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胀胃痛:“房票”是“官倒”升级版?(原创首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4:45:30


近日,浙江台州市纪委公布“房票事件”调查处理结果,56名党政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57套高价房违规“直改名”并获利,其中9人被诫勉谈话、9人被责成作出书面检查、38人由所在单位纪检组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这个处理结果一经公布,“房票事件”再度在网络“发酵”。不少人感到比较困惑的问题是:党政干部、事业单位人员利用内部关系购买内部房,再加价转手倒卖获利,这到底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调查处理为啥给人“虎头蛇尾”的感觉?

有媒体称,“房票”提出反腐新课题。也有人认为,“房票”属于典型的受贿行为。依我之见,“房票”既是反腐新课题也是老问题。换句话说,“房票”就是上世纪80年代“官倒”的升级版。

众所周知,20世纪80年代,一些官员或官员的亲属,利用权力占有计划物资转到市场高价出售,从价格双轨制等中谋取利益,被人们称为“官倒”。

无论是上世纪80年代的老“官倒”,还是如今台州“房票事件”中的升级版“官倒”,都是地地道道的权钱结合、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怪胎,其破坏性相当严重:其一,倒卖“房票”助长乱涨价,扰乱房价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其二,倒卖“房票”助长行贿受贿之风,败坏干部队伍风气。

我个人以为,“房票事件”中“利用内部关系购买内部房,再加价转手倒卖获利”的党政干部、事业单位人员的主要错误之一,就是其行为已经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错误。

怎样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还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规定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是“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