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联盟十大必买英雄:“坐牢补偿”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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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补偿”从何谈起?

网友:赵海峰 2010年10月25日13:47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坐牢补偿”从何谈起?--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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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10月20日《检察日报》报道,有记者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调查时发现了这样一种令人诧异的现象: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公开炫耀。

  “坐牢补偿费”一说可真是令人匪夷所思,真是令人对贪官的贪婪折服。

  为什么会产生“坐牢补偿费”这一说,而贪官为何又坦然接受?原因不外乎有三:一是行贿人受到贪官的庇护,在出事之时未谈及行贿人罪责,因而出狱后原行贿人向其表示感谢;二是行贿人在贪官入狱后,为了不挤压自己的“生存空间”,为取得某些在职“贪官”的认同和信任,而不惜大出血本;三是出狱后的贪官认为反正我现在无职、无权、无党、无派,此时收受财物就可不惧党纪国法了。

  受贿人出狱后收取行贿人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是对党反腐倡廉事业的亵读和挑战,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将极大挫伤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事业的信心和希望,必须严惩。

  受贿和行贿是两个对偶性犯罪,有受贿必有行贿,而在我们的反腐实践中,对行贿定罪失之以宽,尤其是对贪官的一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确”,更是“保护”了无数行贿者。因此,在打击受贿之时,也应把行贿列入重点打击对象,当行贿人被司法严惩时,“坐牢补偿费”自然就消失了。

  再者,关于出狱后的贪官收受巨额钱财是否违法问题,“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就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的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如若是收受“坐牢补偿费”与之前受贿行为有联系,那就是再次“请君入瓮”了。不管变换什么花样,行贿受贿永远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李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