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拍精灵3s 价钱: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5:55:54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①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

②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虽有注明但不符合规定。

③ 购进固定资产。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其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是指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的各项在建工程。

⑤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⑥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⑦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等。

⑧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消费税

1、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按其从事的经济业务活动划分,包括三类:

一是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用于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用于非应税消费品生产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应税劳务的非生产机构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

二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是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另外,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纳税人若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再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出最终产品—卷烟),根据税不重征的原则,不纳消费税。

纳税人若是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应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若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①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

②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虽有注明但不符合规定。

③ 购进固定资产。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其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是指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的各项在建工程。

⑤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⑥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⑦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等。

⑧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消费税

1、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按其从事的经济业务活动划分,包括三类:

一是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用于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用于非应税消费品生产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应税劳务的非生产机构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

二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是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另外,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纳税人若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再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出最终产品—卷烟),根据税不重征的原则,不纳消费税。

纳税人若是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应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若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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