舰队collection暴雷:湖北农业微观经济组织运行现状调查 - 中华经济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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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业微观经济组织运行现状调查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08-19 16:40  共5人浏览[大] [中] [小]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中国农村进入了一个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终废除人民公社体制,是迄今为止中国农村最具实质意义的重大变革。这一变革使农户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从根本上再造了农业的微观组织结构,这既是我国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一次根本性变革,也是中国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一次飞跃”。时至今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实现中国农业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就必须对农业微观经济组织进行再创新。再创新的目标,就是在巩固农户家庭在我国农业微观组织中主体地位的前提下,适度扩大农户家庭经营的规模和范围,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了解我国农业微观经济组织运行现状和创新趋势,了解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对于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创新的意愿,我们以农业发展水平居全国平均线上的湖北省为代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广泛细致的调查,取得了大量调查实证材料,下面将从不同的侧面对调查结果做全面分析。  一、湖北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现状与分析  (一)农户家庭经营组织的运行现状和演变趋势  1.农户家庭经营主次业分析。湖北是一个农业大省,因此在广大农村,农业仍是绝大多数农户的经营主业,放弃农业从事工副业生产的农户还为数甚少。在调查所及的73个村27797户农户中,以农业为主的户有24446户,占总户数的87.94%;以工业等非农业为主的户数为3351户,占总户数的12.06%。相应地,农业产值构成农村总产值的主要组成部分。经调查统计,73个村1999年共创造产值48757.6万元,其中农业产值24767万元,所占比重为50.8%;由此可见,在当前农业结构战略性大调整的背景之下,如何引导农民踊跃投入到发展非农产业中去,实现农村的综合经营,是一个极其重大的历史任务。  2.农户家庭与其他经济组织联营情况分析。联营是由不同的经济主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目的,相互联合、共同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农户家庭与其他经济组织联营是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外延性创新的一种模式。在所调查的村庄和农户中,有27个村的331户农户与其他经济组织进行联营,分别占总村数的36.99%和总户数的1.19%。而且,正如表1所示,在有联营现象的27个村中,联营农户数占村总户数比重均为15%以下。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联营的形式多为农户与农户联营,很少有农户与企业之间的联营。因此,我们认为,家庭承包经营仍是湖北农业生产的主体经营方式,受观念、生产力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像联户经营、股份合作经营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方式在农村仍是星星点点,数量极少。而且由于组织的涣散、管理的滞后和监督的乏力,其经营效果也一般。  表1 农户联营情况  3.农户雇工经营情况分析。在所调查的村庄和农户中,有26个村的310户农户有雇工经营现象,分别占总村数的35.32%和总户数的1.12%。从表2中还可以看出,在有雇工经营的村中,雇工经营农户数占所在村总户数比重均为15%以下。因此,雇工经营家庭虽然在农村开始日趋增多,但相对于小农户的汪洋大海,其比重仍比较小。  表2 农户雇工经营情况  雇工经营现象的发生直接源于农业种养大户的出现。一些种田大户、养殖大户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出现人力不足现象,于是产生了雇工经营的要求。农户雇工经营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短期雇工。这主要是指在农忙季节,一些种养大户雇用一些劳力来从事集中的农业播种和收获工作。例如,在天门市的野茅岭分场,一些种养大户在农忙季节大约雇用5个工,雇工对象一般是左邻右舍或亲戚朋友。这种雇工经营不需进行劳动监督,其报酬给付方式要么是按时计酬,分工定量;要么是按量计酬,多劳多得。这种雇工经营监督、组织成本都很低。二是长期雇工。这主要是一些种养大户开始组建家庭农场,实行企业化运作,长期雇用工人从事农业生产。例如,在天门市的垣台村,有一些农户到附近农场或村庄承包大片土地或渔场,从事特色种植和养殖,雇长工进行生产,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而自己则类似于企业主,只管收、管卖,不管具体生产。其雇工的规模随经营规模的大小而定。这实际上就是一些企业化的家庭农场,其年收入十分可观,一般可达10余万元。这种企业化的家庭农场模式是我国农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又一新生事物,它既保留了家庭承包制的精髓,又适应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的需要,因此是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内涵性创新的目标模式。  4.村组干部要求变革家庭经营的意向分析。在73个村的1405位村组干部中,有18个村的113个村组干部要求变革甚至取消农户家庭经营,分别占总村数的24.66%和村组干部总数的8.04%。而且,从表3中还可以看出,在18个有此意向的村中,部分村要求取消农户经营的村组干部数已占相当比重。这表明,时至今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部分村组干部开始认识到农业微观组织的创新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了。  调查发现,那些要求取消家庭经营的村组干部多位于农业生产条件比较优越、农业生产比较发达的平原湖区。他们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创造了中国农业的“第一次飞跃”,但是要实现中国农业的“第二次飞跃”,一家一户分散经营所创造的生产力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分散的家庭经营不可能使农民真正走向市场,不可能使农户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家庭经营只能使中国农业的发展在低层次上简单重复,抑制农业规模效益的获取。因此,在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要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进行农业微观经济组织重构。其目标模式就是要进行集体农场式耕作,实行现代企业化管理。相反,那些反对取消农户经营的村组干部多在农业经济不甚发达的岗地山区。他们认为,家庭经营仍有潜能可挖,可以容纳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因而仍是中国目前农业生产的最佳组织形式。  表3 村组干部要求变革家庭经营的意向  5.农户要求改变现状进行合作的意向分析。在所调查的村庄与农户中,有27个村的1418户农户要求改变现状进行农户合作,分别占总村数的36.99%和总户数的5.10%。可见,要求改变现状进行合作的农户还不是很多,绝大多数农户已习惯于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详见表4所示。  表4 农户要求改变现状进行合作的意向  调查中发现,要求进行农户合作的多为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家庭。他们不满足于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为了更好地吸收新的农业科技成果,提高自身的资金、技术实力,从而要求进行农户合作。例如,嘉鱼县龙坎井村的很多农户就是持这种观点。而那些坚持维护现状、反对农户合作的人认为,进行农户合作将会打破目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格局,会挫伤农民的积极性。他们认为,进行新的农户合作要以强大的集体经济实力为后盾,而农村中大多数村的集体经济已有名无实,功能已经弱化。例如,在枣阳市张庄村,村委会没有建立任何农业生产服务组织,村干部只是在上级下达指示或收缴各种税费时才召集全村人开会,集体已成为空壳。又如在天门市田垸村,1999年末村级负债达32.47万元,其经济实力根本谈不上为进行新的农户合作提供经济基础。因此,在这样的村,广大农民认为新的农户合作是十分遥远的事情,他们只希望国家给个好政策,给个出路,待有条件后再谈合作之事。  (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程度  1.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分析。从表5中可以看出,在所调查农户中,土地在10亩以下的农户为20392户,占农户总数比重为83.07%。也就是说,农村中绝大多数农户土地经营规模普遍较小。  表5 农户土地经营规模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入,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势不可挡,调查中也发现了一些这方面的先进典型。例如在安陆市何程村,出现了多种方式的土地适当集中现象,并产生了一些种田大户。其土地集中方式有四种:一是随着大量劳动力外出打工,打工家庭被搁置的责任田便以较平常优惠的条件转包给另外一些农户,从而使一些种田能手有用武之地。二是农户间自由协商进行串换调田,从而产生一些种田大户。三是村组干部对田地进行反租承包,形成一些种田大户。四是将新开垦的荒山荒地以拍卖的形式卖给一些种田能手,种植一些名、特、新、稀农作物,从而形成特色专业户。这些种田大户或特色专业户易于吸收新的科技成果,也易于对其土地实行机械化耕作和企业化管理,从而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再例如鄂州市王边村,在发挥资源优势、贯彻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形成了700亩的种植基地和2000亩的养殖基地,并由此产生了70个经营大户,其经营收入是一般农户的5倍之多。然而,在调查中发现的这些先进典型并不多,在广大农村推行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仍有很大的困难,其主要原因有:第一,农村非农产业不发达,再加上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缓慢和户籍制度的限制,抑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第二,广大农民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所形成的“恋土情结”已根深蒂固,因此给农村中土地的适当集中造成了障碍;第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很不健全,农业的规模经营得不到配套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因而很难保证规模经营获取规模效益。  2.农户家庭弃耕情况分析。虽然湖北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发育程度并不高,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农民弃耕现象,这很值得重视。调查发现,有63个村存在弃耕现象,占所调查村的86.3%。弃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弃耕临时打工;二是弃耕从事固定非农业。在有弃耕情况的村中,百分之百地存在弃耕临时打工现象,而且也有53个村存在弃耕从事固定非农业。涉及弃耕临时打工的农户为2179户,占总户数的7.84%;涉及弃耕从事固定非农业的农户为1484户,占5.34%。  调查中还发现,由于农民增产不增收和农民负担的日趋沉重,有些村弃耕抛荒现象开始普遍起来,并占一定比重。例如,荆州市高坪村共有950亩耕地,但季节性抛荒就有150亩,全年性抛荒有200亩,两年以上的抛荒有50亩,分别占总耕地的17.79%、21.05%和5.26%。其直接原因就是弃耕外出打工人员的增加。该村共有劳动力850人,长年外出打工的有80人,部分时间在外打工的有22人,分别占村总劳力数的9.41%和2.59%。基于同样的原因,石首市关路桥村也发生了严重的田地抛荒现象。该村共有耕地2138亩,季节性抛荒有650亩,全年性抛荒有30亩,分别占总耕地面积的30.4%和1.4%。该村共有劳力585人,其中长年在外打工者278人,部分时间在外打工者123人,分别占村总劳力的47.52%和21.03%。凡此种种,都造成耕地资源的巨大浪费。在枣阳市的张庄村,田地抛荒是因为农户弃耕从事非农业。该村共有1280人,近5年来,平均每年大约有30人向非农产业转移。他们中有些户口已迁离农村,有的户口仍留在农村。其弃耕原因有三:一是近年来粮棉价格大跌,种田入不敷出;二是逃离沉重的农业负担,弃农经商;三是有些农户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已失去种田的积极性。  农户弃耕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农民增收缓慢和负担沉重这个沉痛的问题;另一方面,它又为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调查中确实发现,有一些农户弃耕弃农,主要是受其它行业比较利益的吸引,已丧失从事农业的积极性。因此,我们可以因势利导,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方式把这一部分土地集中到种田能手中,使其获取规模效益。  (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情况  1.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组建形式和经营项目分析。在73个村中,建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村有8个,共建立了13个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平均每个村1.6个。从表6中还可以看出,在新建立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中,从事综合经营和加工业的居多。  表6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项目  2.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现状分析。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因合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体农户与个体农户合作建立的服务组织。这种合作性服务组织产权明确、管理科学、服务到位,探受广大农民欢迎。例如,在洪湖市桑柳村,有两农户合办一个综合性服务组织,从事肉类、面粉、豆类的加工服务,为农民提供了大量方便。再如,在襄樊市张湾村,由农户自发组织的农业生产服务队也很发达。在农忙期间,该服务队把农民所需的化肥、农药、良种等农用生产资料直接运送至农户或田间;在农闲期间,又把农户所需的日常用品运送到家,大大便利了广大农户。单个农户之间建立的合作服务组织的缺陷在于受资金、技术、人才等的限制,不可能建立大型合作组织从事农业科技服务。  另外一种就是以村委会牵头与其他经济组织建立的合作服务组织。与第一种类型相反,这种合作服务组织由于产权不明晰,管理上也摆脱不了原来的行政干预,运行状况一般。例如,在巴东县羊乳山村,以村委会为主体建立了农业综合服务组织,从事茶叶、菜油、大米和玉米等的加工以及农药、化肥和日常用品的供应。由于经营不善,竞争不过个体户,现处于瘫痪状态。当然,也有个别经营状况比较好的。例如,洪湖市桑柳村与市公汽公司联合组成运输队,村委会与市公汽公司合资买车,公汽公司负责培训司机。至今该运输队已拥有小型货车3辆,大货车1辆,主要用于种子、化肥和农药等的购进及农产品的外运,农闲时亦可进入其他单位承揽业务,生意一直火爆。  3.村组干部要求建立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意向分析。在所调查的村中,有34个村的村组干部要求建立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占总村数的46.58%。从表7表中还可以看出,在一些村中,要求建立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村组干部已占到相当比重。这些村组干部已认识到,由于双层经营体制中集体统一经营的功能逐渐弱化,因此,有必要建立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此来代替集体统一经营层次。但是,在许多条件限制下,一些村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真正行动起来建立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村还为数甚少。  表7 村组干部要求建立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意向  4.农户要求建立各种服务组织的意向分析。经调查统计,有41个村的农户要求建立各种服务组织,占总村数的51.16%。从表8中还可以看出,在41个有此意向的村中,大部分农户强烈要求建立各种服务组织。  表8 农户要求建立各种服务组织的意向  调查中发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对科技兴农认识得越来越深刻,因此,对科技服务的呼声越来越高。例如,在襄阳市东津镇,农业服务组织只有镇政府下辖的农技站,其服务范围也仅仅局限于防治病虫害以及卖农药和化肥上,至于机耕和科技指导几乎为零。因此,该镇农民对建立科技服务组织的心情十分迫切。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际进展  1.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般考察。经调查统计,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村有19个,占所调查村的26.03%。这表明,近年来,尽管对农业产业化的宣传很多,但其实施情况还不是很普遍。而且,从表9中还可以看出,在19个实施农业产业化的村中,共建立了45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平均每村2.35个。而且,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类型的主体为农户或村组与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产品运、购、销单位共同建立的农工一体化组织和农商一体化组织。  表9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类型  2.农业产业化经营效果分析。农业产业化这一新型生产经营方式,为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为农民和农产品走向市场铺平了道路,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的比较利益和农民收入。1999年是荆州市荆州区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第四个年度,全区农业总产值已达10.1亿元,比1998年增加0.5亿元;多种经营产值达7.3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72.3%。同样,在随州市孙畈村,农业产业化经营效果也十分显著。该村产业化经营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借助农业结构调整,村长带动农户建立小型蔬菜基地,生产大棚蔬菜,在国道附近组织集体销售,在旺季还有组织地运往武汉销售,从而形成“农户+运输+销售”的组织体系。二是镇食品加工厂与当地农户形成“公司+农户”型产业化组织,食品加工厂提供饲料、信息和技术指导,农户饲养鸡、猪等家禽家畜,再卖给食品厂加工。三是随州市粮食局与农户一起建立农商一体化组织,主要从事农产品的统一收购和销售。  调查中还发现,目前在农村出现了众多私人小型产业化企业。这些企业规模虽小,但经营灵活,在市场竞争中非常活跃。例如,汉川市孛子院村私人农户建立的松江皮蛋厂,将适合做皮蛋的原料分发给当地农户,当地农户接受技术指导后,将原料加工成皮蛋,再由皮蛋厂统一包装和销售。目前,这个私人小厂的皮蛋已打入国际市场。该厂规模虽小,但它通过产业化模式把千千万万的农户变成了它的生产车间,从而间接扩大了生产规模。同样,在钟祥市李岗村,私人农户在1993年就建立了一个专门从事稻谷、小麦、棉花、油菜籽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其经营效果一直很好。但是,这种私人建立的小型产业化组织有两个局限:一是由于受技术、资金、信息等的限制,难以扩大规模;二是难以与大多数农户建立良好的利益联接机制。  二、湖北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创新思路  家庭联产承包制重塑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微观基础,确立了农户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家庭经营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中国农村的制度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所有问题。当整个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变时,当经济结构和工业化步伐加快后,各种问题便开始凸现。因此,家庭承包制的确立,并不标志着中国农村制度创新的终结。中国农村的进一步发展,既需要坚持行之有效的基本制度安排,也需要根据变化了的环境,在保证家庭承包责任制稳定的前提下,不断创造出新的制度供给。  针对调查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湖北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运行现状,当前湖北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再创新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稳定农户家庭的微观组织主体地位  作为生产关系范畴的农户家庭经营组织对农业生产力的容量具有很大的弹性。它既适应传统农业的低级生产力水平,又适应现代农业的高级生产力水平。因此,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创新,并不是要取消家庭经营在农业微观组织中的主体地位,而是要更好地为家庭经营提供服务,使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潜力得到进一步的发挥。  (二)在稳定中坚定不移地推行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再创新  在稳定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推行微观经济组织的再创新是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的思路有两条:一是外延性创新。即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和轴心,使其向外拓展,使农户与农户、农户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业微观组织链。如各农户、各经济组织等以其各自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入股,从而形成股份合作制型的农业经营实体。二是内涵性创新。即仍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建立企业化的家庭农场。它要求建立灵活的农地流转机制,大力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和转移剩余劳动力,造就一批懂技术、能管理、善经营的新型农场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可侧重微观组织的外延性创新,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侧重内涵性创新。  (三)贯彻两种模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第二次飞跃”的核心内容。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如何实现规模经营是今后我国农业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课题。农业规模经营的模式有两种:一是经营组织的规模化;二是经营对象的规模化。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已有一部分农户有了转让土地的愿望,尤其是那些已经在城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多年,具有稳定的非农业收入的农户,这为实现经济组织的规模化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在这些地区,可以在完善农地流转机制的基础上,实现部分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组建家庭农场,达到扩大经营组织主体的规模,实现规模经营的目的。但是对绝大多数经济不发达地区来讲,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在土地的这种生存保障功能没有改变之前,很难通过实现土地合理流转组建家庭农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强调以经营对象的规模化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遵从农民的主观意愿。也就是说,在这些地区,在不改变农户对土地占有权的前提下,结合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结构战略性调整,动员广大农户在有限的耕地上集中生产要素,生产具有本地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的特色农产品,使这些农产品的生产达到专业化和规模化。在实施过程中,再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配套服务。从而在一个产品、一个产业和一个区域范围内实现规模化经营。  (四)创造条件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调查表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着规模小、发展速度不快、管理制度不健全、稳定性差等问题。新型合作经济难以获得全面发展,除农民还没有完全从“恐合症”中摆脱出来,农民缺乏合作动机和意识外,政府一直没有形成明确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的政策思路,没有为新型合作经济的发展创造适宜的政策环境,特别是有关合作经济的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也是重要原因。因此,首先,要通过典型示范,让农民看到新型合作经济的好处,消除农民的“恐合症”。其次,政府要明确发展合作经济的政策思路,找准着力点。通过“合作化”、“股份化”和“民营化”改造,促进“公司+农户”模式的形成,结成农村新型的农商关系。再次,要优化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如取消大宗农产品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部门垄断经营,放松农村金融的控制等。最后,要营造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包括制订一部农村合作经济法规,明确合作经济的法律地位,保护合作经济组织正常的经营活动。  (五)优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机制和经营效果  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农业产业化经营开辟了一条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前提下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新路子。然而,调查中发现,湖北农业产业化的实践并不尽如人意。首先,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为数不多,而且经营上也没有达到广大农民的期望效果。其次,广大干部群众开始淡化对农业产业化的热情。  让农民分享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的利润,是推行农业产业化的根本目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问题就是在生产、加工和销售之间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从而创新农户与其它利益主体的利益联结方式。在实践中,这些利益联接方式有三种:一是买断关系,即农户与企业之间除纯粹的市场交换关系外,没有任何其他的经济联系,双方交易不签订合同,价格也是随行就市。二是契约关系,即农户与企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三是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实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逐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在这三种利益联结方式中,第一种方式只是解决了农产品卖难问题,不能说实现了农业一体化经营;第二种方式比第一种方式有所进步,但在多数情况下,农户与企业之间是一般的合同购销关系。我们所提倡的是第三种利益联结方式,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在生产、加工和销售之间形成紧密的联系,而且还可以使农民分享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利润。在实践中,主要是在农产品销售和加工领域大力发展农民的合作社,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农民讨价还价的能力。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组织化程度极低的泱泱农业大国,以新型合作组织为依托,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结合,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代表了我国农业产业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