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明浪子心音译歌词:吴英案:罪与罚后,走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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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罪与罚后,走向何方

2011年04月12日 01:31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黄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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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借贷也好,民间借贷也罢,这都说明,中国民间金融资本或地下钱庄亟待规范和合法化。或许这样,才能避免出现更多的“吴英”,而中小企业也能合法且顺利地获得资金来源

“对于吴英案的性质,不止旁观者在关注,据我了解,法院内部其实也在就罪责、量刑等在不断争论。”4月11日,“吴英案”当事人吴英的代理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张雁峰律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和当事人吴英等人还是坚持一直以来的观点:吴英借钱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这也是我坚持一审和二审无罪辩护的重要原因。”

张雁峰还对本报记者透露,二审的庭审过程和他们之前的预期相差不多,吴英本人精神状态也比较良好,“目前,我和吴英等人都对二审可能的改判充满了信心。因为,我们最新的取证充分详实,法院也认真进行聆听,所以,改判的可能性很大”。不过,另一位代理人、同属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杨照东律师始终没有接听本报记者的电话。

“非法借贷也好,民间借贷也罢,这都说明,中国民间金融资本或地下钱庄亟待规范和合法化。”昨日,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或许这样,才能避免出现更多的‘吴英’,而中小企业也能合法且顺利地获得资金来源。”

从巨富到阶下囚

吴英,曾被东阳人称为“传奇富姐”,她的种种经历也的确“神奇”。公开资料显示,1981年5月20日,吴英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西宅村,1997年,她就读于东阳的一家技校,一年半辍学之后,转而学习“女子美容”。两年后,她与丈夫周红波开设美容院,随后辗转广东、浙江等地经营娱乐项目。随后,她自创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仿佛是一夜间突然出现的人物,吴英2006年成为浙江乃至全国的知名女性,不仅因为其25岁左右的年龄,更因为其高调的“烧钱”手法——当年,她能一口气在一家楼盘买下40多间商品房,直接推高当地的房地产价格;2006年,吴英先后投资3.5亿元开设12家企业,并同步筹措4家公司。如此大的魄力,让业界惊呼。

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她资金来源的种种猜测,有人说,她早年曾将所有的资金都投入期货市场,并大赚特赚了一笔;也有人说,她认识了来自东南亚的军阀,并取得了一笔巨额财富;还有人将矛头直指她的“洗黑钱”行为。“我的钱都是干净的。”2007年1月下旬,在杭州举行的媒体见面会上,吴英否认了后两个传闻,“我所有钱的往来,每一笔都有银行记录。”

2007年2月10日,对外澄清资产来源还不到一个月时间的吴英被拘捕了。像一夜暴富、一夜成名一样,她的被拘还是被加上了“突然”二字。“传奇富姐”吴英,就此沦为阶下囚。被捕时,吴英的身家据说有38亿元,资产位列杨澜(40亿元)之后,是胡润百富榜中排名第68位的“明星”。

一审采用最高量刑

对于吴英涉案的具体罪行,东阳警方当年的调查称,“吴英以月息3分以上的高利率向社会公众借款,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大嫌疑。”

但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吴英案的《判决书》认定,“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这些人大多系吴英在宁波慈溪认识的朋友。”据认定,吴英在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了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所以,在2009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时,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还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并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

“相较于当初警方调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罪行更重一些。”昨日,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吴俊锋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解释,据《刑法》规定,前者在量刑上较低,最高判刑10年左右;后者量刑较重,视个人目的、主观意愿等审理情况而定,一审判决中的吴英因个人挥霍等原因,或被法院认定情节严重,所以,法院适用了最高量刑死刑。

二审五大争辩焦点

“尽管当时法院以证据确凿为由,建议吴英不要进行上诉。但两位无罪辩护的代理律师杨照东和张雁峰及吴英本人一直不认同法院的认定。所以,一审结束后,他们就积极进行了上诉,并为二审作准备。”昨日,一位长期跟踪此事的业内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至去年7、8月,他们就确定了上诉的种种理由和质疑。从目前情况看,二审审理进程和当初预计的情况未有太大差别。”

在沸沸扬扬传了近一年之后,今年4月7日上午9时许,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据称,控辩双方经过五个多小时的法庭辩论,于当天下午3时多庭审结束,但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但据媒体报道,在二审过程中,吴英主动承认犯了当初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所侦查认定的“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量刑最高10年)。此举让当时律师和吴英的父亲“没有想到”。对此,张雁峰对本报记者说出了当时法院时的细节,“当时,法官曾问她,这是不是吴英的一种策略。吴英当时的回答是‘真诚悔罪’。但我们当初认为,这一罪名应同样不予承认,或许,这也是吴英期求减小量刑的表现之一。”

“我们论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张雁峰进一步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详细解读,“第一,集资或借贷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第二,吴英是否使用欺骗借款人的手段;第三,吴英的债权人是否能被认定为‘社会公众’;第四,吴英到底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以借款为目的;第五,我们认为,吴英本身是诚信的,在事发前,其仍在对债权人还款。”

对于这五大争辩焦点,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律师对《国际金融报》一一解析,“首先,如以单位罪认定,吴英的个人行为只是非法集资其中的因素之一,其公司本色集团也将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若个人行为,则意味着,吴英的种种举动是影响案件的惟一因素。显然,前者的量刑小于后者。其次,欺诈行为主要分为虚构重大事实和隐瞒已存在的重要事实,需要指出的是,案件这一点上争论的问题是,吴英到底是主观上本身的认识错误,还是明知相关事宜是错误的,却仍向投资者灌输其错误理念。再次,对于债权人的认定,这需要看主审法官的意见,因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社会公众’的认定是相对的,比如,到底多少人数能达到‘社会公众’的标准。另外,在非法占有和借款这两个目的的区分上,同样需要主审法官来判断,打一个比方,一位消费者为了自己的房子向朋友借款,在买房之前却将借款买房的钱先花掉了,但这并不能说明,没买房子就意味着对借款人的钱进行了非法占有。”

“案件代理律师如果能在上述争论焦点中的取证得到法院的认可,那么,吴英就有改判的可能了。”张马林称。“从影响上看,该案件早已超越了案件本身。因此,法院在作出二审判决时,肯定会适当考虑舆论的情绪,尤其是,一些受害人的情绪。”吴俊锋称,“所以,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

张雁峰说,“吴英、吴英的父亲和我均认为,改判的可能性较大。且改判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种是罪名不变,但更改量刑;一种是罪名和量刑均有改变;还有一种是无罪释放。但最后一种的可能性很低。”

“吴英”实非个案

据记者查阅的资料,吴英在浙江并不孤单。2008年3月21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丽水女子杜益敏死刑,并于次年8月5日被执行死刑;2010年2月23日,台州女子王菊凤因集资诈骗被台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国家相关部门在民间借贷方面一直很严格。”对于上述现象,周德文对记者介绍,“浙江地区一直是重点监管的区域。事实上,早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有很多人因‘非法集资’等罪名被判刑,甚至是采用了最高量刑。”

“但包括吴英案在内,相关部门的行为显然是治标不治本,因为民间借贷的市场需求非常大。一个侧面的佐证是据我掌握的资料,几乎可以判定,没有一家民营企业在起步阶段没有采用过外界口中的‘集资’手段或是从民间资本进行高利息借贷。”周德文说,“而且,即使有轰动全国的吴英案在,浙江的民间借贷资本依然活跃异常,未有太大放缓。”

周德文认为,与其一味“治标不治本”地打压“根本不可能萎缩的市场需求”,还不如在规范化和合理化上下功夫。

张马林表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地下钱庄的业态根本不可能完全取消。因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确实需要资金。但往往,国有商业银行不会将这些借款贷给这些中小企业,而他们也不得不选择高息的民间借贷,市场需求的增大和高回报,又更进一步地推动了民间借贷利息的提高和民间借贷的规模。”

“所以,相关部门在治堵的同时,还应在立法建设等方面进行疏导。这样,堵、疏相结合,可以有效地控制民间借贷的使用和使用方向。”张马林说,从长期来看,相关部门应打破中国金融的垄断体制,更进一步地推进市场化,以改变国有大银行对中国金融市场的绝对垄断,以让广大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解决资金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