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兵判决书:33、按法规使用赏与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6:26:25

33、按法规使用赏与罚

【原文】齐王问于文子曰:“治国何如?”对曰:“夫赏罚之为道,利器也。君固握之,不可以示人。若如臣者,犹兽鹿也,唯荐1草而就2。”

【译文】齐王问文子说:“怎么样治理国家?”文子回答说:“用赏与罚作为道路,就是一种很锋利的武器。君主牢固地掌握它,不可以让别人看到。象臣这样的人,就象野兽中的鹿一样,只要有一堆草就会跑过去。”

【说明】本节还是对第二条“对犯罪一定要惩罚以显明威势”而作的深入说明,也就是说,领导人、当权者一定要掌握好赏与罚这个利器,使用惩罚是为了震慑他人,使用奖励是为了勉励所有人。正确地使用赏与罚,也就是说,按法规使用赏与罚,会使事情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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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荐:《易·观·辞》:“观,盥而不荐,有孚顒若。”《诗·小雅·节南山》:“天方荐瘥,丧乱弘多。”《汉书·景帝纪》:“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徒。”王念孙杂志:“荐者,聚也,言地饶广而草莽聚其中也。”这里用为聚集之意。

2.就:《书·秦誓》:“则曰‘未就予忌’。”《诗·小雅·我行其野》:“昏姻之故,言就尔居。”《诗·周颂·敬之》:“日就月将,学有缉熙于光明。”《礼记·曲礼》:“主人就东阶,客就西阶。”《庄子·齐物论》:“不就利,不违害。” 《楚辞·九章·哀郢》:“去故乡而就远兮。”《荀子·劝学》:“金就砺则利。”《广韵》:“就,即也。”这里用为靠近、走近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