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双顶径标准:人大制度与法律监督休戚与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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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与法律监督50年休戚与共


编辑: 吴晓虹    2004-09-14 09:10:52   稿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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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与法律监督从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至今,已经整整50年了。
50年,人大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人大制度下的法律监督制度同样是有起有落。从这些历史发展的轨迹中我们能得到哪些启示?为此,我们推出了本期专刊,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献礼。 风雨50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展中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这个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50年中,人大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在北京市人大工作了20多年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原主任谢步新认为,50年中,人大在履行宪法赋予的四大职权:立法权、对政府两院的监督权、人事选举任命权以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问题上,有了较大的发展,取得了不少经验,推动了我国社会法制的进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从加强人大监督的经常性、专业性和公开性的角度,阐述了如何完善人大制度。他认为,要使现行人大监督职能的行使更有力,必须加强人大监督的经常性、专业性和公开性。所谓“经常性”,就是要做到人大监督不停止、不间断。所谓“专业性”,就是要分门别类地对监督对象和监督事项进行监督,每一种监督都要有专门监督机构、专门监督制度、专门监督程序。所谓“公开性”,就是要增加人大监督的透明度,使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结合起来。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张志铭教授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目前面临的挑战就是如何合理定位并有效发挥其作用的问题。这涉及到两个方面:第一,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是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其原理和发挥作用的机制相对来讲是比较明确的,但其作为权力机关如何运作、如何定位,还存在很多的问题。第二,从人民代表大会职能设置和实现意义上,要解决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职能上的虚置和空转的问题。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但是在现实中有很多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有一些职能是虚置的,还有一些职能在空转。
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王玉梅副教授对现在的人大运作情况有自己的看法。她认为,代表工作的专业性在不断增强,不论是在全国的人大代表中,还是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数在不断增多,原来不懂法的人,也在不断地学习,人大工作的公开性、专业性、经常性正在不断增强。
当了七年代表、来自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总经济师韩克非说,随着人大制度的进步,对代表的要求越来越高,代表自身的素质也在不断提高,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们社会的进步。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刘红宇律师感慨道,当代表短短的一年中,发现人大的作用是越来越重要了,民众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了。但她也提出,人大现在也有需要深化和完善的地方。同时,她还认为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体现了两种基本的倾向,即法律监督的民主化与法律监督的专业化,这两个倾向的同时发展,共同构筑了我国的法律监督走向完善的基石。
50年来,随着人大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与此相伴的我国法律监督制度也在坎坷中不断完善。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与人大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脉相承的。
中国人大制度新闻协会会长沈掌荣满怀深情地回忆起人大制度和检察机关的发展历史,他说,人民检察机关的发展和完善是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相辅相成的,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4年到1979年。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并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五部组织法,对人大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也包括对人民检察制度的规定。第二个阶段是1979年到现在。1979年6月18日到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通过了包括检察院组织法在内的7部法律。这次通过的检察院组织法在1954年制定的检察院组织法基础上作了较大修改,把“法律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定位。25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进入一个新时期,人民检察制度同样得到新发展,现在有50多部法律与人民检察制度直接相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监督。
既是全国人大代表,又是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的方工对于促进人大制度发展,强化法律监督的体会尤其深刻。他认为,在法制建设中,立法不是目的,使法律成为社会的行为准则,使经济、社会能够全面发展,使人民生活在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中,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做好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制定良好的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是基础,执行、适用、遵守制定的良好法律是关键,对国家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是保证。在我国,法律监督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的,但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极其重要的,这也是中国特色的人大制度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