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窝窝:2009年第31期(总第665期)--深圳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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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干部学习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深发〔2009〕8号[内容纠错]

各区委、区政府,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干部学习促进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深圳市干部学习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学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与知识经济时代相适应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进一步提高深圳人才竞争力和城市综合竞争力,依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干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学习促进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增强执政意识和提高改革创新能力、科学决策能力、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学习、培训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学习、培训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干部学习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干部自身实际,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以政治理论学习为重点,不断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五条 干部学习应根据干部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需要有所侧重。政治理论学习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加强党风、党纪、党史和国情、市情、形势的学习教育,切实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拓展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党外干部可根据自身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学习);政策法规学习重点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学习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实际工作所必备知识的学习;文化素养学习按照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干部学习方式主要包括参加组织调训、自选培训、单位自主学习、在线学习、学历进修、调查研究、业余自学等,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创新干部学习方式,充分调动干部学习积极性,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七条 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党校要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作用,按照“三个阵地,一个熔炉”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科学把握和改进党校教育,着力抓好忠诚教育、尽职尽责教育、道德情操教育和拒腐防变教育,使党校教育适应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党的干部教育要求和党的理论建设要求,进一步促进党的中心任务的落实、干部素质能力的提高和理论实践创新。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其它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不断加强和改进教育管理,按要求履行好干部教育培训职责。

  第八条 党校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师资队伍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及准入淘汰机制,促进师资队伍加快知识更新、提高教学水平,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教学工作队伍。

  第九条 党校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调研,及时了解干部教育培训需求,按照实用性、针对性、创新性的原则,开发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需要的教材,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实效性。

  第十条 党校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并通过开设“干部讲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激发干部学习兴趣,提升学习效果。

  第十一条 党校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学风建设,不断创新干部学习的考核和效果评估办法,通过考勤、考试、撰写学习心得、理论文章及调研报告、实地操作等多种形式,严格考核干部的学习态度、学习表现、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程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并如实登记备案,确保学习实效。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学历进修、自选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干部在职学习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培训、自主学习、在线学习。

  第十三条 加强干部学习引导和学习阵地建设。组织人事部门要每年定期发布干部学习指引,编印干部学习通讯和学习年报,建设干部学习网络,构建多层次、跨部门、跨单位的干部学习交流平台。

  第十四条 建立干部学习动态管理机制。组织人事部门要研究制定干部学习指标体系,定期收集、通报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干部的学习情况。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干部学习日”制度,健全完善内部学习制度,制定系统的干部学习计划,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和保障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确保处级以上干部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8天,其他干部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七条 建立干部学习考核和激励机制。把干部学习纳入干部年度考核体系,并作为干部考察、任职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市、区财政要加大对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确保每年有所增加,切实为干部学习促进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建立促进干部学习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干部学习规划和工作计划;整合优化院校培训机构体系等各种干部学习资源;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及干部学习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理论学习、宣讲、培训、宣传工作,对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进行部署、检查、指导,加强对干部学习的舆论宣传与引导。

  第二十一条 党校等教育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学科优势,为干部学习提供方针政策和理论知识的咨询与辅导;对干部学习动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开展干部学习经验交流与研讨;对干部学习情况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适时修订干部学习任务、学习评价和学习导向。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干部学习促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干部学习培训工作,带头学习,亲自督促,落实好促进干部学习责任,指定专人收集、汇总、填报干部学习情况,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