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虚吃什么水果最好:我该怎样讨说法?---对一起违规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咨询与援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04:58:20
我该怎样讨说法?---对一起违规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咨询与援助 发布日期:2007-09-29 09:25:59   浏览数:288    字号:〖大 中 小〗
  我该怎样讨说法?---对一起违规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咨询与援助 来自:全国  发表时间:2003年9月28日 17:22:1  
 


编辑部:
  2001 年5 月24 日, 河北省巨鹿县水利局钻机修修配厂破产清算组委托邢台市拍卖行巨商办事处, 公开拍卖破产企业土地和房产。我参加了拍卖会, 并以567000 元的高价获得企业第二部分第二组的土地和房产。依据约定, 我于2001 年5 月31 日前付清了全部价款, 而拍卖行却不能交付给我完整的、没有争议的土地和房产。后来了解到, 我竞拍到的这块地是原国有划拨土地, 拍卖前没有办理出让手续, 而拍卖行却称拍卖的土地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这显然是违规拍卖。 2002 年4 月23 日, 我到县土地局咨询此事, 县土地局为我出具了“ 此土地没在我局办理出让登记审批手续” 的证明, 拒不为我办理有关于续。
  2001 年7 月以来, 我多次向法院申请, 要求拍卖行和清算组退还全部款项, 并赔偿经济损失。2002 年4 月25 日, 巨席县法院作出判决: 破产案件尚未终结, 应按破产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处理。2002 年8 月16 日, 邢台市中院终审裁定: 破产案件尚未终结, 应在破产案件中予以处理, 可向受理该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异议。2003 年3 月11 日, 巨康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拍卖行拿出一份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说: 自2001 年起, 巨康县人民政府依据冀政[1996]82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对破产的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由政府收回后进行出让, 所得收入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 为其安排生活, 进行再就业培训, 开辟新的就业门路等”的规定, 先后将破产企业巨鹿县农机站、巨窟县水利局钻机修配厂于破产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收回, 并指示巨鹿县农机站清算组、巨鹿县水利局钻机修配厂清算组委托邢台拍卖行巨鹿办事处进行拍卖, 由买受人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天, 法院没有宣布判决结果。
  土地局证明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县政府说已收回土地使用权, 由买受人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请问: 县政府的做法合法吗? 出具的这个材料能作为判决依据吗? 快两年了, 由于没有正当手续, 我不敢使用这块地, 经济损失惨重。我该怎样为自己讨个说法? 特向贵报请教, 多谢!
                                       河北省巨鹿县个体工商户    王义斌


王义斌同志:
  您好!来信所谈情况,实际上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和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三个方面的问题,现分别作如下分析,仅供参考。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按照这一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并不一定要由转让人来提前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指出: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我理解,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依法收回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出让。
  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也对国有土地拍卖提出了明确要求。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的双重属性和政府既是所有者代表同时又是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讲的拍卖,不能完全照搬一般意义上拍卖的程序。《拍卖法》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不适用于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因此,国土资源部2002年制定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对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我理解,拍卖出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形式,应当是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属权力,其他单位是无权进行的。拍卖行为作为拍卖出让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构(比如各地的土地市场、土地交易中心或者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等)进行。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  李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