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版花样姐姐第二季: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04:07:26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11日  国税发[20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税款调整及执行时间问题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财税法规 中国财...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3号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出新规——解读税总公告2011年第... “165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我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之所以要作出上述规定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提供货物生产证明 提供建筑劳务并销售自产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_财税问答网 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广州地税明确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征收问题---非自产货物只交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136号 财税 [1994]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8】第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