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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7:58:45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关于调整绍兴市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84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关于调整绍兴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绍兴市区畜禽
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意见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绍兴市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减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和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市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在2003年划定的基础上(绍政办发〔2003〕114号)进行调整并重新划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规划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绍兴生态市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生态要求。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饮用水源保护区、建城区、居住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优先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绍兴市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区域规定
(一)禁养区范围
区域一:南至大环河南河南岸以南500米,东至二环东路,北至二环北路,西至大环河西河接漓渚江至鉴河西岸以西500米范围内区域。
区域二:青甸湖备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区域,即东起绍漓铁路,西至七亩基西头,南起里水江、外水江一带,北至杭甬铁路范围内。
区域三:市级以上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周围1000米范围内。
区域四:城南“五江”(南池江、坡塘江、躲柱江、谢墅江、新开江)干流两岸陆域100米范围内区域。
区域五:鉴湖主体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范围内区域。
区域六:镜湖新区南起市区二环北路,北至群贤路,东起绍三公路,西至绍齐公路范围内区域。
区域七: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区域一:鉴湖水域一般保护区属市区鉴湖镇、东浦镇所辖区域。
区域二:北起大环河南河南岸500米以南,南至解南公路,东至绍甘公路,西至绍大公路范围内区域(除城南“五江”干流100米外的区域)。
区域三:镜湖新区除禁养区外的其他区域。
区域四: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东环线,南至南五路,西至荷湖江,北至曹娥江范围内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尽快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履职尽责的现象发生,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对现有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逐步实施关停、转产或搬迁。越城区政府和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要负责做好关停转迁等善后工作。
(三)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三同时”制度,并通过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各类畜禽养殖场要遵循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积极采用新型生态养殖模式,加快畜禽产业转型升级,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四)在非禁、限养区内,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减少散养畜禽数量,优化养殖场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严格审批,严禁“先污染、后治理”,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必须加强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政策及标准的建设,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支出力度,建立长效机制,保障政策有效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各种方式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定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三)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禁养限养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畜禽养殖的执法力度,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坚决杜绝非法畜禽养殖之风抬头,营造良好的禁养、限养环境。
(四)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责任考核。将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生态建设考核不得评优,并在生态示范创建中一票否决。
(五)强化政策扶持,加强技术指导。积极制定促进畜禽污染防治的环境经济政策,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特别是对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在申请财政补贴、贷款、污染防治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探索清洁养殖新技术。建立完善畜禽养殖场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的市场化服务体系,实施试点示范工程,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资源化利用与生态化养殖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生态环境与畜牧业发展的和谐双赢。
 
主题词:农业 畜禽 管理 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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