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mv金桢勋:浙江省规范党政干部辞职“下海”的若干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1:58:55
辞职基本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作出辞职后遵守有关规定从业的承诺
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谈话,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和其他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审核、谈话、审计结果,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
办理离职手续。任免机关批准干部辞职后,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辞职后从业行为的限制
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地区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以及从事或代理经商办企业活动。
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及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以及从事或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其中,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后的从业范围以机关所管理的行业为限制范围。
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应于每年年底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离职后的从业情况。原单位党委 (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应了解掌握提前退休干部的从业情况。
辞去公职或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业的,由原所在机关同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辞职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开展调查。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