书”,一但代理律师“怀疑”委托人不配合责任全由委托人自负。一是反驳委托人不配合,二是起诉委托人还欠代理费若干元。总之,打不赢官司的责任全部是委托人造成的,与代理律师无关。

 

  【“拔高式代理方式”产生的社会危害】 

  上访的人大多是走投无路的某一事件的当事人,也是拿不起钱,打不起官司的诉讼当事人。律师可以代理上访人的案件,也可以不代理上访人的案件。一但接受了上访人的案件,就要以社会稳定为主要目的,协助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化解社会矛盾,降低诉讼成本。而邹丽惠的做法不是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是鼓动当事人往上面告,告到省里,告到部里,一直告到联合国。用这种无休止的滥告,好似邹丽惠是在维护社会正义,帮助当事人维权,其实邹丽惠是在激化社会矛盾,鼓动上访的人仇视政府,因为上告的越高,时间拖得就越长,当事人投入的各项成本就越大。最后,一切打不赢官司的责任全部摊到当事人身上,一切都是当事人不配合邹丽惠,委托人叫苦不迭,又增加了对社会的仇视,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