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三国之并吞八荒:浙江省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2:40:40
     发布者:金东廉政网   发布时间: 2008-1-15        为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程序和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于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N)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二、辞职条件
  1.党政领导干部可以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自愿辞去领导职务或公职的申请。
    2.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1)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3)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对地方党政正职和一些特殊岗位的领导干部要求辞去公职的,可先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辞职程序
  领导干部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和公职,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辞职手续:
    1.本人提出辞职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干部本人向党委(党组)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辞职申请表,说明辞职原因、是否辞去公职以及辞职后去向等情况,作出辞职后遵守有关规定从业的承诺。
    2.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谈话。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重点审核辞职申请人是否符合辞职条件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的规定,听取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了解情况。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和其他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要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3.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根据审核、谈话、审计结果,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本人,并指派专人与其谈话。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于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在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的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4.办理离职手续。被批准辞职的干部,一般应在批准辞职之日起15天内办理公务交接和离职手续。辞去公职的,其人事档案由原所在单位移交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所从业的单位。任免机关批准干部辞职后,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申请辞职的干部在任免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擅离职守。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包括不符合辞职条件而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四、辞职后从业行为的限制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提前退休和辞去公职后的从业行为,应当自觉遵守《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1.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地区范田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任职,以及从事或代理经商办企业活动。
    2.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及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其中,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于部,辞职后从业范围以机关所管理的行业为限制范围。
  上述“原任职务’’包括现任职务和辞职前三年内担任过的其他党政领导职务;“原任职务管辖地区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指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注册并在该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或者在外地注册登记的、但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五、辞职后从业行为的监督
    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应于每年年底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离职后的从业情况。原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应了解掌握提前退休干部的从业情况。
    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辞去公职或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业的,由原所在机关同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辞职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纪检监察机关应开展调查。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辞职;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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