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素钠乳膏修复角质层:[转贴]解开“拒扶老人”死扣仍需司法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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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解开“拒扶老人”死扣仍需司法之手 2010/12/31 23:13:14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12月29日,福州六一北路与湖东路交叉路口附近,一位8旬老人摔倒在人行道上。围观的五六人,没人出手。就在两名女子试图将其搀扶起来时,旁人的一句“善意提醒”,又让她们缩回了手。老人孤独地躺在冰冷的马路上,直到生命的终结。(12月30日《东南快报》)

这样的报道,往往让人备感悲凉。也许一个简单的伸手搀扶就能拯救老人的性命,但是五六人围观却无人出手,甚至连想要救助的人也因“善意提醒”而成为新的围观者。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简单地去指责围观者的不道德,我们也并没有太多的底气。自2006年南京“彭宇案”以来,好心救助老人却反被告上法庭索赔的案例已经出现过多次。“彭宇们”蒙受冤屈,社会公序良德屡受打击,需要帮助的老人们无人敢扶,社会仿佛已经陷入无从自我破解的恶行循环。当助人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时候,谁又能将道德评判的帽子随意戴在他们头上?

“拒扶老人”的社会现象之所以成为一个让人纠结的死扣,根本原因在于司法未能很好地保障助人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拒扶老人”现象解扣的仍将是司法之手。在看病贵的整体背景之下,作为“理性人”的某些老人及其家庭难免会背离知恩图报的道德藩篱,而试图通过反咬一口来转嫁昂贵的医疗费用。“彭宇案”之类的模糊判决,在事实上助长了这种不义不法的企图。就在2010年11月份,重庆又进行了一次类似案件的二审。一名中学生搀扶摔倒的老太,反被老太家人起诉要求赔偿。一审老太败诉后上诉,二审开庭之日老太撤诉。撤诉就是这桩官司的结局,反咬一口的成本是不是太低了呢?

公民固然有起诉的权利,但是这种诉权不应当被滥用,尤其不能被用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捏造事实,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司法告诉,是诬告陷害的犯罪行为。同样,虚构事实,企图使他人受到治安处罚,这种行为本身也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就民事诉讼而言,诬陷行为同样是不被允许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诬陷诉讼参加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他人帮助后反将见义勇为者告上法庭索赔,其实质就是民事诉讼范畴内的诬陷行为。但是到目前为止,法院鲜有对民事诬告者进行处罚的例子。

虚构事实诬告助人者的行为所侵犯的不仅是审判秩序,更严重的是侵犯了助人者的合法权益。在精神损害方面,尽管说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不能以好人、坏人来对比,但是把见义勇为者虚构成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和“赖账者”,很明显会使被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在财产损失方面,被告将因不该出现的应诉产生各种额外支出,其工作、学习、生活也将因为诉讼、负面评价等产生间接财产损失。这一切均因受助者虚构事实提起诉讼引发,也必须由原告来补偿,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之外,还应当进行精神赔偿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助人一方在被告上法庭的同时可以依法进行反诉,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目前情况下,最高法有必要根据现实出台司法解释,对“见义勇为反被索赔”案件中法律适用等问题给出指导性意见,还助人者以公平,以法律的正义捍卫公序良德的道德底线。只要各方的合法权益有了保障,“围观摔倒老人死去”的惨痛场景才不会再现。

燕赵都市报