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瑞咨询排名: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发言摘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8:30:45
 忠实执行宪法法律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马 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政府工作有法可依,把政府权力从决策、执行到监督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人民群众能够监督和保障政府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政府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努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各级政府工作人员都要高度重视宪法法律的学习,使尊重宪法法律、崇尚宪法法律、遵守宪法法律、运用宪法法律,成为自觉意识。要以自身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提升,形成尊法、崇法、信法、守法和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忠实执行宪法法律。执行宪法法律,是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要坚持依法决策,防止和纠正越权决策、违法决策现象。严格行政执法,保护合法权益,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依法化解矛盾,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解决纠纷。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强化行政问责。

  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法制统一是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重大政治任务。要依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出台规范性文件,做到下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规范性文件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强化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超越制定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规定不当以及制定过程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建立行政法规规章清理机制,对与新出台的法律不一致、不协调,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重在细化、实化法律规定,增强针对性、操作性,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要把法律已经要求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规章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重点。在拟订新的法律草案时,要一并考虑配套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力求配套行政法规规章与法律同时出台、同步实施。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增强科学性、民主性,确保质量。

  

  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本质特征 努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王胜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要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质特征,做好人民法院工作。

  一是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治性,始终保持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具体体现。深入理解这一本质特征,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正确方向,确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必须始终坚持能动司法,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必须始终坚持严格执法,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人民性,努力维护人民权益。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深入理解这一本质特征,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回应群众关切,把司法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高度重视司法公开民主,通过推进司法公开民主不断促进司法公正。必须高度重视完善司法为民机制,认真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三是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统一、系统、分层的科学要求。深入理解这一本质特征,人民法院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必须做好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努力提高司法解释质量。必须加大科学管理力度保障裁判统一,确保人民法院正确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是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开放性,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将继承传统、借鉴经验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其先进性、包容性和开放性。深入理解这一本质特征,人民法院必须注重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注重借鉴国外有益司法经验,注重推进司法理论和实践创新,使人民法院工作始终保持健康发展态势,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努力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切实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建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力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随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和修改完善,人民检察制度日益健全,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些制度及其特色,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所决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自身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一要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二要认真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依法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促进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保障国家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三要认真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四要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不断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五要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近年来,检察机关根据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紧紧抓住制约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监督制约为重点,推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继续积极、依法、慎重、有序地推进改革,认真总结经验,努力为相关立法奠定实践基础,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十二五”时期。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作用。检察机关将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努力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而努力奋斗! 

 

  加深对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康生

  我们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立法工作提出的任务和目标,都是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同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要性认识的一次飞跃。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通过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迈入健康发展的新时期。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对“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的又一次深刻总结,对坚持和改进党的领导,牢固树立依法执政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党在新时期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标志着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已经开始了依法执政的历史性转折。1982年宪法出台前后,一大批法律相继制定,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之提出要加快经济立法,在20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是我们党首次提出建立法律体系,体现了党对经济工作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此努力工作,到上世纪末,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我们党治国方略的重大发展,表明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从过去的主要依靠政策向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的深刻转变。党的十六大对此作了重申。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依法执政的重大历史性成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更加注重完善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及其他领域立法,更加注重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和立法后评估,更加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党坚持依法执政,提高执政能力提供更加扎实的法制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断完善,为严格依法办事提供有法可依的前提。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重要讲话中,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出发,对党员干部严格依法办事提出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抓住严格依法办事的关键,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而不懈努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李适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实现民族复兴、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规律。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从中国国情出发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正确决策,为形成这个法律体系提供了政治保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之提供了理论指导;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为之提供了实践源泉;几代立法工作者作为“立法人”,秉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理想,执著追求、默默奉献、不懈努力,为之提供了人才支撑。

  这个法律体系来之不易,而不断完善这个法律体系将是更为长期、更为艰巨的任务。作为“立法人”,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继续保持坚定正确的立场、甘于奉献的精神、严谨细致的作风。具体立法工作中,要创新思维,树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立法理念:

  一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理念在立法上的体现就是立法为民。“人比天高,法比天大”,要常怀敬畏之心,始终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问法于民”,从民意中汲取立法的动力和营养,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与时俱进。要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通过法律修改、立法解释、法律编纂等多种方式,及时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补充完善。要遵循法律体系和立法工作自身规律,妥善处理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关系,使我们的法律既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客观要求,又顺应世界法律发展趋势。

  三是质量第一。要积极探索立法规律,完善立法工作机制。通过立法前的项目论证、立法中调研、立法后评估等方式,反映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要使法律规范互相衔接,协调配套。要妥善处理各类利益关系,确保法律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确定立法项目,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使法律更具现实针对性;在法律规范设计上,要力求明确、具体,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不求大而全,需要几条就规定几条,重在管用,重在实施。

  四是重在引导。法律规范中有原则和规则。原则注重倡导和指引,规则注重规范和约束。在强调用法律手段推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鼓励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建设“两型”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新的历史任务面前,要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法律规范的功能,使法律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助推器。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创新地方立法工作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周坚卫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地方立法工作需要把握“五个不变”,推进“五个转变”,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五个“不变”是:在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变;坚持党的领导、体现人民意志的政治方向不变;服务科学发展和地方改革开放的中心任务不变;维护法制统一和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原则不变;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根本途径不变。

  五个“转变”是:从侧重经济立法向经济社会立法并重转变;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从数量速度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从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化立法转变;从注重立新法向法的系统化转变。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法是相对稳定的,实践是不断发展的,必须处理好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

  二是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效率与公平往往是地方立法的难点,需要立足大局,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如我们在制定企业工会条例过程中,把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立法宗旨,准确把握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努力实现工人满意、企业家满意、工会满意。

  三是扩大公众参与和提高参与实效的关系。公众有序参与,重在提高实效。我们在制定就业促进条例时,组织了大规模征求意见活动。各类媒体发稿1200多篇次,网站浏览量30多万人次,公众提出意见300多条,常委会综合采纳吸收近百条,省人大网站与公众交流互动,对常委会分组审议进行视频直播等,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四是立法与法的系统化关系。我省一是抓“立、改、废”的统筹。推进法规清理常态化,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协调的,及时修改或废止。二是抓立法与法规的配套统筹。对上位法要求配套的,优先立项、起草、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要求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三是抓省人大立法、较大市立法、民族地方立法和政府立法统筹,保证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协调衔接。

  五是立法与法律实施的关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必然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因此,要更加注重法规的实施,注重配套法规的制定,注重实践效果的评估,不断提高地方性法规的执行力和公信度。

 

  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中的统帅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许崇德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时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终于形成了。它标志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推进到了新的发展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未来的发展,都离不开宪法发挥其必要的统帅作用。

  (一)宪法和法律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它们在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法律化的时候,党的那些最根本、最重要的主张以及人民最根本、最重要的意志,就制定为宪法,并赋予宪法以根本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宪法是统帅,但不是法律大全。宪法不能囊括全部法律规范,更不能代替一般的立法。宪法仅仅规定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政治制度等的根本原则。这些原则需要其他一般的法律加以落实,有的甚至是宪法本身明文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内容极其丰富,涉及面非常广泛,但是千条万条,既然形成了体系,它就不能不是一个层次分明、结构清晰的整体。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基本的要义是统一于宪法,服从于宪法的尊严,也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能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

  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统帅作用,不仅表现为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立法依据,而且还体现在法律制定之后,应该接受日常的监督审查。按照我国的现行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是否抵触宪法,并作出处理。即使是法律,甚至是基本法律,也要接受监督审查。

  为了进一步发挥宪法的统帅作用,立法者应认真学习,更好地掌握宪法的基本精神,并将其贯彻到立法工作中去。我国的立法从来坚持专门机关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路线,故从一定意义上说,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都是立法者。全体立法者上下一心,学好宪法,用好宪法,把宪法的基本精神贯彻到立法的全过程中去,就一定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发展、更加完善。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理论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李  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加强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以此为契机,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研究。

  一、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重大意义的理论研究。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化概括,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标志。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深入研究我国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为坚持、完善和发展我国法律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持。

  二、加强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经验的理论研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深入研究我国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经验:以宪法为依据,以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学习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立法为民;在立法中始终坚持人民意志、党的主张和社会发展规律相统一。

  三、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特征的理论研究。我国法律体系与资本主义法律体系有本质区别: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法学理论工作者要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本质、法治属性、结构特色和时代特征。

  四、加强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不断完善和发展这个法律体系,将是我国法治建设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进一步深化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在立法内容方面,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生态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在立法程序方面,进一步加强对立法程序和制度的理论研究。在立法技术方面,深入研究完善法律体系的立法技术问题,保证各类别、各层次法律规范构成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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