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挂机价格:平顶山市司法机关有多少法盲?-直话直说 -反腐战线老兵的博客-强国博客-人民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6:54:02
日前,河南省高院和平顶山市中院联合召开发布会,通报“河南农民时建锋诈骗368万元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判处无期徒刑”案最新情况。河南省高院党组认为,平顶山中院在审理时建锋诈骗一案时,存在审查不细、把握不严等问题,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决定对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主审法官娄彦伟对案件证据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免去其助理审判员职务,调离审判岗位,接受培训,等候处理。 刑一庭庭长侯晓宏领导不力,负有主要责任,失职,责令平顶山市中院依照法律程序提请免去侯晓宏刑一庭庭长职务,接受培训,等候处理。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建军,作为主管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把关不严,没有尽到应尽职责,经商平顶山市委同意,对其停职检查。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保振,作为院长,要对全院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对其诫勉谈话。
同时,责成平顶山市中院向河南省高院、平顶山市委写出检查,对平顶山市中院在河南省法院系统通报批评。 河南省高院作为审判监督的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不力,向河南省委、省政法委写出检查报告。
自“河南农民诈骗368万元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判处无期徒刑”案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一起普通的司法案件,迅速演变成社会性公共话题。舆论质疑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处:一是两辆大卡车营运8个月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368万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高速公路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二是时建锋被判处无期徒刑,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量刑是否过重?
尽管该案仍存在许多疑点,但对于时建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疑问已经有了答案。原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审判本案时大摆乌龙,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审判的根据是2002年4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9号)。该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河南省的标准,超过20万元即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原高速计算出来的金额,时建锋逃费达368万元,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但是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经明确修改为“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