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战士6可以在手机游戏:文化、制度与制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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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7年6月15日  出处:《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作者:曾小华   编辑:fjskyfass   阅读:1181   【字体:大 中 小】
一、引言
毫无疑问,制度文化研究是文化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领域,也是当代正在兴起的制度研究中的一个重点方向。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制度文化可以从一个全新的视角,为文化研究、制度研究,还有社会学研究、政治学研究等提供新的方法和思路。但是,从目前制度文化的研究现状分析,首先碰到的难处就是对于制度文化如何加以概括和解释。什么是制度文化?制度文化的学科特征是什么?文化、制度与制度文化的异同何在?研究者们往往从自己的学科方面来加以解释,并且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没有形成一些公认的、共同的、明确的理论框架。这种状况的存在,使制度文化的深入研究受到一定的制约,造成制度文化研究总体上进展缓慢。因此,为了确实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在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一个新的拓展。基于上述的想法,本文尝试进行一次理论分析,以便初步回答上述问题。
二、文化与制度文化
文化人类学家认为,文化是一个含义广泛的名词,它包括了人类通过后天学习掌握的各种思想和技巧,以及用这种思想和技巧创造出来的物质文明。文化人类学,就是从物质生产、社会结构、人群组织、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各个方面,研究整个人类文化的起源、成长、变迁和进化的过程,并且比较各民族、各部族、各国家、各地区、各社团的文化相同之点和相异之点,藉以发现文化的普遍性以及个别的文化模式,从而总结出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注:童恩正《文化人类学》第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此外,社会学家对文化的定义是,文化是人类群体或社会的共享成果,这些共有产物不仅仅包括价值观、语言、知识,而且包括物质对象。所有群体和社会的人们共享非物质文化——抽象和无形的人类创造,如“是”与“非”的定义,沟通的媒介,有关环境的知识和处事的方式。人们也共享物质文化——物质对象的主体,它折射了非物质文化的意义。人类社会的行为模式不仅仅依赖于遗传,而且还依赖于人类文化。人类行为深受我们生长在其中的文化的影响。(注:(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63页,中国人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美国社会学家库利在给文化定义时,使用了一个生动的比喻。他用一条河流和沿着这条河流的一条公路来比作人的生命。河流是自然的、生物的、先天的;公路是文化的、社会的、教育的、后天的。作为文化的公路是一种发展,在早期的生物的生命中不存在。后来沿着河流模糊起来、充实起来、精致起来、发达起来。而这个后天由人创造的公路就是文化!(注:(美)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第5页,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库利运用了形象的比喻,使人们对于文化的理解变得非常容易。与此大体相同,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泰勒从理论上加以阐述:“从广泛的民族学的意义上说,文化或者文明就是由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获得的,包括知识、信念、艺术、道德法则、法律、风俗以及其它能力和习惯的复杂整体。”(注:转引自(美)哈里斯《文化·人·自然》第136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无论是库利的比喻,还是泰勒的解释,都表示他们认为文化是一种社会交流及社会传递,通过特定的途径,被社会成员共同获得。这种获得共同文化的特定途径,其实就是文化得以交流和传递的制度文化。文化的存在只有被认同和学习时才是有意义的。而被认同和学习的实现,必须依靠一套相关的制度规则。在此,制度文化就将文化与制度统一起来了。当制度体现为规则时,它必然反映了文化的价值,文化的精神,文化的理念。而当文化体现为规则时,它必然采取或风俗、或习惯、或制度的形式。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文化价值的制度是不存在的,没有制度形式的文化也是不存在的。
马林诺夫斯基在对文化的基本定义中指出,文化作为有机整体包括了物质、人群和精神三方面。人群是指组织化群体。马林诺夫斯基进一步解释说:“我提议将这样的人类组织单位称为制度。”“这个概念意味着对一套传统价值的认同,人们为此而结成一体。它也意味着人们之间,以及人与自然或人土环境的特定物理部分之间,都有确定的关系。在自身目的或传统要求的宪纲之下,遵循着其团体的特定规范,使用着受其控制的物质装备,人类共同行动以满足他们的某些欲望,同时也对其环境产生影响。”显然,文化具有完整性、整合性的特点。在这个文化整体的结构中,作为组织化的群体或者是制度化的群体,依照对共同价值观的文化认同,并遵循制度规范而共同行动。这种意义上的文化是由思想、价值、观念、习俗和制度,以及物质构成的。美国文化人类学家莱斯特·阿尔文·怀特将文化划分成三个亚系统,即技术系统、社会系统和思想意识系统。怀特认为,在文化三个亚系统的相互关系上,技术系统对文化的进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怀特之所以把技术系统的作用看作是首要的,是因为他认为,文化进化的动力是能量。从历史上看,文化的每一次重大的进步都与新能源的发现和利用有关。为了发现、利用和控制能量,人类只有依赖于技术系统。因此,技术系统是三个文化亚系统中的基础。但是,怀特在进一步分析中,亦认识到社会(制度)系统对于技术系统的影响。他认为:社会系统也会影响技术系统的发展。比如,根据农业科学家的看法,在农业社会中农业技术并未发展到极限,却出现了停滞。其主要原因是社会分裂为两大对抗阶级,扼杀了改进农业技术的动力。(注:转引自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第22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如果怀特继续按照这个思路探讨下去的话,他大概会改变那种认为技术系统对文化的进化起决定作用的观点。因为,他会发现,技术的发明、创造和进步,并不是独立于社会(制度)系统之外的。技术系统必须依赖于社会(制度)系统的环境。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四大发明的遭遇,以及公元1405年到1433年郑和下西洋的最终结局,和欧洲历史上哥伦布发现新大陆,16世纪之后科技革命兴起与社会(制度)环境的关系,就是有力的证据。其实在这个问题上,西方一些著名学者如韦伯、哈耶克、诺斯等人都有过相当精辟的论述。例如,哈耶克认为:“罗马帝国后期的贸易扩张是帝国官僚人为的扩展,是政府力量压制市场力量的结果,其衰落是必然的。这里哈耶克接着李约瑟的研究说:中国停滞的历史其实与罗马帝国兴衰的历史有着同一原因——政府控制最终扼杀了市场的生命。”(注:转引自汪丁丁《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上篇)》、《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第50页,生活、读书、知新三联书店1996年版。)而诺斯在与托马斯合着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明确指出:“以往,大多数经济史学家宣称技术变革是西方经济成长的主要原因。”他们接着问道:“使我们疑惑不解的是:如果经济增长所需要就是投资与创新,为什么有些社会具备了这种条件却没有如意的结局呢?”因此,他们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注:(美)道格拉斯·C·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第5页,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比较之下怀特的观点尽管显得有点过时,但是怀特对文化的三个亚系统的划分及三者的关系,还是给文化与制度文化的研究以许多启示。
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在分析文化的构成时认为,文化的诸要素包括符号、价值观、规范和物质文化。文化的存在取决于人类创造和使用符号的能力。通过符号,我们既能创造文化,又能从文化中学到很多。价值观作为文化要素是一个社会中人们所共同持有的关于如何区分对与错、好与坏、违背意愿或符合意愿的观念。价值观是决定社会的目标和理想的普遍和抽象的观念。价值观通常是充满感情的,它为一个人的行为提供正当的理由。然而人们如何行动,还涉及到文化的规范层次,人们在特定环境下被要求如何行动、如何思考、如何检验的期望称为规范。规范既有正式的,又有非正式的。正式规范通常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违反者有特定的惩罚。非正式规范是不成文的,但往往能够被社会成员普遍理解。最重要的规范往往是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公认的规范。这就联系到了价值观,虽然价值观和规范这两个概念是密切相关的,但两者不可混为一谈。规范是特殊、具体的,它受到具体情况的限制,它们通常被视为是行动的指针,决定一个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包括社会习俗、伦理道德、法律等等。文化的最普遍形态就是物质文化,一个特定社会所产生的物质文化,其实质是技术水平、可开发资源和人类需求的集合体。
在上述特定范围内所引证的文化解释中,我们已经认识到,文化作为一个复杂整体系统,包括了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三个子系统。换言之,文化结构是由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组成的。这样,在文化的定义中已经涉及到对制度文化的解释,制度文化是文化有机整体或者是复杂整体的一个部分。从文化解释的角度讲,制度文化作为文化的一个部分,实际上与思想、观念、精神层面以及物质层面无法绝对分离的。人类的行为受思想、观念、精神因素的支配,然而人类行为实际又是一种群体的、社会的共同行为。所以文化的精神因素必然会反映、萌生和形成习俗、规则、法律、制度等制度因素。当制度诸因素产生和形成之后,就会使人的精神因素通过制度因素转化成为物质成果,也就是人类行为或人类活动的收获。由此可见,制度文化作为文化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既是精神文化的产物,又是物质文化的工具。制度文化作为精神文化的产物和物质文化的工具,一方面构成了人类行为的习惯和规范,另一方面也制约了或主导了精神文化与物质文化的变迁。制度文化的变迁经常会引发文化三个子系统的整体互动式的变迁。因此,文化的变迁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制度文化的变迁。正如马林诺夫斯基所说:“所有文化进化式传播过程都首先以制度变迁的形式发生。无论是以发明的形式还是以传播的行动,新的技术装置总要被结合到业已确立的组织化行为系统之中,并逐步对原有制度产生全部的重塑。另外,根据功能分析,我们可以证明,除非有新需求被创造出来,任何发明、任何革命、任何社会或知识的变迁都不会发生。因而技术、知识或信仰方面的新装置都要适合于文化过程或某种制度。”(注:(英)马林诺夫斯基《科学的文化理论》第56页,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只有制度或者制度文化的变迁才能使我们具体地理解和把握文化变迁的具体形态。也只有作为主导或制约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变迁的制度文化,才提供了观察和理解人类行为和活动的钥匙或模式。因此,对于文化变迁和文化发展来说,制度文化的变迁和发展是位居首要的。无论是纵向观察人类的历史,还是横向审视社会现实,实际上都是一个制度文化的变迁和制度文化的发展问题。事实上,缺少了制度文化的变迁和发展,就不存在文化的变迁和发展。同理,文化的变迁与发展必须首先依托制度文化,从制度文化的变迁和发展着手,将所有文化变迁和发展中的具体问题一起串结起来分析与解决。
基于上述的分析,现在可以初步回答“什么是制度文化”的问题:
1、制度文化是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子系统、一个层面。
2、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物质文化的有机结合,形成文化的复杂整体。
3、制度文化作为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既是精神文化的产物,又是物质文化的工具。
4、制度文化作为精神文化的产物和物质文化的工具,构成了人类行为与活动的习惯、规则。
5、制度文化作为人类行为和活动的习惯、规则,也主导或制约了精神文化与物质文化。
6、制度文化作为主导或制约了精神文化与物质文化的文化层面,提供了观察和理解人类行为和活动的钥匙或模式。
三、制度与制度文化
在理解制度文化时,不但要将制度文化与文化相区别,而且还要将制度文化与制度相区分。这不仅是因为制度文化与文化和制度有关,而且还因为制度文化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文化和制度。制度的定义似乎与文化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复杂性,不是三言两语就可以梳理清楚的。汪丁丁说:“事实上,对制度的定义需要整整一门‘制度分析基础’课程作为定义的展开。”(注:汪丁丁《知识经济的制度背景》,摘自《战略与管理》2000年2期。)尽管如此,由于各个学科都对制度有大量研究,所以要对制度给出一个相对一致的解释,并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
谈到对于制度定义,应该首推在当代制度研究中影响最大的西方旧、新制度经济学派了。凡勃伦作为美国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对于制度的定义有过许多具体的解释。他认为:“制度必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为就其性质而言,它就是对这类环境引起的刺激发生反应时一种习惯方式。而这些制度的发展也就是社会的发展。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的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注:转引自秦海《制度范式与制度主义》,《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5期。)在凡勃伦看来,制度的构成与文化密不可分,制度就是思想习惯适应的产物。康芒斯则认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运行。”(注:(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中译本,第89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西方制度经济学第三代的代表人物英国的G·哈奇森对制度定义有:“(1)伴随着关键的信息反馈,所有的制度包括代理人之间的互动;(2)所有的制度都是具有大量特征化的和共同的观念和日常惯例;(3)制度维护共同的观念和预期,且被共同的观念和预期维护;(4)即使它们既不是永恒的也不是道德的,制度相对具有耐久性、自我强制性和永续性;(5)制度融入了价值和规范的估价过程,特别是,制度增强了它们自身的道德合法性。”(注:转引自秦海《制度范式与制度主义》,《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5期。)哈奇森及其制度经济学的第三代学者在对制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都倾向认为:虽然制度依赖于个人选择,但是不存在孤立状态下的个人,个人选择是内植于社会文化结构之中的。
西方制度经济学到科斯那里开始形成新制度经济学,但是科斯并没有给制度作出定义,直到新制度经济学的另一位代表人物道格拉斯·C·诺斯,才给出制度的定义,这些看法多数集中在其代表作《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诺斯在书中对制度的定义是:“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注:(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第3页,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年版。)“制度制约既包括对人们所从事的某些活动予以禁止的方面,有时也包括允许人们在怎样的条件下可以从事某些活动的方面。因此,正如这里所定义的,它们是为了人类发生相互关系所提供的框架。它们完全类似于一个竞争性的运动队中的游戏规则。”(注:(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第3页,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年版。)更重要的是,诺斯还进一步提出:制度是由正式的规则与非正式的规则构成,制度是一系列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互动网络。其中,非正式规则“是随时间演进的”,是人们在社会活动和交往中自然演化形成的,包括风俗习惯、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属于文化的规则与约束。非正式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习惯,是一种“习惯性行为”,是一种随文化传统而来的行为规则,因而具有结构的稳定性。作为一个制度构成的组成部分,非正式的制度始终是人们社会行为有约束力的各种规则,具有正式规则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正式规则是人们有目的设计的一系列法律法令、政策法规、规章条例。正式规则体现的从宪法到成文法,恰好与非正式规则的自然法或普通法相对应。正式规则作为一种人们有意识创造的原则,通常体现了国家、政府和利益集团的意志,并不是依靠效率原则发展的。诺思的制度观点是值得引起人们的重视的。诺斯作为一名经济学家,在对制度的解释中主要专注于经济史的研究,因而非常重视制度构成中的历史因素、传统力量、文化作用。也就是说,他对制度的定义,在许多方面是与文化学者不约而同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的研究早已形成学术研究的一大潮流,而制度文化的研究规模却要小得多。因此,从上述所列举的对于制度的解释,以及大量对于制度定义的观点,可以给制度文化的定义许多启示。
首先,大多数学者在给制度下定义时,都把文化作为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制度作为一种人际交往的准则,源自于人类的各种历史的、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活动。制度是被人类活动创造的,而人类活动都要受到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伦理、思想意识、风俗习惯的影响,没有文化的人类活动是不存在的,因而没有文化内涵的制度也是不可能有的。任何一种制度的产生和形成,无论是自然自发的,还是有意设计的,都可以认为是反映了某些文化的轨迹或文化的需求。制度的出现,只不过是将过去的,或者是现在的;个别的,或者是分散的各种文化因素予以集约化、秩序化、社会化,用以进一步满足人们的经济活动、政治活动、社会活动的目的。因此,文化作为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说明了制度结构与构成。制度中有文化,文化中有制度。当人们关注文化的各种问题时,隐含着人们对制度的关注。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当人们对某些问题或某种文化问题进行讨论、争论、或拥护,或反对;或赞成,或批判;或否定,或肯定的时候,实际上都预设了一个与制度有关的问题。
其次,一些学者在解释制度时,都把制度加以区分,而在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中,都有一个属于文化或者与文化有关的部分。最为人所熟知的就是诺斯对于制度构成的分析,即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诺斯对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解释是详细而明确的,使人易于理解。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用了专门的“非正规制约”一节来说明“非正规约束来自何方?它们来源于社会所流传下来的信息以及我们称之为文化的部分遗产。”“文化的渗透方式提供了连续性。因此,过去解决交换问题的非正规方式又带到了现在,使这些非正规约束成为社会长期连续变迁的重要来源。”诺斯在制度研究中予文化以充分的重视,他甚至认为文化不仅可以影响非正式约束的说明方式,而且还可以因此而决定制度或规范的差异。对制度的区分还包括内在制度与外在的制度;演进的制度与设计的制度等,其中内在的制度和演进的制度,都被看作是与文化有关,或者干脆就是属于文化的部分。例如,对于作为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内在规则来讲,文化的共同价值发挥着过滤器和凝聚剂的作用。
再次,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制度作为一种集体行动的产物,都有赖于传统习惯和文化观念的支持。西方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对于西欧资本主义兴起的文化因素的分析,以及对于中国为什么没能产生资本主义的文化探研,是最为世人瞩目的。应该说马克斯·韦伯的关于资本主义的命题,实质上是一个制度问题。因此,对于韦伯的解释仅仅局限于文化层面,是一种误解。韦伯在制度研究的过程中,对制度的文化动因予以极大的关注,是因为他强烈地意识到宗教观念、文化精神、道德伦理等对于资本主义产生与否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韦伯在此是将制度变迁与文化演进联系在一起。资本主义的形成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而这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受到文化因素的支持。此外,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的意识形态理论则更为倾向在制度产生的变迁过程中,“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它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注: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第22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在他们看来,意识形态处于非正式规则的核心地位,因为意识形态完全可能取得指导思想的优势地位,从而给予制度以强有力的支持。
最后,还有学者认为,作为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规则系统,必须是在文化进化的过程中发展出来的。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对制度有明显约束。西方著名学者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就是持有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布坎南认为:“哈耶克是一位文化进化论者”(注:(美)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第115页,上海三联书店出版1993年版。),范伯格指出:“用哈耶克的话来说即是‘规则秩序’的性质决定着相应的‘行为秩序’的特征。不过,并非任何一种‘规则秩序’都可以产生‘可欲的’‘行为秩序’,只有‘合适的’或‘恰当的’规则才能满足要求。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发现这类规则呢?正是在这里,哈耶克提出了他的‘文化进化’理论这样一种‘自发进化过程’的观念。在这一过程中,各种可能的规则被试验,同时经由不断地探索和试错,我们积聚起哪一种规则才能运作良好的经验。”(注:(德)范伯格《哈耶克的遗产与自由思想的未来》,《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第182页,生活、读书、知新三联书店2000年版。)布坎南强调应该把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同制度严格区别开来。前者是指我们不能理解和不能(在结构上)明确加以构造的,始终作为我们的行动能力的约束的规则;后者是指我们可以选择的,对我们在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内的行为实行约束的各种制度。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对制度是明显地有约束的,但它们并不必然地只规定一个唯一的和特定的制度结构。(注:(美)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第115页,上海三联书店出版1993年版。)尽管如此,在哈耶克那里文化进化的规则与制度还是较为一致的,只不过这种一致,指的是文化进化的规则与理性建构的制度的统一,而不是那种无视文化进化单方面强调制度建构的唯理主义意图。综上所述,文化在制度分析中占有重要一席。不管怎样解释制度,如何给制度下定义,都不可能忽视文化要素,这给予制度文化的研究许多现成的启发。在此应该明确加以强调的是,在制度文化的研究中,对已有的制度研究成果要予以充分的重视,并且要大量地参考和吸收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制度研究的效果是明显的,是普遍公认的;另一方面,到目前为止的制度文化研究,还远远没有像制度研究那样形成一套普遍规范,甚至连制度文化的提法也基本限于国内,其理论与方法有待进一步拓展。此外,制度文化研究作为既是文化研究的一个方面,又是制度研究的一个方面,是不可能脱离现有的制度研究另起炉灶的。换句话说,只有将制度文化的研究建立在制度研究的基础上,才可能逐步完善起来。
不过,制度文化与制度还是存在区别,其不同之处主要有:
1、制度文化主要用文化学的方法对制度加以分析和解释。因此,制度文化将制度本身当作文化现象来对待。不像其它学科或将制度或作为经济制度来分析,或作为社会结构来分析,或作为政治现象来分析,或者干脆将制度作为单独研究对象。制度文化假定制度属于大文化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作为文化系统的制度,不但其非正式的制度、内在的制度或文化进化的规则与文化有关,而且其正式的制度、外在的制度或设计的制度亦与文化有关。文化无所不在,无处不在,这种难以穷尽的文化特征,可以从制度的网络中去寻找。在历史的或者现实的世界里,不存在没有文化背景或文化内涵的制度。制度总是作为某种文化的存在。制度不断反映着文化的演进,同时亦不断建构设计着文化的发展。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制度文化把制度与文化看成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2、因此,制度文化更加偏重于强调制度的文化层面与规则层面的内在一致性,即强调制度的价值观念、道德伦理、思想意识与制度和习惯、规范、规则的内在一致性。也就是说,制度与制度文化虽然非常相似,但是制度文化作为文化的制度层面比制度带有更浓厚的文化色彩,与文化的联系也更紧密。从文化学的角度讲,更加要求制度与文化的内在统一性、一致性。英国著名文化人类学家拉德克列夫·布朗在文化共时性的研究中就把文化的统一体、社会结构、制度三者放在了一起。布朗认为,应该把文化看成一个整合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文化的每一个因素扮演一特定的角色。因此,研究文化就是研究文化的整体结构。只有明确社会结构,才能真正找到构成这一结构的各部分及其功能。布朗认为,社会结构是指一个文化统一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由制度支配的。人类社会结构的内容就是社会的个体,其形式就是制度。(注:转引自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的理论》第11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这样,布朗通过社会结构的中介,把文化与制度内在地统一起来。制度文化作为文化整合系统中的子系统,体现了制度与文化的内在统一性与一致性。这种制度文化的内在一致性反映出,个人的活动或集体的活动必然存在或体现为一种秩序,无论是自生自发的秩序,还是设计的秩序,都是一种制度文化。制度文化作为文化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正是作为文化系统中由制度构成的秩序系统,将文化与制度自然统一起来。如果把文化看成一个无形的网络,制度文化就是网络的连接系统,而制度就是连接系统的连接点。人类所有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生活的、文化的活动,正是通过无数的制度,形成制度文化的秩序系统,将文化连接起来。无论是远古的图腾制度,还是现代的市场制度都是如此。人们重视文化的目的,都隐含着对文化中制度的重视。否则,文化就变得毫无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文化的内在一致性显得尤其重要。
3、制度文化研究与制度研究相比,始终关注文化系统中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之间的兼容性、协调性和互补性。文化本质上是人化。制度文化的起源、产生、形成、演进及其功能,必须有赖于精神文化。如果制度文化缺少精神文化的协调与互补,就会趋于僵硬,趋于保守,或者变得效率低下。例如,格尔茨在《农业的内卷》一书中认为,印度尼西亚做为荷兰的原殖民地,在当时世界经济体系的影响下,也面临着与第三世界国家同样的经济增长与人口压力的问题。在经济学理性主义的模式中,人口增长与土地的承受能力呈反比关系,经济开发意味着大量农民离开土地。然而在爪哇水稻农业经济中,却出现了完全相反的情况。格尔茨认为,之所以造成这一事实的原因,是传统文化中的亲属观念、家庭互助观念以及守土价值观等。这种事实造成了劳动力的投入增加,而边际报酬递减的农业经济结果。(注:转引自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的理论》第11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格尔茨是主张文化系统与社会系统相互独立的学者,他在这里实际上说明了现代经济活动如果缺少相应的精神文化的协调与互补,就会导致失效和失败。精神文化具有超越和超前的功能,主要在于塑造、培养和形成主体的精神面貌和心理状态,而制度文化则具有规范、规则、强制和硬性的功能。因此,完善制度文化的目的,是通过制度文化达到精神文化的实现,通过制度文化达到与精神文化的高度兼容性、协调性和互补性。在制度文化的研究中,重视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的这种特殊关系,一方面可以正确地解释制度文化变迁,另一方面可以揭示精神文化的本质与功能。
4、总之,制度文化将制度的分析纳入文化研究的范围,并且将制度作为文化分析的真正单元。也就是说,制度文化与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制度文化并不是单独的制度分析,而是从文化整合的目的与手段着眼,将制度看成是文化为充分适应环境而逐渐发展出的体系。正如马林诺夫斯基所说,“如果我们要对自己的文明或任何其它文明中个体的存在作一描述,就得将个体的活动与组织化生活的配置,即与盛行于该文化中的制度系统联系起来。另外,依据具体现实对任何文化的最佳描述都在于列举和分析组成该文化的所有制度”。(注:(英)马林诺夫斯基《科学的文化理论》第61页,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在此,还要进一步明确,尽管制度的结构与构成中包括了文化的价值观念,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层面,此外,在制度的研究中也不乏观念的文化论述。但是,制度或制度研究的着眼点在于制度而不是文化,所以不能简单地将制度或制度研究,与制度文化或制度文化的研究加以等同和转换。日本学者青木昌彦、奥野正宽直言在制度研究中如何对待文化:“我们决不是轻视作为产生经济体制多样性的源泉的文化要素的重要性。但是,在比较制度分析中,我们想坚持尽量不依赖于这种文化要素为基础来说明问题的立场。”(注:(日)青木昌彦,奥野正宽《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第22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版。)
经过上述对制度与制度文化的较为详细地分析之后,对“什么是制度文化”又可以作几点补充:
1、制度文化是三个层面构成的:一是传统、习惯、经验与知识积累形成的制度文化的基本层面:二是由理性设计和建构的制度文化的高级层面;三是包括机构、组织、设备等等的实施机制层面。其中,制度文化的基本层面是一个自生自发的规范层面,反映着价值观念、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文化因素。制度文化的高级层面则是一个人类有意的、有目的的理性设计和建构的制度层面,反映着一社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经法律制度确认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正式制度层面。制度文化的基本层面与高级层面是相互统一与协调一致,是实现制度文化功能的关键。
2、制度文化是文化的规则层面和秩序系统。文化作为一个复杂整体,其意义系统必然会体现为一定的规则和稳定的秩序。也就是说,制度文化的这一特征表示,文化不只是人的心理精神活动,而是人类全部活动的整体。所以,人类心理精神活动势必会寻求一个适宜的环境,用以保证和维系精神文化生存。而这个环境,就是指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反复博弈的自然选择的秩序,或者是指设计或建构的规则。据此,制度文化突出了与人类心理精神活动的兼容性、协调性和互补性。有效的制度文化一般都是两者和谐的产物,而无效的或过渡的制度文化,往往充满着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缺陷和困惑。
3、因而,制度文化是文化的集中体现,制度文化作为文化的集中体现,反映和维系着文化的物质层面、精神层面构成的整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文化作为文化的集中,在文化的三个层面或三个系统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制度文化的这一特征表示,文化的演进虽然是文化三个层面或三个系统的协调互动,但是,文化整体的协调互动必须依赖一个良性有效的秩序,这唯有通过制度文化才能达到。
【参考文献】:略
(转录自《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