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访问朝鲜震惊世界:刘洪波:“嫖娼博客案”背后的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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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嫖娼博客案”背后的社会学2011年01月07日 07:55新闻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刘洪波

佛山男子林成龙博客连载嫖娼文章及照片,被佛山司法机关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逮捕。这应是一宗普通案件,但引起的关注并不小。关注不小,不是对林成龙表达愤慨、谴责,而是带有娱乐色彩的否定。

没有看到林成龙的“吃喝嫖赌”博客,因而无法对这个案件的定性处理说什么话。然而,这一案件引起的关注,却是有意味的。

报道说,至案发时,林成龙的这个博客点击率为124000人次,另外,照片和文章被转帖至佛山一个论坛上有5万多次点击。这些阅读过的人,对林成龙的博客是否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更有发言权。但更多的人与我一样,是通过新闻报道知道了这一案件,并且发表相关看法。

中国并不承认娼妓的合法存在,嫖妓被定义为违法行为,受《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不在刑法调整范围之列。林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捕,处理的不是其嫖娼问题,而是其嫖娼后的发表行为。他通过博客公开发表了文章和照片,这些图文被鉴定为淫秽物品。如罪名成立,依照法律,处刑在管制、拘役或二年刑期以下。以一般情理而言,我虽不能判断林成龙是否构成犯罪,但仍能判断他在博客上发表嫖娼文章及照片,属于明显的过错。

这些文章和照片的内容如果可以判断为法律意义上的真实,他恐怕还要接受嫖娼的处罚。即使不能判断为真实,传播淫秽品为法律和社会道德所禁止,哪怕在色情文字和图像可以合法存在的地方,也会有分级制度,以避免这些内容向未成年人提供,而个人博客属于公开、无阅读限制的发表和展示空间。

网上有人认为,林“文字幽默风趣,是一件只关风月的低俗的事,并没有什么大不雅的事情。最多只能列为不雅照,或者不雅文……”。然而,“不雅照”固然色情,却并非当事人自行发出,而是“被泄露”,与林自行制作并发布并不相同,而在香港,被查实散布陈冠希色情照片的人也受到了刑事处罚。

就事论事,不能为林成龙叫屈。但人们处于社会之中,一事牵连另一事,由此及彼,便会产生诸多联想。例如联想到局长香艳日记,以及没有日记的官员艳情,乃至色情在社会上不可谓稀缺的存在等等。

应该说,这些联想是自然的。有人或为林叫屈,有人或视逮捕林为社会不公的表现,有人或视林嫖娼次数多为扫黄打非不力的证据,等等。这些议论未必正确,但应属正常。再次强调,林成龙不是因嫖娼而是因传播淫秽品被捕。嫖娼不受刑法惩罚,情妇交往更不受法律追究,扫荡淫业战果如何,也不能成为林成龙公开发布嫖娼文章和照片不被治罪的理由。然而,色情业在社会的普遍存在,这个社会浓度很高的香艳水平,以及权势阶层在情色上的表现,确实在削弱人们对传播淫秽物品这一行为的有罪感觉。

嫖娼行为也好,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也好,并不像暴力犯罪那样侵害人身,影响社会安全;也不像权力或资本掠夺那样,妨碍社会公正。今天人们更加关注的,是安全和公正问题。社会越发展,安全和公正的要求越高,淫秽尺度、色情标准却在变化之中,人们对整顿风化的兴趣在降低,而混杂着情色欲望的各种消费在普遍化,对普通人的要求也在从宽。 (作者为资深评论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