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儿和少年薛之谦:《西蒙周专栏》房产税违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1:11:55

《西蒙周专栏》房产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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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是上周内地最热的话题。一般解读,房产税是冲着高房价和炒房现象去的,多少能起到点敲山震虎的作用;往深里说,房产税是要为地方政府培育稳定的新税种,是解决收入差距拉大、贫富悬殊的突破口。

愿望都很好。加上此前一天国务院推出的“国八条”,即第三轮的楼市调控措施,叠加效应既强势也明显,从次日上海和重庆市场的反应看,上述两重目的之前者,至少目前看来是初步达到了。

征税未经人大批准

但是,房产税极有可能引发史上令人关注的一场诉讼。因为开征此税,缺少法律基础,缺少全国人大的授权,在一定意义上,开征此税还与宪法精神相抵触。徵收房产税,是在保有环节向产权人徵收的税种,属於财产税的范畴。据《立法法》规定,任何向公民财产征税的行为,必须经全国人大批准。但沪渝两地显然只是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欠缺人大方面的立法程序。

国务院所以能批准,依据的是1986年通过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这部条例颁行已有25年,早已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于是,今年的1月17日,国务院颁发了《关於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的第76条为:将《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税收徵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税收徵收管理法》”。

文件修改前後的不同,只是对其中相应的名称作出更新,但这一步很关键,因为《税收徵收管理法》能赋予国务院更多的权限。表面看来,国务院此决定像是理顺了依据,开收房产税也有了合法性。但不可忽视的前提是,2009年的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废止了对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授权,国务院同时被要求尽快依据此前经授权决定制定的税收法规提交审议并制定为法律。这项决定更加体现了《立法法》的精神,在《立法法》的基础上,再次约束国务院不得对暂行条例自行修改,最多只能维持法规现状。而最重要的一点,则是提醒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制定新税法。

变相侵犯私人财产

很明显,国务院并没有走相应的立法程序,上海重庆获准开征房产税,国务院明言只是“试点”,而在中国,只要是试点的事情,法律法规大可以绕着走。所以,缺少法理基础的房产税,将来能否推行全国,现在看还是个大大的问号。

其次,房产税征税的对象既然是房产,当然就包括建筑在其上的土地,而在目前的中国,土地所有权属於国家,个人和单位只有使用权。大陆颁发的所谓房产证并非完整产权的证明,它只是一个使用期限70年的凭证。让纳税人为只有使用权的所谓财产交税,于情于理于法似说不过去。

直接地说,房产税的试点徵收,就是涉嫌以欠缺足够法律基础的方式侵犯了私人财产,此乃无本之末。虽然,开征此税有着这样那样的积极意义,但法律程序的欠缺却是致命的根本性错误。这好比一棵树长得再好再大,只要根子坏了,树早晚都要倒下。房产税的问题就发生在根子上,它直接攸关到:一,私有财产是否能有效得到保护;二,如何界定私有财产,既然到现在为止,中国的私人都无法完整拥有房产和地产产权,那麽就不能将房子界定为私产,征财产税更无从谈起。

深度改革不容再拖

更为重要的是,房产税的试点徵收,还使得中国土地的属性成为一道再也绕不过去的门槛。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土地属国有,私人和单位只有70年的使用权。这条根本性的规定,牵扯到中国社会制度的属性,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但改革开放33年後,土地使用权的70年期限已近一半,于是衍生出一个要命的问题——70年期满怎麽办?是自动无偿续期,还是有偿才能续期?若是前者还好,若是後者,势必会引起轩然大波。

中国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产权、体制、法律内在的抵触和矛盾,已然逐渐浮出,而且不可回避,更无法绕着走。社会现实与制度的这种不兼容,呼唤着执政党进行强而有力的深度改革。上海重庆此次试点徵收房产税,只不过令此矛盾更加突兀,如真的引发一场诉讼,对促进法治建设和改革提速倒也有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